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52/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November 2015.
1. 於2014年11月4日,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編號2014 年第42309 號(下稱「 該小額錢債案件 」)向家樂護老院有限公司(下稱「 被告人 」)提出申索。申索人於2014年安排其父親(下稱「 黃父 」)入住被告人開辦的老人院 (下稱「 該 老人院 」),黃父在住院5 天後,申索人決定替黃父辦退院手續。申索人認為該老人院收費不合理,又不退回多收款項,所以申索人其後向被告人追討已繳交的按金($7,000)、住院費($4,065)、雜費($1,300),減去訂金($1,000),合共$11,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