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煥其 對 城市規劃委員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1/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November 2015.
1. 2015年9月23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訟費,數額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若雙方未能同意數額,可交由法庭評定;在判案書頒發14天內,倘若任何一方沒有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便即成為永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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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2015年第41號 (原本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2014年85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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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費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訟費判案書: 1.2015年9月23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訟費,數額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若雙方未能同意數額,可交由法庭評定;在判案書頒發14天內,倘若任何一方沒有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便即成為永久命令。 2.上訴人提出兩張傳票,日期分別為2015年10月22日及11月6日,申請覆核訟費命令,其用意等同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按本庭理解他的陳詞,上訴人希望不用支付答辯人訟費。 3.上訴人所持的理據可歸納為四個重點。 4.第一,上訴人一再重覆他上訴的理由。可是,他的上訴理由和他現在的申請根本毫無關係。無論如何,正如本庭在2015年9月23日的判案書中指出,他的上訴理由並無可爭辯之處,本庭亦已清楚解釋了他的上訴理由為何站不住腳。本庭認為他的上訴理由不足以更改暫准訟費命令。 5.第二,上訴人強調他之所以興訟,只是想為社區爭取應有的設施。當他在下級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而敗訴時,這樣的說法或者可以讓法官不命令他支付司法覆核申請的訟費,但上訴時情況則完全不同,因為他已知道區法官詳細的判案理由,他應知道上訴並無任何勝訴機會。當他一意孤行而上訴失敗後,便不能以此為不用支付對方上訴訟費的理由。 6.第三,上訴人稱他只是向法院尋求公義,但若本庭命令他支付訟費,則小市民見到社會有不公義,亦不敢向法院尋求公義。本庭不認同這樣的說法,也不認為命令上訴人支付本上訴的訟費,會產生他所擔心的寒蟬效應。 7.第四,上訴人說他已退休,生活靠退休金維持,如要支付訟費,將會影響日後的生活,並且需要工作才可應付生活開支。但是,訴訟人士的經濟能力從來都不是法庭考慮是否命令他支付訟費的因素。 8.在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No.2) (2014) 17 HKCFAR 841中,終審法庭指出,雖然針對法官拒絕給予許可的裁決提出上訴是當然權利,但這應受限於一般訟費規則,即在民事訴訟中,即使案件涉及公眾利益,起點仍是訟費應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終審法院訂下的原則適用於本案。 9.本庭拒絕上訴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撤銷其兩張傳票,暫准命令即時成為永久命令。本庭又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本更改申請的訟費,數額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若雙方未能同意數額,可交由法庭評定。
上訴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答辯人):由律政司轉聘陳浩淇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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