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蕙芳 對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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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14 年11 月19 日向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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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35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4 年第2351 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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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引言 1.原告人於2014 年11 月19 日向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 2.被告人於2015 年1 月2 日以傳票方式向法院提出剔除傳訊令狀內的訴狀及申索陳述書。 3.聆案官於2015 年9 月17 日命令撤銷原告人的所有申索。 4.原告人於2015 年9 日29 日發出上訴通知書。 申索陳述書的內容 5.日期為2014 年11 月19 日的申索陳述書長達33 頁。 6.第1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1 頁) 指稱:
7.第2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2‑3 頁) 聲稱:
8.第3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3‑18 頁) 聲稱:
9.第4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18‑27 頁)聲稱:
10.第5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27‑31 頁) 聲稱:
11.原告在第6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31‑33 頁) 向被告人「提出以下混合申索」:
申索陳述書的基本缺陷 12.申索陳述書:
13.原告人在陳詞時聲稱:
申索 (a) 14.申索陳述書所提及之文件並非原告人的病歴。第2 段及第5 段所指的是回覆原告人的信件。第3 段所指的是給法律援助署署長的信件。第4 段所指的是醫療報告。 15.申索陳述書沒有提及病歷的內容。信件及報告作出失實陳述不等同病歷失實。 16.申索陳述書沒有指稱在處理病歷程序方面有何漏洞,亦沒有指稱程序方面所謂的漏洞與信件及報告內的所謂失實陳述有任何因果關係。 17.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a)。 申索 (b) 18.申索陳述書沒有任何事實指稱支持「隨意取閱」的說法。 19.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b)。 申索 (c) 20.申索陳述書沒有提及病歷的內容。申索陳述書沒有任何事實指稱支持「對原告人的病歷檔案有關失實的陳述」的說法。 21.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c)。 申索 (d) 22.申索陳述書沒有任何事實指稱支持原告人有要求袁教授和內科專科診治的權利或機會。 23.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d)。 申索 (e) 24.申索陳述書沒有提及病歷的內容。原告人沒有任何事實指稱支持「病歷失實的陳述」的說法。 25.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e)。 申索 (f) 26.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 27.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f)。 結論 28.原告人沒有任何訴因作出她的申索。 個案的處理 29.原告人及被告人同意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 30.本席駁回上訴兼判原告須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訟費由訟費評定官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怡彤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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