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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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35/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Oct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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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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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5年10月28日下午2時55分
出席人士: 吳維敏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錦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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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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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席前而家係有兩名被告人,即係鄧志聰同埋林偉樂,咁鄧志聰係由葉大律師代表嘅,而林偉樂就係由張大律師代表嘅。

咁鄧志聰被控係兩項控罪嘅,兩項都係販運毒品罪,第一項指佢喺2013年7月15日喺上水馬會道非法販運3.71千克俗稱「K仔」嘅毒品氯胺酮,第二項係指佢喺同一日,喺葵涌佢嘅屋企裡面販運0.18千克嘅「K仔」。至於林偉樂佢就係被控一項控罪,罪行嘅詳情指佢喺2013年7月15日喺上水馬會道連同鄧志聰非法販運3.71千克嘅「K仔」。鄧志聰喺裁判法院過堂嗰時已經係表示認罪,佢嘅案件即係HCCC 73/2014號案係被轉介到高等法院判刑,而林偉樂起初係否認控罪,因此佢嘅案件即係HCCC 35/2014號就係轉到高等法院係審訊嘅,但係喺審訊之前佢都選擇咗承認控罪。

雖然葉大律師係先作咗求情,但係本席或者先係處理林偉樂嘅呢個個案。正如剛才講咗喇,林偉樂係承認控罪同埋同意咗控方嘅案情。案情撮要就指出,喺案發當天嘅黃昏時間,林偉樂同埋鄧志聰一齊坐喺一部的士裡面,就係途經馬會道,咁當警方人員試圖截停架的士嘅時間,佢哋兩人都係將一些裝住白色粉末嘅小包放入林偉樂腳邊嘅紅色環保袋裡面。最後,警員將林偉樂同埋鄧志聰都從的士帶出到馬路邊,期間兩人曾經掙扎,但係都被制服。警員喺搜查上述嘅紅色環保袋嘅時候,喺裡面搵到一共十九個內含呢個「K仔」嘅小膠袋,毒品份量就係控罪所提到嘅3.71千克。林偉樂被拘捕後,喺警誡下表示佢係幫阿聰做咗兩日嘢啫,佢凈係負責睇水,咁報酬係1,000鈫一日。在後來嘅錄影會面中,林偉樂向警員進一步係交代佢犯案嘅背景同埋過程。根據控方嘅估計,毒品當時嘅零售市值約為港幣五十幾萬。

林偉樂今年19歲,在香港出生,教育程度係去到中學嘅二年級,佢以往並無刑事紀錄嘅。張大律師喺佢求情嘅時間指出,在案發當時,被告只係大概十六歲幾,案發前佢係同父母同埋兩位家姐一齊居住嘅,佢離開學校之後係一直未有搵到正式嘅工作,但係就有做散工,例如係運輸嘅工作,當佢有工開嘅時候,都可以搵到大概500鈫一日嘅。張大律師指出,被告今次係因為想搵快錢而參與犯案,咁佢係一早已經喺預審嗰陣時已經表示係會認罪㗎喇。

張大律師表示,法例第56A有關於加刑嘅條款並不適用於林偉樂,佢就係兩名被告中較為年輕嘅嗰個。張大律師認為,佢亦都係認同葉大律師做求情時對刑期起點嘅分析,而16至20年對本案會恰當嘅判刑範疇。張大律師亦都提出高等法院嘅案件,即係HCCC 76/2010嘅個案,該案法官喺處理類似份量嘅氯胺酮判刑嘅時候係採用咗18年作為刑期起點,佢認為呢一方面對本案嘅判刑可能有參考價值。

至於鄧志聰嘅案件,佢都係承認控罪同埋同意案情嘅撮要。咁關於鄧志聰所承認嘅案情撮要係有三部分喇,第一部分係相同地有關於警員在馬會道截停的士及搵到紅色環保袋與及發現裡面十九包毒品嘅事情,喺呢一方面,本席就唔打算再重複嗰啲細節喇。咁鄧志聰在被拘捕後,在警誡下就表示係有人叫佢同樂仔去送啲「K仔」畀人,咁佢只不過都係想搵啲錢啫。撮要嘅第二部分係關於警員後來帶鄧志聰去佢葵涌住所進行搜屋方面,鄧志聰同意警員喺佢睡房嘅衣櫃裡面搜到第二項控罪嘅毒品,即係大約市值二萬六千鈫嘅0.18千克嘅「K仔」。第三部分係鄧志聰在錄影會面時向警方坦白交代嘅犯案細節同埋毒品嘅安排,佢就話佢同林偉樂每日可以得到兩千鈫嘅報酬等等。

鄧志聰今年38歲喇,以往有多項嘅刑事紀錄,包括管有危險藥物、販運危險藥物與及同駕駛有關嘅罪行,佢亦曾經被多次判入戒毒所係戒毒嘅。鄧志聰喺較年輕嘅時間喺香港航海學校讀書讀到中四,之後做過海員、搬運工人等等嘅工作,在被拘捕前佢就係暫時失業嘅。

葉大律師在求情嘅時間指出,被告佢係單身,父母都上咗年紀㗎喇,亦都係退咗休,當被告有收入嘅時間,佢係會畀父母係一啲嘅零用錢嘅,咁今次被告都係因為經濟嘅壓力而犯案,佢本身係有毒癮嘅,但係對上一次嘅販運毒品罪已經係成十年之前㗎喇。葉大律師強調,被告並唔係犯案嘅主謀,咁本席喺呢件案嘅基礎之下,都唔可以話當佢係主謀咁樣去判刑嘅。葉大律師就有好幾個問題向本席作咗詳細嘅陳詞,就包括咗係刑期起點方面、第56A條嘅加刑條款方面,與及就第二項控罪被告話佢係打算有大概三分一嘅毒品份量係留嚟畀自己用嘅呢一點。在部分自用呢一個議題方面,葉大律師指出,咁被告就並唔打算上證人台係作供,就交由法庭去處理。

在刑期起點嘅問題方面,葉大律師正確地指出,上訴庭並未就如此大份量嘅「K仔」作出過判刑嘅指引,但係葉大律師就呈上咗好幾件相關嘅判刑個案畀本席參考,咁包括咗Yeung Tak Lung,呢個就係譯音,係HCCC 227/2012年嘅案件,該案係由李法官審理,涉及嘅係大約4.2千克嘅「K仔」。李法官在判刑時總結指出,喺佢閱讀過相關嘅判刑案例之後,販運兩到五千克嘅「K仔」在審訊後,判刑應該係介乎16至20年之間。而在另一件判刑案件中,即係HCCC 76/2010號案,就住3.79千克嘅「K仔」,法官就係採用咗18年作為刑期基準,本席認為呢一個嘅決定雖然睇嚟係未經上訴庭嘅審核,但係對本案係有參考價值,最後本席係決定就呢一項嘅控罪,刑期起點係18年。

至於《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56A條嘅加刑問題,葉大律師原則上就並冇爭議嘅。本席認為佢喺呢一方面亦都冇充分嘅理由去作出反對嘅,因為林偉樂當年係只得16歲,而且係經過佢(即係鄧志聰)安排參加運毒嘅。至於在加刑幅度方面,本席考慮咗大律師所提出嘅案例同埋佢嘅陳詞,咁最後決定加刑嘅幅度係兩年,亦即係話鄧志聰嘅第一項控罪刑期起點變咗係20年,而林偉樂嘅相同控罪嘅刑期起點係18年。兩名被告人都係承認咗控罪喇,本席會給予佢哋全數三分一嘅扣減,即係話鄧志聰嘅刑期變成十三年四個月,林偉樂嘅刑期係12年。

林偉樂喺犯案時係相對比較年輕,只得十六歲幾,雖然呢個年紀方面嘅因素已經唔會畀法庭視為係有效嘅求情因素,但經考慮後,本席會酌情減佢半年,目的係希望亦都鼓勵佢能夠真心改過,服刑之後係能夠下定決心,重新做人。扣減之後嘅刑期係十一年半。至於鄧志聰所面對嘅第二項控罪,原則上法庭接納佢係會有部分係自用嘅,本席會以3年作為刑期起點,在扣減三分一之後,變成兩年。

但係考慮到整體刑期方面同埋法庭已經係將個刑期加咗兩年,咁而家本席下令呢項兩年嘅刑期同佢另一項嘅刑期係同期執行。咁嗰個結果就係如下:林偉樂嘅控罪係判十一年半;鄧志聰第一項嘅控罪判十三年四個月,第二項控罪判兩年,兩項嘅刑期同期執行,所以鄧志聰嘅刑期都係十三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