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道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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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傷人罪,經審訊之後,被告人被裁定此控罪不成立,而只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違反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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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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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傷人罪,經審訊之後,被告人被裁定此控罪不成立,而只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違反普通法。 2.案發於2015年3月7日大約凌晨1時,受害人與被告人是住在俗稱劏房的鄰居,約兩天前,兩人曾經有一次激烈爭吵。案發時,被告人開房門打算上洗手間,受害人亦出房門,二人在公用走廊相遇。受害人說法是被告人無故突然從房內取出一支長矛,兩次刺向受害人胸口。本席裁定不能夠倚賴受害人的證供,而接納被告人的說法,他出房門見到受害人在他面前,他感到驚慌,便從房間內取出一支長矛,用來嚇唬受害人,他並不是意圖用長矛來攻擊受害人,但是受害人上前搶奪他手上武器,二人倒在地上,在糾纏間,受害人被長矛所傷,胸部中間有一3厘米傷口,胸部近左肩有一道4厘米長的貫穿性損傷,涉及胸大肌及胸小肌,左手無名指受傷裂開,露出手指橈動脈上一道兩厘米割傷,要進行修補手術。受害人的傷口總共縫了二十一針,並且需要留院一星期,而被告人的手亦受了傷。 3.被告人在案發日凌晨3時被捕,警誡之下,他說只是因為受害人經常欺負他,所以他用長矛來嚇唬受害人,他無意傷害受害人,他沒有料到受害人會走來搶他的武器。 4.被告人現年73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被告人的馮律師求情時強調,被告人年邁,他一直奉公守法,受害人傷勢已經痊癒,並且已經原諒被告人,他要求法庭以非監禁方式處理本案,並且以被告人是認罪的基礎來處理。馮律師強調,被告人從開始至今都沒有否認自己做錯,一直坦承傷害了受害人的責任。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沒有判刑指引,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人早已自製了一支十分危險的武器,長棍上刀鋒長18厘米,木棍前端更加上釘,造成狼牙棒狀,這把危險的武器隨時可以奪人性命。雖然本席接納被告人並不是蓄意令受害人受傷,但是受害人的傷勢是由被告人所致。從相片可以見到受害人的衣服大量染血,可以推算當時受害人大量出血,沒有造成更加嚴重傷勢,實屬萬幸。但無論如何,受害人傷勢不輕,他的傷口需要縫針二十一針,要留院七天。本席認為判刑需要有阻嚇性,非監禁性刑罰並不適合,唯一適當刑罰是即時監禁。 6.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曾經承認第19條傷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在法庭要求雙方討論被告人的說法是否有足夠基礎依照第19條定罪之後,被告已經撤回對第19條傷人罪的認罪答辯,馮律師更加爭議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能成立,本席認為在這基礎之下,不能夠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但是考慮到被告人在警方調查以及在審訊時,一直是承認他取出武器嚇人,以及受害人在搶奪武器時受傷,這反映被告人是有悔意,本席認為可以給予3個月的扣減。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及以往一直奉公守法,本席再給予1個月額外扣減。但是受害人已經原諒被告,並非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7.因此判處被告人監禁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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