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忠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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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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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421/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2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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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忠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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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5年8月24日下午2時35分
出席人士: 李倩文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憬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柱才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Inflict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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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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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

2.案發在2015年3月21日凌晨大約1時30分,現場是中環畢打街置地廣場LV店外的過海的士站,一條長龍正在等候的士。受害人陳先生是等候的士的乘客,他喝了酒。被告人是的士司機,被告人拒絕接載受害人,但卻接載了兩名外籍乘客,受害人阻止被告離開,二人發生爭執。爭執經過被途人手機及現場一部閉路電視拍下,被告人曾經下車爭吵,之後返回司機位,然後繼續大聲用粗言穢語吵鬧,期間受害人用右手掌摑被告人的臉,被告隨即開車門下車,用左手橫掃向受害人的左頭部,並再用右手向受害人的頭部攻擊,受害人即時垂直向後跌在地上,他後腦著地,造成「嘭」的一聲,一名途人跑上前去協助受害人,但卻失足滑到,他的左腳撐到受害人頭部左面,受害人即時失去知覺。

3.電腦掃描顯示,受害人有腦挫傷、左硬腦膜下出血及左大腦半球的蛛網膜下出血,並有左枕骨及左頂骨複合性骨折,長約六至七厘米。腦外科專科醫生為受害人進行緊急降壓性左顱骨切除術。

4.本席裁定被告人並非自衛,而是因為被受害人掌摑而作出報復行為,蓄意襲擊,以圖令受害人受傷。受害人頭骨骨折,完全是因為被被告襲擊所造成,並造成腦出血及創傷,這是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是在考慮判刑的時候,本席並不排除途人的一腳可能加深受害人腦部傷勢。

5.被告人現年39歲,沒有刑事紀錄。根據背景報告,他曾經離婚,第二任妻子現在台灣居住,被告人自己獨居深圳。他中二程度,自從2006年從事駕駛工作,2015年1月開始一直做的士司機,月入約一萬二千元。他有哮喘病歷。

6.代表被告人的郭大律師求情時,呈交了包括被告家人及審訊時被告人聲稱正在等候的女性朋友兼乘客的求情信。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說他感到悔咎;他的母親說被告人是孝順兒子,被告與前妻所生17歲女兒亦說被告是好爸爸。被告聲稱事發時他正在等候的女性乘客朋友梁小姐在信中說,被告人絕對不會做出如此魯莽行為,當天她讓被告在中環等候接她回家,她說被告人駕駛態度及品行良好。梁小姐沒有說明約了被告人接她的時間,她沒有在本案審訊時作供,而本席已認定在案發時,被告人並不是正在等候已預約的乘客,否則他不會打算載兩名外籍乘客過海到尖沙咀,亦不會見到受害人揮手截車便停下和他交談,本席不會接納案發時被告正在等候梁小姐。

7.郭大律師呈交了兩宗判刑的案例給法庭參考,一宗是原審的區域法院案件DCCC 931/2014,另一宗是上訴庭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陳敬胤(CACC 384/2011)。本席必須強調,這類罪行的刑罰非常視乎個別案件的特殊案情,其他法官的判刑是因應個別案件的案情以及被告背景而定,所以對本席協助不大。正如陳敬一案中的被告是在主觀罔顧(subjective recklessness)基礎之下被定罪,有異於本案中本席認定被告人有意圖對受害人造成傷害,而且兩宗案件的受害人傷勢不同,所以二者不能相比。

8.《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罪行沒有判刑指引,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這是一宗不幸事件,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本席亦相信被告人並不是意圖使受害人受到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是本席肯定被告是意圖令受害人受到身體傷害。受害人出手在先當然不對,但是被告人絕對沒有必要下車毆打等車乘客,尤其是他相信受害人醉酒,而自己在拒絕接載受害人之後,卻讓兩名外籍乘客上他的車去尖沙咀。錄影片段亦可以見到整個過程中,被告人的態度兇惡。

9.法庭更加不能夠忽略受害人所受的嚴重傷勢,儘管這並非被告人所預見的傷害程度。根據日期為2015年6月23日及2015年7月10日的醫療報告,受害人在手術之後,慢慢恢復知覺,但是有嚴重定向力障礙,步行穩定性令人擔心。可幸的是,在2015年4月13日轉送到東華醫院作進一步復康治療之後進展良好,回復更多的定向力,並且在4月30日出院。但出院時,他仍然有輕微語言障礙。他在2015年6月26日再接受顱骨缺損修補術,根據法庭索取的受害人康復進度報告,受害人在2015年7月7日覆診,他的認知功能令人滿意,並且已經回復四肢活動能力。遺憾的是,他有嗅覺缺失(anosmia)。謝醫生認為,這很可能是腦挫傷引致嗅覺神經受損,而且很可能是永久性損害,只有百分之十至十五的改善機會。這功能障礙雖然不直接影響病人日常生活,但是在危險情況,例如氣體洩漏時,病人便難以辨識這些危險狀況,而可能有無法預見的危險。嗅覺缺失的病人亦有可能患有味覺減退。

10.本席認為,被告人這種毫無必要的襲擊醉酒乘客行為,必須予以阻嚇。受害人因此受到重傷,所以感化以及社會服務令並非適當判刑,唯一適當刑罰是即時監禁。

11.考慮了案中所有環境情況,包括受害人的傷勢,被告人是先被受害人掌摑,和不能夠排除途人一腳令受害人傷勢加重,以及被告人是沒有刑事紀錄的人,本席將判刑起點定為18個月監禁。

12.被告人否認罪責,是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錄影片段清楚見到被告人的故意攻擊行為,但被告人仍然作供說只是想撥開受害人,本席看不到被告人有任何悔意,所以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

13.被告人判監18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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