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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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5年11月11日頒發判案書,拒絕准許母親就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在2015年7月14日的裁決,向上訴法庭上訴。本庭在判案書末段頒下暫准訟費命令,母親須支付父親$1,000作為這申請的訟費。本庭亦作出指示,倘若任何一方對此有異議,可在判案書頒發的14天內,書面要求更改,另一方可在七天內書面回應,如果沒有在指定期限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即成為永久命令。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2159/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Dec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15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215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家事雜項案件2013年第1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5年12月14日

訟 費 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本庭在2015年11月11日頒發判案書,拒絕准許母親就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在2015年7月14日的裁決,向上訴法庭上訴。本庭在判案書末段頒下暫准訟費命令,母親須支付父親$1,000作為這申請的訟費。本庭亦作出指示,倘若任何一方對此有異議,可在判案書頒發的14天內,書面要求更改,另一方可在七天內書面回應,如果沒有在指定期限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即成為永久命令。

2.母親在11月16日提交一份三頁的陳詞,題為「判決後申請重新覆核決定/訴費異議」,另帶兩個附件,與她的病歷有關。她要求本庭「重新考慮」11月11日的判決,這是不可行的。本庭在判案書第10段已清楚說明,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本庭命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拒絕這申請的裁定。再者,上訴法庭也沒有權力去「覆核」本身的判決。

3.至於訟費方面,母親說她「要求撤銷家事法庭陳振國法官對 [她] 之全部訟費命令;另外要求父親支付 [她] $10,000 作過去家事程序及今次上訴許可申請之成本/補償費用。」

4.父親在12月3日提交書面陳詞,聲稱母親申請上訴許可,他花了最少20小時處理,六小時是到高等法院來回車程所需,兩小時是在高等法院處理文件,和12小時整理和撰寫文件。以每小時$120計算,得出訟費總數是$2,400,所以法庭頒令母親支付$1,000給他,是合情合理的安排。

5.母親要求推翻陳法官之前判她要支付的全部訟費,不是本庭11月11日暫准訟費命令的範疇,本庭不會處理。

6.至於申請上訴許可的訟費,作為敗訴的一方,母親理應支付父親的訟費。本庭認為暫准訟費的金額,是合理的數目,本庭維持暫准命令的判決,母親須支付$1,000作為父親的訟費。

(林文瀚)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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