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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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為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案件FCMP 177/2013的答辯人(「母親」)。案件的相關背境及雙方的爭議經已在HCMP 2038/2014本庭於2014年9月30日頒發的判案書交代。母親期後多番就管養權事宜提出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的上訴許可申請,濫用司法程序,浪費法庭及訴訟雙方的時間及資源,該些申請分別在HCMP 361/2015 (2015年3月13日) 及HCMP 2159/2015 (2015年11月11日) 被本庭撤銷。

Case No.HCMP 1734/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73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173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家事雜項案件2013年第1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判案書日期: 2016年8月1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為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案件FCMP 177/2013的答辯人(「母親」)。案件的相關背境及雙方的爭議經已在HCMP 2038/2014本庭於2014年9月30日頒發的判案書交代。母親期後多番就管養權事宜提出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的上訴許可申請,濫用司法程序,浪費法庭及訴訟雙方的時間及資源,該些申請分別在HCMP 361/2015 (2015年3月13日) 及HCMP 2159/2015 (2015年11月11日) 被本庭撤銷。

2.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於2014年6月27日判決女兒的單獨管養權給予莫先生(「父親」),母親享有合理探視權的決定。女兒現時與父親同住。

3.母親在2016年3月21日引用《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制父親進入或留在他與女兒一起居住的居所,並將女兒的管養權改判給母親。該申請在2016年4月8日被陳法官拒絕。就該判決,母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陳法官在2016年6月28日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4.母親在2016年7月7日發出傳票,針對陳法官2016年4月8日的判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5.母親在2016年7月7日宣誓,呈交她的上訴理由草擬。她的上訴理由如下:

「 1. 因為沒有提供謄本,法官拒絕參考光碟內之錄音,採證不足。

2. 法官忽略CD內之電郵,屬濫用程序。

3. 本人指稱之本人受事件影響而精神受困,法官沒有正視、給予理由。

4. 女兒受事件影響(被虐待)、被操控、法官裁斷魯莽。

5. 法官謂女兒間中取消探視乃過去本人“虐兒或高壓行為”而致,缺乏事實根據。

6. 聆訊才不過25分鐘;又早有立場。是為不公。

7. 過去決定(命令)千瘡百孔,問題出現乃必然。

7.1. 報告不應接納:家事法庭社工何先生之建議片面,偏頗;不應參考保護令社工黃姑娘及其報告。

7.2. 應傳召心理學專家出庭:該專家沒有參考虐兒時的心理學家已有說明女兒沒有受虐打出現負面影響可交回本人照顧。該報告依賴何先生之轉介,也屬不穩妥。

7.3. 陳法官偏頗:曾與父親律師代表在開庭前用英文對話,主動查詢父親需否過夜探視,卻不主動向本人查詢本人所要求的合理探視需否過夜(Failed in answering parties in equal footing)。

7.4. 3D老師來電事件:本人曾在中期審訊時多次提及,法官忽略。

7.5. 性侵事件、精神虐待等也是至正審時法官才查問,對本人也是打壓。不利本人當時作供,因已有預期法官早有立場。

7.6. 女兒表現-證據處理:社工所謂的女兒在首次與本人進行探視時一開始便哭泣反抗,本人根本不需要提出反證。中期時父親並無這樣說法;社工這樣的說法也欠缺有力證據(如錄影,或在場人仕親身說明)。若這點需作證明,本人必會針對此需要安排本人母親作供。

7.7. 女兒意願:女兒在表達由誰照顧時出現哭泣、逃避情況,未有解釋,探究!一個被指稱受威嚇,控制的10歲左右的兒童,在一直沒有獨立代表,中間人的情況下的出現這種情況,其表面‘意願’全盤接收!

7.8. 中期本人曾申請探視,法官斷然拒絕,有違一般做法。法官本身也偏頗處處。

8. 本人多次申請更改管養、探視,此間沒有社工或相關人仕介入,沒有開展全面聆訊,屬嚴重程序不當。

9. 本案涉虐兒;又有指控如性侵,精神/心理虐待,不友善等情況,法官沒有指示各方進行心理/精神評估;判決後也沒要求社工跟進,監管,再作報告。有違常規!

10. 法庭命令的反效果,被忽略。目前的探視,大致實際自2013年春夏在保護令已是這樣安排,毫無寸進。對女兒造成“刻板印像”。意願被扭曲!

11. 法官思考邏輯錯。總是猜測本人行事目的;本人目的並無不良!

12. 法官自我防衛。總是擔心進行探究會女兒及父親造成影響,忽略本人權益。

13. 法官對禁制令有關理解錯誤;以為禁制令若不成,則參與計劃令/擔保令/更改探視等都不必談。

14. 父親的不友善法官一直包庇、偏袒。探視常被干擾,操控;女兒被威嚇、利誘,阻礙母女關係發展。父親在聆訊時說法顯視其不友善;最近又有類似干擾事件發生。

15. 本人與女兒過去屬單親,不可能不親密。沒有理由不安排過夜探視

16. 早有虐兒心理學家說明女兒可交回本人(虐兒不成障礙);又有管養權心理專家說明女兒沒有害怕,為何法官接納父親說法,女兒(仍)有害怕呢?

17. 社工建議的循序漸進探視,為何法官沒有遵照?沒有直接解釋!也有違公眾對家事法庭(政府行政)之合理期望。

18.    正審時本人同意之合理探視,是包括過夜及假期過夜探視。如今的固定,一成不變的探視就是法官當初認為的,比本人建議給父親(他實際要求,可行的)更友善探視?這不是欺人嗎?」

6.母親又在2016年7月11日宣誓,呈交她的論點綱要。她並附上2016年4月6日聆訊的錄音謄本及她與女兒通話/對話錄音說明(附件一)及她與父親電郵來往摘要(附件二)支持她的申請。其後,父親及母親分別於2016年8月3日存檔誓章,各自陳述他們對本申請的意見。

7.母親提供2016年4月6日聆訊的錄音謄本並不完整。本庭從家事法庭獲得2016年4月6日聆訊完整的錄音謄本,並詳細閱讀。

8.就陳法官2016年4月6日聆訊中對母親光碟内容的處理,他在2016年6月28日的判案書第5(1) 段如此説:

「 (1) 就錄音光碟一事,由於母親沒有提供謄本,本席未能即時了解內容。一般來說,一個可考慮的方案是將案件押後,給予母親機會準備有關謄本。但以本案的情況而言,母親過往在很短的時間內不斷就女兒的管養權和探視權作出無數次的申請,本禁制令的申請無疑亦是有關申請的延續。本席認為為了女兒的最佳利益,不應將案件拖延。再者,以本席理解,錄音主要是關於母親指稱父親態度的不友善或阻撓探視,其實就類似的指控,法庭已經多次處理。進一步來說,就算本席信納有態度不佳或阻撓的事實(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決),本席亦不認為可支持禁制令、驅逐令或更改管養權的申請。因此,本席決定盡快就母親的申請作出裁決。」

9.就案件是否需要儘快處理及如何處理母親在沒有提供謄本的光碟内容,屬於案件管理的範疇,主審法官須按個別案件案情考慮如何行使他的酌情權,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

10.根據2016年4月6日聆訊完整的錄音謄本,陳法官在當時顧及女兒的利益,認為應儘快處理母親的申請,所以不押後案件。本庭看不到在這方面上訴庭有干預的理據。

11.至於光碟内容,陳法官指出母親應提供謄本,此乃法庭慣常做法。母親没有按正常訴訟程序提供謄本,以致她呈交的光碟不能獲法官接納為證據,實屬咎由自取。再者,按母親在2016年4月6日聆訊時向陳法官的表述,她引用光碟内容反映女兒對她的隔膜,陳法官認為在本案的案情及這家庭過往所經歷的事件下並不能支持母親引用《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提出的申請。本庭參閱母親的論點綱要及她與女兒通話/對話錄音說明(附件一)及她與父親電郵來往摘要(附件二)後認為陳法官的結論正確。所以本庭不會干預陳法官不接納光碟内容為證據的決定。

12.母親提出的其他理據,實質上是要求法庭重新檢視法官之前就管養權的判決,本庭認為她沒有絲毫依據支持《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的申請。她希望藉此申請來推翻管養權的判決,乃是十分不恰當,嚴重地濫用司法程序。

13.母親又指出她的探視受父親的干擾,所以法庭應考慮頒予參與計劃令/擔保令/更改探視等措施。但她2016年3月21日的申請完全是基於《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下禁制令的申請而提出,傳票中的參與計劃令及更改探視申請乃附帶及建基於法庭認為應該頒發禁制令。母親沒有提出獨立的更改探視安排申請。所以當法庭否決她禁制令的申請後,法庭必然撤銷其他的附帶申請。

14.本庭不認為陳法官犯了任何錯誤以致本庭可以干預他就2016年3月21日傳票的判決。本庭也不認為陳法官在處理該傳票有任何偏頗之處。

15.經考慮過母親的理據,本庭認為她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1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母親上訴許可。

17.本庭又認為她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 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16段的裁定。

18.至今,母親應該明白濫用司法程序不會為她帶來好處,反而可能損害她女兒的利益及她們之間的關係。本庭希望她慎重反省,不再浪費時間及精神於沒有合理依據的法律程序。若她還是不聽勸告,繼續提出全無根據的申請,家事法庭法官應考慮鑒於她以往的訴訟行為,根據《實務指示11.3》頒發「限制申請令」約束母親,以制止她濫用司法程序。



( 林文瀚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 關淑馨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