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華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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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源於區域法院。申請人是原審時的D3。她以共犯的身份與另外兩名被告(D1和D2)共同被控以下兩罪: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CACC 39/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Nov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3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7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華立慧
(HWA SIH HU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5年11月27日
判案日期: 2015年11月27日
判案理書日期: 2015年12月11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本案源於區域法院。申請人是原審時的D3。她以共犯的身份與另外兩名被告(D1和D2)共同被控以下兩罪:

控罪(1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

控罪(2

“使用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其餘被告則承認控罪,案件在原審法官(游德康法官)席前審理。

2.2014年12月23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控罪(1)無罪,控罪(2)有罪。2015 年1 月29 日,原審法官把申請人判囚3 年2個月。 2015年2月3日,申請人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15年5月6日,申請人放棄有關判刑的申請。2015 年8 月12 日,申請人就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在外的申請被駁回。

全案鳥瞰

3.2014年3月26日下午,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卓越理財客戶經理張先生(PW1)在滙豐總行地下大堂接見伍宗梁,以及與他同來的張蘇東、D1、D2和申請人。除申請人外的四人皆為男子。

4.PW1及滙豐卓越理財客戶服務經理阮先生(PW2)在匯豐總行會議室裏先後會見上述五人。其間,PW1和PW2收到四份看似匯豐所發出的文件,即兩份存款證明書和兩份櫃位存款單,並被要求對之進行認證。

5.其後,申請人與另兩名被告被警方以使用虛假文書罪拘捕。

控方案情

6.據控方案情所述,PW1對伍宗梁略有認識。他是收到對方的微信訊息而安排該次會面。該訊息內含幾幅照片,內容看來是滙豐職員名片及某些在滙豐的結餘的相關文件等[1][控罪(1)]

7.PW1在滙豐總行大堂與上述五人短暫交談之後,在申請人的建議下[2],他把一行五人帶到五樓的會議室詳談。

8.除了伍宗梁,另外四位在場人士(即張蘇東、D1、D2和申請人)向PW1述說有一筆款項已存入匯豐[3]。PW1向他們表示不理解,其中一名男子便向PW1展示一張看似匯豐存款證明書的文件(證物P1[4]),要求PW1將該文件交給匯豐的大老闆歐志華[5]。包括申請人在內[6]的前述四人,亦提出要PW1證明他們所說的款項已在匯豐[7]。以PW1所知,如果匯豐作出有這麼一筆款項的認證,該證明書就可用作向其他銀行借貸時的抵押。PW1確認其時他亦有見到證物P2[8]和證物P3[9],不過他不記得是誰取出此兩份文件[10]

9.PW1與前述四人主要以普通話溝通,然而在前往會議室途中PW1亦聽到他們之間有以閩南話或台語對話。PW1指他沒有特別留意申請人有否向身旁的台灣籍男子傳譯[11],但是申請人有主動參與對話[12]

10.PW1帶同前述三份文件向PW2求助。他們透過電腦系統搜尋該三份文件裏的賬戶編號,確認文件上的賬戶持有人資料與系統裏的並不脗合,賬戶中亦沒有文件所載之結餘[13]

11.PW2其後到會議室會見五人,其中一名男子向PW2提出確認前述文件的要求,並謂翌日將與滙豐高層、金管局和聯合國有交易[14],另一名男子則取出另一份文件(證物P4[15])給PW2看[16][控罪 (2)] 這兩人與PW2之間是以廣東話對話[17]。PW2表示不明白,第一名男子遂要求申請人也幫忙說一下:「妳幫手再講下喇」。申請人以普通話說他們有交易要做,並指著身旁的人,即P4所附相片中人(後知為D2吳品洋Jimmy),說他將參與交易,然後申請人覆述了一次關於交易的內容[18]。PW2指出,申請人被要求「幫手」之後,就開始「自己講」[19]

12.就申請人是否向別人傳譯的問題,PW2認為申請人並不是專門為D2翻譯[20];他並沒有留意當他們以廣東話交談時,申請人有否為D2翻譯[21]。但是,在原審法官提問下,PW2回答:如果有人在傳譯,他一定會聽到[22]

13.在PW2的要求下,D2交出了一本台灣護照。PW2認為該護照有可疑[23]。他向對方查問和搜尋賬戶紀錄後,通知了滙豐的風險管理部。滙豐最後報警[24]

14.D2在認罪後轉為控方證人(PW3)。D2/PW3的證供提及申請人在事件前跟他和D1等人見面及聯繫,談話中涉及他們要「開匯豐銀行的文件」。申請人還說,只有「開額度證明」才可以,並稱「作業方」[25]曾作多次嘗試都不成功[26]。其間,D2/PW3見過和證物P2及P3。D2/PW3被告一直跟申請人以電郵溝通,內容包括D2/PW3要準備的「資料」和他可個到的「利潤分配」[27]

15.事件當天申請人通知D2/PW3說「作業方」到了。由於其中一張要認證的文件是在D2/PW3的名下,她要求D2/PW3同去滙豐[28]。D2/PW3憶述申請人在匯豐地下大堂時,向PW1提及翌日有很多單位到來,故此當日要先認證銀行文件[29]。根據他記憶,申請人亦提議眾人「上樓再說」。在會議室裡面,D1取出證物P1至P4[30],而申請人則續說認證文件的話題,並提出要查證一下賬戶的「額度是否可以作出轉移」[31]。D2/PW3說,PW1和PW2跟其他人說本地話時,並沒有人為他(即D2/PW3)翻譯[32]

16.在申請人的不反對下,申請人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紀錄被呈證。在該會面中,申請人聲稱她於2013年中認識D2/PW3。事發當日下午,D2/PW3聯絡申請人,說他要到銀行確認一點事[33],請她陪伴到場幫忙傳譯廣東話:「聽吓嗰啲廣東話」[34]。D2/PW3向她表示,同行的三名男子是其朋友[35]。就到場傳譯一事,她並沒有向D2/PW3收取任何報酬,只是幫助朋友[36]。她否認到會議室詳談是她所提議。她聲稱對該行目的和交給匯豐的文件的真偽並不知情。非常明顯,控方只把上述的會面紀錄視作一個“混合供詞”。

辯方案情

17.申請人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18.申請人曾以D2/PW3本人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盤問和反駁D2/PW3在庭上的證供。申請人攻擊D2/PW3的主要論據是:D2/PW3曾在該會面紀錄中明確表示申請人是他的翻譯[37]。申請人質疑D2/PW3為得到更多量刑折扣而在作為控方證人時說謊誣告申請人。

原審裁決

控罪(1

19.原審法官裁定,就算PW1的證供可靠可信,控方仍然不足以證明申請人有份參與伍宗梁發送虛假文書副本,所以裁定申請人該罪無罪[38]

控罪(2

D2/PW3的證供

20.簡單來說,原審法官對D2/PW3的看法負面,不接受他的證供[39]

「80. 本席裁定控方第三證人(即第二被告人)不是一名誠實和可靠的證人,尤其是就有關他自己參與使用那些虛假文書的部份,第三證人沒有完全說出所有事實。」

結果是,原審法官只按其他的證據斷案。

整體裁量

21.綜合而言,原審法官裁定[40]

「89.本席裁定 [PW1][PW1] 為誠實和可靠的證人。

90. 即使沒有了 [D2/PW3PW1] 的證供,本席認為基於 [PW1][PW2] 的供詞,就 [申請人] 在匯豐銀行總行5樓會面室內的言行舉止,本席可以裁定,[申請人] 當天的存在不單單是扮演翻譯的角色。

91. 本席裁定 [申請人] 會面紀錄中有關她在3月26日的會面中只是到場替其他人翻譯的說法並不真確,理由是本席在聽過庭上 [PW1][PW2] 的供詞後認為他們說的是真話,因此 [申請人] 的解說理由不可能成立。

92. 本席留意到 [PW1和PW1] 不能夠在庭上一字一句重複第 [申請人] 在會面室的說話,但本席裁定這不影響他們整體上的證供的可信和可靠度。

93. 當時匯豐銀行5樓房間內除了控方證人外有5 名人士,根據證人所說至少4人就認證文件、交文件給匯豐銀行大老闆、國際刑警等等事情在不斷先後分別遊說兩名職員,期間更牽涉一些表面上看來屬於銀行的文件,[PW1] 跟他們的會面歷時10多分鐘,[PW2] 的則歷時約5至10分鐘,他們根本不可能準確記得過程中每人說過的每一句話。

94. 最重要的是兩名證人在重點上的證供沒有在盤問時動搖。

95. [PW1] 對在匯豐銀行地下大堂時是 [申請人] 首先提出要上樓再說的證供非常肯定。雖然控罪(2)事發地點是在5樓會面室內,但 [申請人] 在大堂的說話關乎她的參與角色與程度,也能夠協助推翻辯方指 [申請人] 只是翻譯的說法。[申請人] 是四男一女中的唯一女士,必然比較特出,容易記認,因此證人對她提出上樓的說法有特深的記憶也不出奇。

96. 在5樓會面室內,根據 [PW1],他自己也能夠以普通話跟包括 [申請人] 在內的4人對話,根本沒有需要由 [申請人] 向也是說普通話的 [PW2] 翻譯。辯方在盤問中指出證人在證詞中說伍宗梁沒有說話,但在閉路電視片段卻可以見到張先生曾經轉身跟伍宗梁對話,辯方嘗試從而引伸證人不可靠。本席裁定辯方的指控不成立。片段所見他們兩人只有一次對話而且時間短促。證人的證據是伍宗梁沒有就其他人要求證人認證文件的相關事情跟證人對話,本席接納證人的解釋,證人對事發的記憶沒有因此小瑕疵變得不可靠。

97. 從證物P9A內容可見,[PW1] 打從一開始收到伍宗梁的微訊訊息就認定文件屬虛假文書,也認定伍在微訊內提到的事情屬子虛烏有,更警告伍說不要去銀行找他,不然證人會報警。這反映[PW1] 在從匯豐銀行總行大堂接見包括 [申請人] 在內人士的心態,就是來者不懷好意,如無意外是要使證人做出一些可能違法的事情。因此,[PW1] 必定從一開始就懷著疑心跟他們對話,而警覺性也必然提高。

98. [PW2] 是在協助[PW1]查核由客人提交的文件上所載戶口的資料,得知內容不實後才到會面室跟他們會面的職員。在那階段,一如 [PW1][PW2] 也必然對來人的企圖是否正當存疑,他也必定是懷著戒心去跟他們對話,警覺性也因而提高。

99. 本席接納 [PW1] 在覆問中確認 [申請人] 在會面室內10多分鐘主動參與對話,內容包括要證人把包括結餘證明書等文件交給匯豐銀行大老闆,和證明錢已經到達匯豐銀行。

100. 此外,若[申請人] 當時只是扮演 [D2/PW3] 的翻譯的角色的話,房間這麼狹窄,證人跟 [申請人][D2/PW3] 這麼靠近,證人沒有可能不察覺其中一人只是在為另一人翻譯。再者,[PW1] 能說普通話、廣東話、台語、閩南語,而他的證供是跟[D2/PW3] 對話時是說普通話,根本沒有任何需要 [申請人] 翻譯。

101. 本席接納 [PW2] 供詞,當 [PW2] 在房間內向眾人表示他不明白他們要證人做甚麼時,其中一名男子指向 [申請人] 和叫她『幫手再講吓啦』,然後 [申請人] 就用普通話重複其他人之前的說話,指他們有交易要做,又指向坐在她左邊的男子說他就是證物P4文件上照片中的男子,明天會來跟高層交易,『金管局知道,你們高層也知道,你去問吓啦』。本席裁定 [申請人] 當時不是在翻譯,而是在參與遊說[PW2]去確認文件。

102. 本席也接納 [PW2] 就給警方的口供紙內有關 [申請人]只說過『你明白的』四個字的解釋,證人在口供紙內其他地方清楚交代 [申請人] 跟其他人一起向證人提出要他確認文件等的要求,其供詞跟庭上證供沒有矛盾。

103. 本席裁定 [申請人] 在會面室內曾經參與要求 [PW1][PW2] 拿控方證物 P1至P4去認證。本席裁定 [申請人] 之所以能夠參與提出要求是因為她知道文件的內容,也知道文件是虛假文件,所以知道必須要令職員受騙而得到匯豐銀行認證才能利用匯豐銀行的認證文件來向其他銀行或機構進行下一步的詐騙活動。這就是 [申請人] 積極參與遊說兩名證人的理由。

104. 綜合 [PW1][PW2] 供詞,本席裁定 [申請人] 在會面室內,夥同 [D1][D2/PW3] 、伍宗梁、張蘇東,在知道控方證物P1至P4是虛假文書的情形下,先後意圖誘使 [PW1和PW1] 接受那些文書是真文書。

105. 本席裁定包括 [申請人] 在內,他們意圖令 [PW1和PW2] 接受文件為真實文件後從而作出認證文件的行為,若證人真的作出認證文件的行為,毫無疑問會對 [PW1和PW2] 和匯豐銀行不利。

106. 本席裁定 [申請人]控罪2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2.申請人提出三項上訴理由,我會逐項處理。

理由(1

23.該理由投訴原審法官沒有足夠證據裁定案發時申請人不只是在充當翻譯。

詳情

24.在這理由之下原有兩大點。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在庭上表明撤回第一點,亦即申請人日期為2015年7月21日的《書面陳詞》的第 6至11段的內容,現在無須再行處理。

25.至於第二點,亦即同一《書面陳詞》的第12至14段的內容,它被再細分為兩個投訴:

(一) PW1的證供模棱兩可,在原審法官和辯方大律師的提問下承認「佢係咪做翻譯呢個關係我冇特別去留意」。

(二) 同理,PW2的證供亦有欠明確。例如,他在庭上說過,申請人「用普通話重複其他人之前的說話」。他在給警方的筆錄亦提到「係AP5 [即申請人] 幫佢翻譯」。

總括而言,申請人認為PW1和PW2的證供皆多有支持申請人只是在充當翻譯的說法,但原審法官卻沒有給予這些證供適當的比重。

討論

26.正如答辯人指出,要正確理解申請人提到的幾個明確例子,便要顧及其上文下理。

27.PW1說「佢係咪做翻譯呢個關係我冇特別去留意」,是出於他的一段盤問[41]

「問:同樣地,佢哋講啲嘢,你講咗好多次畀法庭聽,你都根本唔明佢哋講乜嘢,係咪?

答:(沒有可聽到的回答)

問:一個字你知佢講緊乜嘢,串埋一齊你就唔明喇?

答:唔。

問:係咪?有冇印象有啲時候,第三被告呢位女士係同佢隔籬嗰個台灣籍人士喺度做緊一啲翻譯話畀佢聽佢哋講緊啲乜嘢咁樣?

答:冇特別留意到。

問:我哋知道個房點樣坐法喇。同樣地,嗰十幾分鐘,你都仲未明佢哋究竟想你點樣幫佢哋,係咪?

答:佢哋講嘅兩樣嘢,我唔知點樣做囉,係喇。

問:第三被告嘅說法,就話喺呢個會議室入面,同樣地,佢係冇主動去參與呢一次咁樣嘅對話,叫你做嗰啲咩嘢交畀歐生呀,確認嗰個存款呀咁,佢冇自己參與過對話嘅,佢有出聲嘅時候,只係幫緊佢隔籬嗰個台灣籍人士係做翻譯傳話嘅啫。同唔同意呢個講法呢個可能性?

答:呢個講法,定呢個可能性?

問:呢個可能性,係。

答:我冇特別去留意佢哋個關係,其實真係。

官:『我冇特別留意』咩嘢?聽唔到。

答:佢哋個關--即係佢係咪幫佢做翻譯呢個關係我冇特別去留意,係。」

28.如是者,我實在難以理解,申請人何以認為PW1那句話可支援她只是當翻譯的辯護。PW1的說法是,他沒有留意申請人是否有為D2/PW3作翻譯。在此之前,辯方大律師與PW1對質,指申請人「冇份講」把文件交予歐志華及認證有錢存入滙豐等事,PW1則否認[42]

29.申請人曾「用普通話重複其他人之前的說話」,是由PW2在以下的一段主問提及[43]

「問:咁跟住你就話聽到,跟住就到又去番你個右手邊第二位男子就指住P4嗰張相,咁樣講咗頭先你講嗰啲說話喇,咩嘢聯合國嗰啲會嚟,咁跟住又點呀?

答:跟住我都話唔係好明白喇,我話冇乜嘢可以幫到佢手,或者我都唔知你哋想做啲乜嘢嘅。

問:係。

官:等等。係。

問:係。

答:哦,咁跟住就我右手邊第二嗰個男人就指住而家第五個,即係左邊第一個喇,即係嗰個女人,即係而家庭上面嗰個女人,就叫佢話『妳幫手再講下喇』咁樣囉。

官:係。

答:跟住就庭上面嗰個女人就開始講嘢喇,咁佢就用普通話講嘅,佢就話--就重複番頭先佢哋講嘅嘢,話--用普通話講話『你明白喇,我哋有啲交易要做嘅』,咁佢就指住佢旁邊嗰位男人,咁即係--即係左手邊第二個喇,咁就話『佢呢,就係佢喇』,咁佢就話畀我聽呢個人就係P4上面相中嗰個男人,就係坐喺度我右手--左手邊第二個嘅男人嚟嘅。咁佢就話『佢聽日就會嚟同你哋高層裡面有個交易嘅,咁就同埋金管局嗰啲人都會知道㗎喇,咁就你哋高層都知㗎喇,你去問下喇。』咁樣囉。

官:係。」

30.根據這段證供,申請人用普通話重複其他人說過的話,是應其中一個男子請她「幫手再講下」的要求,對象明顯是PW2,目的是要說服PW2做他們想他做的事,與替D2/PW3做翻譯根本無關。

31.最後,PW2承認,他確曾向警方說過「係AP5 [即申請人] 幫佢翻譯」。有關的情況可見於他的一段盤問[44]

「問:嗰度處理嘅課題係呢一個嘅,警方就問你『有冇邊個幫手做翻譯?』見到嘛?

答:係。

問:你嘅答案當時係咁講法『我見到AP4 ...』AP4即係你嘅左手邊第二個嗰個男士喇?

答:係。

問:『...有時都係同AP5(即係第三被告)有交流,我相信AP4未必聽得明本地話,係AP5幫佢翻譯嘅,因為我有聽過AP5講普通話同本地話,而AP4只係講普通話』,見到呢個答案嘛?

答:我見到呀。

問:呢個係當時嘅實情嚟嘅。同唔同意呀?即係話第三被告當時係幫緊佢隔籬嗰個男子,即係你叫AP4做翻譯嘅。同唔同意呀?

答:我又唔可以話佢專係幫佢做翻譯,因為其實我見到AP4同AP5係有傾偈囉,咁佢哋用普通話講嘢嘅。咁我得知就係其實AP5係會有機會識得廣東話咁解啫,因為我見到嗰個AP -- 即係我左手邊第二嗰個男人係有講廣東話,而第三被告佢係聽得明嘅,佢係再加把嘴落去,即係再加口再補充去同我講嘢嘅,就係咁簡單囉,係喇。咁你問我係咪佢係幫佢做翻譯,我又唔係好清楚佢係咪真係幫緊佢手翻譯畀佢聽咁解,但係佢有講普通話㗎嘛,佢哋兩個。

問:你對於頭先我讀出嚟嗰個答案,接唔接受係個事實嘅描述呀?因為入面你講過話『係AP5幫佢翻譯的』咁呢句說話。

答:接唔接受?我覺得呢個係fact啫,...

問:事實?

答:...即係呢個係事實囉,...

問:係,唔該曬。

答:...即係佢係可以幫佢做到翻譯囉,唔。

問:有冇留意到,阮生,譬如間當喺你右手邊第二個人士用廣東話同你交談㗎嘛,佢,係咪?當佢用廣東話同你交談嗰個時候,有冇留意到第三被告嘅女士係將啲廣東話翻譯畀佢隔籬嗰位男士聽呀?

答:我冇留意呢啲事...

問:即係你嘅左手邊嘅第二個男仔。

答:我又冇留意呢啲嘢。」

32.換言之,PW2對那句話作出了解釋。他說,他的意思是,申請人有能力替D2/PW3做翻譯,他們之間也有談話,實際上是否充當這個角色他則沒有留意,僅此而已。

33.基於以上的分析,PW1和PW2的證供並不支持申請人只是在充當翻譯的講法。相反,從已節錄的證供(及其他我並未引述的證供)可見,申請人當時所做的,遠遠多於複述別人的說話。她的行為明顯在參與遊說兩位滙豐職員按一眾被告的要求辦事。

34.尤其要指出的是,根據PW1和PW2的證供,由始至終,被告們的要求都以普通話和廣東話表達。因此,申請人的角色如果真的只限於當翻譯的話,她只需向不懂粵語的D2/PW3翻譯以廣東話進行的部分對話即可,她絕對無需以廣東話或普通話參與對PW1和PW2的遊說,而且打從滙豐總行樓下便有這個表現。(根據PW1供稱,在總行樓下的對話,主要以普通話進行,而且張蘇東、D1、D2/PW3和申請人都有參與。[45]

35.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力陳,申請人有上述的表現,俗稱“加把嘴”,可能只是幫助朋友時過份熱心。然而,這個講法實在與PW1和PW2所描述的情況不符。還要指出的是,過份熱心不是申請人在原審時的辯護。她當時的辯護是:她在總行樓下「冇份講呢啲嘢」[46]、建議到樓上詳談的也不是她[47]、到達會議室後則只充當翻譯。此外,若然要解釋自己只是過份熱心,申請人便須作供,但她卻沒有,原審法官有權按已有的一切證據作出對她不利的推論。

36.由於以上各種原因,理由(1)不可能取得上訴許可。

理由(2

37.該理由投訴原審法官在適用《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時有錯,因而錯誤地裁定申請人罪成。

詳情

38.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指出,第73條即‘使用虛假文書’罪的造意(mens rea)有三部分:

(一)被告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某虛假文書為真文書。

(二)被告意圖該另一人因接受該虛假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三)被告知道或相信有關文書屬虛假文書。

第(一)和第(二)部分被常稱為‘雙重意圖’(double intention)。

39.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續稱,原審法官在斷案時明顯著眼於各被告若取得認證後所能得到的好處,即把有關的證書當作抵押向其他銀行借貸,並視之為控罪造意第(二)部分所須的「不利」(見上文第21段,原審《裁決理由書》第103及105段),卻完全忽略了匯豐在查核過相關的事實後可以不開出被告們要求的證明文件,所以根本不足以證明PW1、PW2及/或匯豐會因此事而承受有關的「不利」。這是第一點。

40.大律師的第二點是,案中沒有直接或環境證據證明控罪的造意的第(三)部分,即申請人「知道或相信」證物P1至P4「屬虛假文書」。原審法官因申請人「能夠參與提出 [對滙豐的] 要求」而裁定申請人知道有關證物是假文件(見上文第21段,原審《裁決理由書》第103段),在邏輯上不能成立,也不是唯一的合理推斷,原因是申請人可能只是在盲從其他被告。

討論

41.原審法官在原審《裁決理由書》第104段裁定,各被告「先後誘使兩名證人接受那些文書是真文書」。他在原審《裁決理由書》第105段又裁定,各被告「意圖令兩名證人接受文件為真實文件後從而作出認證文件的行為,若證人真的作出認證文件的行為,毫無疑問會對兩名控方證人的滙豐銀行不利」。那是原審法官知道第73條要求干犯者有‘雙重意圖’的明證。

42.申請人援引的案例中有R v Emilio Garcia (1988) 87 Cr App R 175一案,其關鍵裁決包括‘潛在的不利’(potential prejudice)不足以構成第73條所指的「不利」。基於這個裁決,再加上滙豐有認證過後不批出證明文件的可能,申請人和其他被告便不應被裁定罪成。這便是申請人對於「不利」的議題的陳詞的主要依據。

43.然而,從控罪(2)的罪行詳情可見,PW1和PW2是該罪的標的,有關的‘雙重意圖’也必然以他們為針對的對象。至於PW1和PW2如何會因接受虛假文書(證物P1至P4)為真文書而構成對他們(或其他人)的不利,那也不一定與滙豐會否批出證明文件有關。相反,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70(1)(f)條的規定[48],因基於職責而在接受該批證物為真文書後把它們送往認證作發出證明文件之用這個行為本身,亦可構成對PW1和PW2的不利。原審法官幾次提到滙豐可能開出的證明文件,只是在處理各被告的犯案動機而已。

44.最後,原審法官提到,申請人「能夠參與提出 [對滙豐的] 要求是因為她知道文件的內容,也知道文件是虛假」,那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表達。這個表達是基於法官的前一結論而作出的,那就是,根據PW1和PW2對整件事的描述,申請人有份參與遊說而不只是充當翻譯(見原審《裁決理由書》第103段,第一行)。唯一不可抗拒的邏輯是,如果申請人不是與其他被告夥同犯案,她又何以會有那份參與程度?至於‘盲從’之說,那須要申請人作供支持,但她卻沒有。

45.由於以上各種原因,理由(2)不可能取得上訴許可。

理由(3

46.該理由批評,原審法官背離中立,‘闖進了格鬥場’(entered into the arena),偏幫控方。

詳情

47.在這理由之下也有兩大點。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在庭上表明撤回第一點,亦即申請人日期為2015年7月21日的《書面陳詞》的第26.1、26.2 和26.3段的內容。

48.至於第二點,大律師的投訴是原審法官在證人的答案清晰下親自繼續向他提問以引導出有助控方的答案。

討論

49.相關的情況出現於PW2的一段盤問[49]

「問:有冇留意到,阮生,譬如間當喺你右手邊第二個人士用廣東話同你交談㗎嘛,佢,係咪?當佢用廣東話同你交談嗰個時候,有冇留意到第三被告嘅女士係將啲廣東話翻譯畀佢隔籬嗰位男士聽呀?

答:我冇留意呢啲事...

問:即係你嘅左手邊嘅第二個男仔。

答:我又冇留意呢啲嘢。

問:你冇留意?

答:係呀,我都好--係喇,我凈係同--如果嗰個人講--講嘢,我就會同嗰個人望住佢。

問:明白。

答:係喇。

官:咁你而家有冇留意到有人翻譯緊畀第三被告人聽?

答:有呀。

官:哦,呢個你--但係你又冇望住佢個喎。

答:但係佢講嘢都好大聲下。

官:係...

答:係呀。

官:咁當時個房有幾大呀?

答:房呀?

官:有冇呢間房咁大?

答:冇,好細㗎咋,其實一間會客室。

官:好細嘅,好。

答:好細。

官:坐曬喺入面逼唔逼㗎?

答:好逼。

官:好逼添嘅?

答:係喇,所以張生唔會入到嚟。

官:明白。

答:正常嚟講係擺兩張凳嘅啫,客人,咁嗰日擺咗五張,咁可想而知根本就唔會可以行到,同埋冇乜空間嘅基本上。

官:明白。我咁樣問,因為純粹話呢度個法庭咁大,你都聽到傳譯喺度講嘢,咁如果當日有人做緊傳譯嘅嘢,我唔知係咪話嗰間房如果咁細,係咪理論上都會聽到呢?

答:我一定聽到。

官:如果有人喺度傳譯嘅話。

答:一定聽到。

官:唔,okay。」

50.我認為,原審法官並未背離中立。平情而論,因望著與自己對話的人的臉孔而沒有留意發生在身旁的其他事情,是任何稍具常識和生活經驗的人都會覺得是奇怪甚或沒可能的說法。所以,原審法官的進一步提問,目的明顯只是要釐清一下PW2的立場而已,這是合情合理的。知情的旁觀者,不可能因此事而認為庭審失去公平。

51.由於以上原因,理由(3)也不可能取得上訴許可。

結論

52.申請人申請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由鄺文輝律師事務所轉聘吳建五大律師代表。


[1] 上訴卷宗173頁I-L,PW1的證供。

[2] 上訴卷宗176頁J-L,PW1的證供。

[3] 上訴卷宗177頁O-Q,PW1的證供。

[4] 一張十萬億美元的滙豐銀行「定期存款/保本投資存款/高息投資存款證明書」,合法持有人為江綺雲 “JIANG QIYUN”。

[5] 上訴卷宗178頁F至179頁A,PW1的證供。

[6] 上訴卷宗184頁Q-U,PW1的證供。

[7] 上訴卷宗180頁至181頁C,PW1的證供。

[8] 一張滙豐銀行櫃位存款單,有關一筆十萬億美元的支票存至吳品洋 "WU PING YANG" 的戶口。

[9] 一張滙豐銀行櫃位存款單,有關一筆十萬億美元的支票存至CIAH LTD的戶口。

[10] 上訴卷184頁D-O,PW1的證供。

[11] 上訴卷宗191頁J-R及193頁K-P,PW1的證供。

[12] 上訴卷宗193頁P-S,PW1的證供。

[13] 上訴卷宗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謄本,第198頁G至第199頁G

[14] 上訴卷宗200頁M-R及201頁G,M-N,PW2的證供。

[15] 一張十萬億美元的滙豐銀行「定期存款/保本投資存款/高息投資存款證明書」,合法持有人為吳品洋 “WU PING YANG”。

[16] 上訴卷宗201頁G-L及202頁A-E,PW2的證供。

[17] 上訴卷宗200頁M、201頁C-E及202頁C-E,PW2的證供。

[18] 上訴卷宗202頁I-N,PW2的證供。

[19] 上訴卷宗205頁Q-T,PW2的卷宗。

[20] 上訴卷宗210頁B-F,PW2的證供。

[21] 上訴卷宗210頁H-N,PW2的證供。

[22] 上訴卷宗210頁O至211頁F,PW2的證供。

[23] 上訴卷宗202頁P-R及203頁O-Q,PW2的證供。

[24] 上訴卷宗203頁Q至204頁S,PW2的證供。

[25] 「作業方」是指「華小姐(即申請人)後面做金融的一些人員」;見上訴卷宗221頁I-L,D2/PW3的證供。

[26] 上訴卷宗216頁A-V,D2/PW3的證供。

[27] 上訴卷宗221頁A-J,D2/PW3的證供。

[28] 上訴卷宗220頁G-U,D2/PW3的證供。

[29] 上訴卷宗223頁A-C,D2/PW3的證供。

[30] 上訴卷宗223頁S-V,D2/PW3的證供。

[31] 上訴卷宗223頁S-T及224頁A-C、M-S,D2/PW3的證供。

[32] 上訴卷宗225頁A-G,D2/PW3的證供。

[33] 上訴卷宗86頁,錄影會面112段。

[34] 上訴卷宗84頁,錄影會面98段。

[35] 上訴卷宗92頁至93頁,錄影會面167段至184段。

[36] 上訴卷宗123頁至124頁,錄影會面429段至434段。

[37] 上訴卷宗275頁至301頁,錄影會面223段及437段。

[38] 原審《裁決理由書》第84段。

[39] 原審《裁決理由書》第80段。

[40] 原審《裁決理由書》第89至106段。

[41] 上訴卷宗191頁H至R。

[42] 上訴卷宗190頁N至R。

[43] 上訴卷宗202頁E至O。

[44] 上訴卷宗209R至210K。

[45] 上訴卷宗175頁F至176頁H。

[46] 上訴卷宗190頁K至P。

[47] 上訴卷宗191頁E。

[48] 第70(1)條規定:「任何人意圖誘使發生的作為 ...,如屬下述情況即屬對某人不利」;之後(f)條再規定:「該作為 ... 如發生會是由於該人在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情況下,接受虛假文書為真文書 ... 所導致的。」

[49] 上訴卷宗210頁I至211頁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