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9/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August 2015.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與另外兩名被告人同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和第73條。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其餘被告人則承認控罪。2014年12月23日,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原審法官」)經審訊後,裁定申請人首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罪名不成立,次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2015年1月29日,游法官判處申請人3年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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