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香港能多潔榮業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8/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December 2015.
1. 上訴人被勞工處票控一項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1)條。在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被罰款$40,000。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
HCMA 25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5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233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勞工處票控一項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1)條。在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被罰款$40,000。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傳票的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僱員在一住宅單位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即:-
3.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審訊時和本上訴案同是劉大律師。 控方案情 4.受傷的僱員是第二控方証人吳世堅(吳)。他是上訴人的助理外勤服務經理。2013年12月7日他被派往鯉景灣一住宅單位進行滅白蟻工作。吳在廚房的洗滌盤下面的木櫃噴灑殺蟲噴霧劑(噴劑),這導致廚房內的固定裝置及設備嚴重損毀。吳亦因此把頭髮燒焦,額頭及雙前臂亦為燒傷。吳在上訴人公司從事這份工作23年[3]。 5.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說:
而得到的結論是,裁判官在-
以致於2013年12月7日使僱員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安全及健康[5]。裁判官亦裁定上訴人不能說服他上訴人已經履行第38條的辯解,即是已採取步驟以遵守有關規定要求和責任。 上訴理據 6.上訴人提出4項上訴理由:-
上訴理據的討論 上訴理據 (1) 7.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裁判官以另類基礎,偏離控方原有基礎,來裁斷上訴人有罪是不公平。 8.上訴人歸納裁判官判上訴人有罪的原因是:-
9.上訴人說傳票的詳情只提及「所需的資料及指導」,並沒有提及「訓練」和「監督」,因此上訴人在抗辯時並沒有提供或提供更多有關「訓練」和「監督」這方面的資料。但裁判官的裁斷卻偏離控方自我規限的「資料」和「指導」的層面。 10.上訴人亦指稱第6(2)(a)條既然用了「裝置及工作系統」,因此這些系統並不包括第6(2)(c)條內所提及的「資料」、「指導」、「訓練」和「監督」。在法庭查問下,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同意,法例上並沒有界定工作系統的定義,但上訴人代表大律師說既然控方沒有提及訓練和監督,這亦不是控方的基礎。這樣的話,裁判官把在「訓練」和「監督」方面作出不利上訴人的事實裁斷,亦把第2項的傳票罪行詳情納入第1項的「工作系統」內,這是對上訴人不公平。 11.本庭認為傳票的罪行條例是第6(1)條,而第6(2)條的5項情況只是立法會所提到的情況,作為僱主沒有遵守第(1)款一些(但並不是全部所有)的情況。 12.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II部的標題是「對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的責任」。 13.第6條是「僱主須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14.本席認為第6條(2)款的的例子並沒有「排他性」,並不表示當2(c)款提及「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的話,其他第2(a)、2(b)、2(d)和2(e)款便不能有「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的元素。同一原因,本席認為第2(a)款所提及的工作系統,如果有事實根據的話,亦可從「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的層面上構成一幅全面的工作系統。 15.勞工處的分區職業安全主任黃可權的專家身份不受爭議[7]。黃可權指出:
16.這專家証人亦列出事發當日,噴灑殺器氣霧到工作系統有下列不足之處:
17.《釋義及通則條例》[9]第19條釋義總則明言,「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因此,就第6條的釋義而言,本席理應持取這「補缺去弊」的角度來釋義有關法例。 18.因此如果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工作系統這一項違例,就算罪行詳情第2項有關「資料及指導」未能成立,這都不會使裁決有所不穩妥的地方。辯方在開審已經得到控方文件及口供,自然知道控方的立場和方法。裁判官是基於控方所提出的証供而作出事實基礎。本席亦不同意裁判官是在找出有別於控方的立場或基礎而作出裁決,亦不同意這是不斷遷移「龍門架」的做法。裁判官是基於控方的舉証,而有權把重點或比重放在一些地方上,而在裁判官的眼中,這地方或事項亦可納入為工作系統。 19.本席認為就本案案情而言,最關鍵的就是第38條抗辯的條例。這條例明顯地是減輕僱主在保障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的重責。第38條列明:
20.裁判官的裁斷是:
21.本席認為「工作系統」並沒有法律上正式的定義。它的涵蓋範圍可以很闊,甚至包括訓練、監督、指導、工具物料的提供、工作現場的查核、事後工程的檢討,甚至客人對工作的評價及有沒有改善之處。控方專家証人黃可權列出的「工作系統」的範圍只是當中較明顯的「系統」,但理應不限於此。 22.在訓練和監督方面,上訴人提供的文件及傷者的訓練課堂簽到表,可視為証明他們是有提供訓練和表示上訴人公司的「零容忍政策」[11]。上訴人定期與僱員舉行訓示會,在2013年11月8日當中的會議中,談及「在工作環境中,僱員要留意帶電的物品或有機會在非預定的情況下暴露帶電部份的物品。」[12]但裁判官認為傷者是沒受訓練的電工,沒有資格作出有沒有「在非預定的情況下暴露帶電」這項檢查。 23.裁判官亦提及2013年4月23日傷者也有出席的有關「殺蟲藥」的培訓班,當中提及「可能隱藏的風險及預防措施」,提醒二人要關掉電源。 24.事實上裁判官在其裁斷書,在第38條辯解的前提下,對傷者的行為作出評語:[13]
25.本席認為這正正是問題所在,正是第38條辯解的依歸。傷者是助理經理級,有監督責任。憑著23年多經驗,依據著錯誤的自信心,問題是他有沒有可能疏忽地偏離公司的培訓、指引和相關的工作系統。在這一點,可從傷者的証言謄本可見一斑[14]:
26.傷者亦知道風險評估,知道和考慮肇事廚房的空間較細。
28.在這裡,本席亦注意到上訴人公司有關「處理白蟻標準操作程序」的單張說明所使用的材料是「藥劑、水」[16],並沒有提及噴劑。
31.另一方面,有關氣霧劑的標籤,傷者曾經使用這由上訴人公司提供的氣霧劑。那氣霧劑中間位置明顯地列明「毒藥」和「易燃」。
34.傷者有20多年經驗,曾經使用氣霧噴劑都沒有發生意外,亦曾在肇事單位廚房使用數次那氣霧劑,這使傷者在知道有雪櫃運作及其他電器在櫃內仍然使用氣霧劑,以為他「開少少窗」,「慢慢噴」便可安全進行這滅蟲工作。 35.傷者亦知道需要把有明火、熱水爐電器熄滅,
36.本席認為從上述文件及証供的節錄,上訴人有足夠証據支持他們已經依據第38條的辯解,已經採取合理步驟或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遵守有關規定。 37.本上訴案是以重審形式處理,重新審核有關的証供。本席認為裁判官並沒有把第38條的辯解作出充分及全面的處理。在這一點上,本席並不是依據上訴人的第1項上訴理由而作出裁斷,而是聚焦於免責條款的運用。 38.由於本席在現階段以這上訴理由作出裁斷,本席認為並不需要就上訴人的其他上訴理據作出裁決。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審訊期間是有權,亦有需要澄清一些裁判官不情楚或明白的事項,以便他作出確實的事實裁決,而這種問問題的行為,並不能單看問題有多少。這要視乎証人能否掌握所問的問題的重點。証人有可能,亦有機會摸不著問題的重點而使人有「遊花園」的感覺。另一方面,問題的性質亦視乎裁判官所要澄清的範圍,以及主問一方的提問能力。因此本席認為裁判官有否進入「競技場」是很視乎整體的提問方式、性質和目的。本席認為,指控原審裁判官進入競技場的門檻並不低,但在一定程度上,原審裁判官大可有節制地把問題數目減低,或簡化,致使旁觀者有不必要的誤會。 結論 39.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批准上訴、撤銷控罪及有關罰款。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轉聘劉耀勤大律師代表 [1] 這是該第509章法例第6(2)(a)條的字句。 [2] 這是上述第6(2)(c)條的部分字句。全文包括「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但傳票詳情並沒有使用全部四組字句,並沒有寫上「訓練及監督」。 [3] 裁判官的英文裁斷陳述書第2頁(英文版在上訴宗卷第9頁至第21頁,中文譯本則在上訴宗卷第22頁(a)至第22頁(s)。 [4] 陳述書中文譯本第22(p)頁R段 [5] 陳述書中文譯本第22(r)頁S段至22(s)頁 [6]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 [7] 承認事實第14項(上訴宗卷第6頁),其意見陳述為証物10A和P10B(上訴宗卷第154頁至170頁) [8] 專家証人陳述中文譯本第15段(上訴宗卷第164頁) [9] 香港法例第1章 [10] 裁斷陳述書中文譯本第18頁(上訴宗卷第22r頁) [11] 上訴人陳詞大綱第14段 [12] 裁斷陳述書中文譯本第14頁(上訴宗卷第22n頁) [13] 裁斷陳述書中文譯本第15頁(上訴宗卷第22-o頁) [14] 第二控方証人的証言謄本,上訴宗卷第287頁G至J段 [15] 証言謄本上訴宗卷第304頁I至M段 [16] 上訴宗卷第246頁 [17] 上訴宗卷第310頁K段至311頁I段 [18] 上訴宗卷第318頁B段至319頁S段 [19] 上訴宗卷第298頁G段 [20] 上訴宗卷第286頁B段至K段 [21] 上訴宗卷第303頁N段 [22] 上訴宗卷第304頁E段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25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