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香港能多潔榮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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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訟費申請人被勞工處票控一項違反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1)條。經審訊後,申請人被判罪成,被罰款$40,000。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2015年12月17日頒下判案書,判申請人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及有關罰款。申請人現申請有關訟費,包括上訴的費用和原審時的訟費。本席要求雙方以書面陳述形式來處理是項申請 [1] 。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258/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May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5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5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233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香港能多潔榮業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2016年1月8日、3月4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2016年1月29日、3月24日
訟費判案書日期:2016年5月12日

訟 費 判 案 書

1.訟費申請人被勞工處票控一項違反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1)條。經審訊後,申請人被判罪成,被罰款$40,000。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2015年12月17日頒下判案書,判申請人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及有關罰款。申請人現申請有關訟費,包括上訴的費用和原審時的訟費。本席要求雙方以書面陳述形式來處理是項申請[1]

2.雙方就訟費申請的有關法律原則並沒有大爭議,主要的討論是本席應如何公平合理地運用酌情權來處理訟費申請[2]

3.答辯人反對上訴人的訟費申請,認為上訴法庭是根據第38條的辯解而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所以「上訴之所以得直並不是因為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3]  答辯人在稍後的回應指出「現在上訴人的立場是法庭否決了第一和第二個上訴理由,而基於第四個上訴理由裁定上訴得直。假如法庭拒納上訴人的說法,則答辯人陳詞上訴人只可得到五分之一的訟費,因為五個上訴理由之中只有一個獲接納。」[4]

4.本席在上訴判案書指出:

「…從上述文件及証供的節錄,申請人有足夠証據支持他們已經依據第38條的辯解,已經採取合理步驟或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遵守有關規定。…在這一點上,本席並不是依據申請人的第1項上訴理由而作出裁斷,而是聚焦於免責條款的運用。由於本席在現階段以這上訴理由作出裁斷,本席認為並不需要就申請人的其他上訴理據作出裁決。」[5]

5.本席認為上訴人上訴得直是結論,不論得直的原因是上訴人所提出的所有理由,或是因為上訴人所提出的一項或兩項上訴理由。因此本席認為答辯人所說「上訴人只可得到五分之一的訟費」[6]  並不適合。

6.另一方面,一般而言,除了自招嫌疑,或是上訴人的作為令控方以為控方案情較強,被判無罪的被告理應得到訟費。本席認為在本案而言,上訴人在調查期間及其審訊前後的作為亦不能說是誤導控方或有值得批評的地方。因此,本席認為法庭並沒有「正面的原因」(positive reasons)去拒絕上訴人就原審時的訟費申請。

結論

7.綜觀各項因素,本席批准上訴人可以得到在裁判法院原審時的訟費,以及相關2016年10月29日上訴聆訊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的話,則交由聆案官評定訟費的金額。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由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轉聘劉耀勤大律師代表



[1] 申請人的訟費申請陳詞大綱(2016年1月8日)及其對答辯人的回應 (2016年3月4日);答辯人的反對訟費申請陳詞 (2016年1月29日)及回應 (2016年3月24日)

[2] 有關的案例可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瑞麟[2004] 2 HKLRD 58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桃艷HCMA 957/2005;湯君年訴香港特別行政區[2000] 1 HKLRD 113

[3] 答辯人的陳詞 (2016年1月29日)第5段

[4] 答辯人的回應陳詞 (2016年3月24日)

[5] 上訴判案書第36至第38段

[6] 答辯人的回應陳詞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