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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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15年11月27日頒下判案書,駁回男方上訴許可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2284/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Dec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284/2015
及HCMP 228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5年第2284及228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13年第15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案書日期: 2015年12月1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15年11月27日頒下判案書,駁回男方上訴許可的申請。

2.在判案書的第28段本庭發出以下的指示:

“ 本庭認為訟費應該可按簡易程序評定。考慮本申請的性質及女方的律師存檔的反對書面陳詞內容後,本庭將HCMP 2284/2015和HCMP 2285/2015 中的訟費總共暫定於港幣20,000元。若任何一方對此金額評定有其他意見,可於7天內以書面向本庭提出,及後本庭將會以書面判決作出訟費金額最終評定。”

3.在2015年11月30日,男方以誓章形式向法庭呈交他就訟費的陳述。他聲稱本庭暫訂的訟費高,因他個人的經濟及健康狀況,他沒有能力付擔。

4.在2015年12月2日,代表女方的律師呈交女方就訟費的陳詞並附上女方按第69號命令第9A條擬備的訟費陳述書。女方要求的訟費為港幣46,222元。女方律師指出由於男方用以支持他上訴許可申請的文件冗長,律師須花大量時間閱讀以撰寫回應的陳詞。在訟費陳述書中,律師指他在此次申請總共花了11.5小時(包括與女方討論,閲讀及準備文件) 。律師又反駁男方缺乏經濟能力的説法。

5.一般來說,在處理訟費的環節上,敗訴者的個人經濟及健康狀況或付擔能力不能左右法庭的判決。在本案中,彭法官及陳法官分別在拒絕男方上訴可申請時經已清楚解釋為何男方欲提出的上訴沒有成功機會。男方在再次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前,應該先考慮他的個人情況及可能須承擔訟費後果。敗訴後才提出沒有能力支付訟費,不是負責任的做法,也不是法庭可接納為轄免承擔訟費後果的藉口。

6.本庭考慮過雙方陳詞,並再次審視雙方就此次申請的文件,同意女方律師須花比本庭原本早前暫訂的計算較多的時間處理,訟費有調高的空間,但上調的幅度並不達到女方律師要求的水平。以一般訴訟人之間的標準來評核,本庭確定男方須在HCMP 2284及2285/2015須支付的訟費為港幣36,222元,這是本庭最終的決定。

(林文瀚) (袁家寧)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申請人: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代表。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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