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銘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21/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December 2015.
2. 控方案情指出,第二被告曾向同居女友的女兒X,現年13歲,說出當X滿16歲時會強姦她與及在凌晨時分X睡覺時感到第二被告觸及她的裙邊像要揭起她的睡裙。根據雙方同意事實MFI-1,
Cited by 1 case
|
DCCC 52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21號 ----------------
----------------
---------------- 裁決理由書 ---------------- 1.第二被告被控兩項控罪,包括刑事恐嚇及猥褻侵犯另一人。 2.控方案情指出,第二被告曾向同居女友的女兒X,現年13歲,說出當X滿16歲時會強姦她與及在凌晨時分X睡覺時感到第二被告觸及她的裙邊像要揭起她的睡裙。根據雙方同意事實MFI-1,
3.控方只傳召X及其學校社工作供,被告則選擇不作供。 4.PW1 X在庭上確認她在2014年12月11日向警方作出的錄影會面內容(P5、P5A),當中X講述她的母親在2014年5月認識了第二被告,8月間第二被告便搬到她家中住,第二被告認識了她數天後便常說黃色笑話及說過性騷擾的事(問答392至407),例如說當我16歲之後,佢就強姦咗我(397),這是大概識了一個星期後與母親及第二被告共3人在長沙灣龍寶酒家飲茶時,當母親去了洗手間,第二被告對X說「妳好可愛呀,我要等妳16歲之後強姦咗妳。」(443),X繼而望著他並無出聲,母親回來後,X便告訴她,但母親說「講笑啫,呢啲。」(544),其後在9至10月間,第二被告突然爬上X的梳化想揭她的裙底,X就睡醒過來,第二被告再說「妳好靚呀,可唔可以妳一啖,畀妳100鈫?」(465至471)。X罵他,他便走開了,X致電母親告訴此事,母親卻說待她回來處理,但母親返家後卻說呢啲嘢冇所謂喇(472至483),這事發生約凌晨4點左右(491),X形容她睡覺時無端端就有啲嘢好似喺隻腳,跟住X擘開眼看見第二被告好似想揭佢裙底(545至548),當時X穿著連身裙到膝頭,有冚被(551至559),但張被畀X踼到冇遮住個身,凈係遮住隻腳(565至566),跟住佢咁樣靜雞雞咁樣做,跟住我就醒咗,我喺度質問佢(571),跟住佢就話妳好可愛,好靚女,可唔可以我一啖,畀100鈫我(593至595),佢揭完之後,就縮開隻手咁樣,之後同我講(605),當時第二被告佢凈係著住underwear(655),佢多數一返到屋企就凈係除剩底褲,有時就直接唔著(663至667),第二被告更曾告訴X他去過美國讀大學、販過毒、坐過監、在那裡強姦過兩個女人等等(1131至1143)。 5.盤問間,X同意有關第二被告說要等她16歲強姦X這番說話,已是5至6個月前說出,因此可能有事情或細節記不清楚,她也同意酒樓內有不少人,有其他茶客。至於X說過第二被告賊眉賊眼(1167),是因為X不喜歡或憎第二被告。至於有關第二被告想揭X裙底一事,其實X不肯定第二被告想揭開,X也記不起第二被告觸摸睡裙的實際情況及細節等等。 6.PW2彭樂詩,她是X的學校社工,在2014年12月11日,X對她說很驚慌,更向她說過一些母親強逼她要做的事情,也提及第二被告對她說過要強姦她,及在梳化睡覺時揭開她的睡裙,又說X很靚等等。 證供分析和裁斷 7.毫無疑問,X在會面及庭上已盡力地說出第二被告曾向她說過的話及做過的事。無疑,對著年僅13歲的女孩說出要等她16歲時強姦她,這些說話本身是可以具威嚇性及容易使對方受驚的。可是,正如代表第二被告的陳大律師所述,這聲稱恐嚇的說話是在會面前5、6個月前發生的事,況且X更記不清楚所有細節及內容,沒有前言後語,也沒有前因後果,或是戲言,或是妄語又或衝口而出,實在無法肯定,難以單憑這番說話內容來完完全全肯定第二被告是否真的有意圖來使X受驚,更莫說這番說話的準確性及細節有所疑問等等。因此,控方顯然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第二被告干犯刑事恐嚇罪。 8.至於猥褻侵犯罪,所聲稱第二被告揭開X的睡裙,接連說出要X及會給X金錢。在盤問下,X顯然不能確定第二被告究竟是怎樣觸摸她的睡裙,更不肯定第二被告是否真的要揭開她的裙等等。在這樣的情況下,顯然亦是難以證實第二被告是否真的有任何猥褻侵犯X的意圖。同樣地,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第二被告干犯此控罪。 9.按上述理由,本席裁定第二被告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2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