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X.M.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21/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December 2015.

1. 第一被告承認一項企圖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2(1)及159G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21/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Dec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2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W.X.M. (第一被告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5年12月7日上午11時56分
出席人士: Mr Leo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Geoffrey Ch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3] 企圖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Attempting to procure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21 years to have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承認一項企圖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2(1)及159G條。

2.第一被告是女童X的親生母親,案發時,X年13歲,X與第一被告及第一被告的男友同住在九龍深水埗麗閣邨。在2014年12月10日下午,X放學後,第一被告叫X於下星期一(即2014年12月15日)去見一名不知名的有錢男人,並要與他性交,然後X會從那男人處得到附屬卡。第一被告更對X說若X不知道怎樣性交,第一被告的男友會在12月12日和X先行性交作演示,第一被告更說她的男友性器官非常小,和他性交沒有問題,X強烈反對及嚎哭,但第一被告竟說將來X也會和男人性交,早點遲些沒有分別,不去賺錢更是愚鈍等等。

3.在翌日,X上學前,第一被告竟繼續談及此事,X受驚,後來便向學校社工求助。第一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第一被告承認曾對X說過與那有錢男人性交及認識後人生會變得更好。但第一被告從來沒有見過該名有錢男人,該人是第一被告同居男友的補習學生,然而這事其實是同居男友提出的,若他喜歡X及和X性交,該人會給X一張附屬信用卡。第一被告進而承認由於X不懂如何服侍男人,所以向X說要X與她的男友性交來教導X,但後來X嚎哭,第一被告便告訴第二被告X不願意,因此最終沒有發生。

4.第一被告現年41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代表第一被告的張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的精神狀況並不穩定,在女童年幼時更想過要殺害女童及自殺,醫生報告顯示她曾患有精神分裂及錯亂的情況,也曾進出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張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第一被告犯案緣於自己錯誤及扭曲的價值觀,且帶有患覺,誤以為可替女兒帶來美好的生活,並非為自己的利益,而是希望女兒過著精彩的人生。被告現在已深切反省,其求情信表明想重新做人,痛改前非,她的前夫及女童的信件亦替第一被告求情,表明第一被告被精神病困擾多年,亦擔心她被重判而代為求情,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5.企圖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本案嚴重之處顯然是女童更只是13歲,促致者更是與女童同住的親生母親,實在難以想像母親竟會向親生女兒提出及要求她與別人性交來賺取金錢或獲得利益的事情,更繼而向女童說遲早也要做這回事以及不做是愚鈍等等,案情非常嚴重。毫無疑問,對女童來說,連她最信任的母親也竟會說出這些說話及提出這般要求,這顯然已完全破壞了她對母親的信任及倚賴。女童的心理報告顯示此事已對她造成心理困擾及影響了她的學習,女童感到自我價值及形象低落,更懼怕獨自再見母親。女童一方面對母親感到憤怒及失望,但另一方面又擔心母親的判刑及精神狀態。顯然,此事已對女童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若非女童及早向社工求助,否則可能已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當然,精神及心理醫生報告也顯示第一被告的精神狀況並不穩定,亦曾患上精神錯亂達10年以及精神分裂,曾入院治療等等。報告也指出第一被告的情緒很敏感及容易受影響,這也影響了第一被告的判斷力及做事的方式。但畢竟年幼女童應受保護,何況更是自己的女兒,女童所受的困擾及壓力是不容忽視的。

6.以案情及其嚴重性而言,量刑起點應予以2年或以上的監禁。但法院亦必須考慮到第一被告獨特的精神狀況和背景與及整體的案情及各求情理由,母女的關係已被破裂,相信對第一被告來說已造成很大的懲罰。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可予18個月監禁為適當的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2個月。因此,就此控罪第一被告被判予12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2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