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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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席前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的罪行,違反《入境條例》第42(1)(a)條,被判入獄1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38/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3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3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2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明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 2015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1月4日

1.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席前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的罪行,違反《入境條例》第42(1)(a)條,被判入獄1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是案中第二被告。3名被告來自內地。2015年4月26日,上訴人和2名被告從香港國際機場企圖乘搭航機,經荷蘭轉到中美洲海地。入境處人員查看了3名人士的中國護照,內有到馬來西亞的簽證。3名被告是從深圳管制站以中國護照來港。入境處人員在第1被告的手提電腦的套內找到3份懷疑是虛假的巴西簽證。當中附有2名被告和上訴人的照片,另有他們3人的個人資料[1]

3.上訴人在警誡供詞中承認他在2015年4月接觸一名中介人,安排他到海地工作。上訴人要付八萬元人民幣。上訴人把他的護照、6張相片及內地身份証副本交給那中介人。於同年4月26日,上訴人在深圳取回他的護照,內附馬來西亞簽証,並且有一張機票到馬來西亞。中介人叫上訴人聲稱是去馬來西亞,以便能進入港境。上訴人向入境處人員假稱他是去馬來西亞,並且展示去馬來西亞的機票。入境後,上訴人在機場和另一名中介人會合。那人將一張去海地的機票交給他。後來上訴人被入境處人員截查。他承認真正目地是海地,並不是去馬來西亞。

裁判官的裁判理由[2]

4.裁判官指本案是「一宗典型外地人透過周詳的計劃,利用香港非法進入或移民他國的案件。」

5.裁判官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文油(HCMA 235/2008),參照該案的量刑準則,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減至18個月監禁。

判刑上訴的理據

6.裁判官錯誤引用何文油一案作為判刑。該案上訴人涉及一項「虛假陳述」罪和一項「騙取服務」罪,現裁判官以27個月為起點是明顯過高。

討論

7.本席認為就前述案例而言,同樣地本案涉及一定程度的跨境,甚至國際元素。犯案集團提供馬來西亞簽證、前往馬來西亞的機票和准許前往巴西的假簽證。當中涉及至少2名中介人,另外有2名內地人同樣地被安排到海地,同樣地以香港為中轉站。

8.雖然上訴人只是面對一項「虛假申述」罪,並沒有加控涉及虛假文書或簽證罪,但本席認為法庭判刑時是需要考慮整體的案件背景,以及涉案所檢取的証物。法庭不應抽離另外一名被告管有涉及上訴人的懷疑假巴西簽證,以及上訴人的個人資料。

9.代表上訴人的孔大律師說何文油 案的重點考慮是涉及行使非法旅遊証件的惡果,和因而對香港造成的不良影響。但這和本案上訴人所涉及的「虛假申述」罪並沒有必然關係。

10.孔大律師亦陳述控方根本沒有証據指上訴人會在到達目的地時使用假護照入境。上訴人甚至亦可能不知道同案第1被告管有涉及上訴人的假簽證。因此,法庭不應引用第1被告所管有的東西,而對上訴人作出不利的推論。孔大律師亦說沒有充分理由去支持這些假簽名和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是有關連的。上訴人並不是主謀,亦沒有教唆他人作出虛假陳述。

11.本席認為在判刑階段,法庭可考慮所有涉案的背景。上訴人尚未離港已經被捕。他和另外2名內地人被安排進入香港,然後拿著到馬來西亞的機票和簽證,以香港為中轉站。那同行的第1被告管有有關上訴人的假簽證,亦有上訴人的個人資料。在這樣的情況下,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在他人的協助下,打算或將會使用這假巴西簽證,否則他們怎會一起來港、一起搭飛機?他們亦有前往阿姆斯特丹和海地的航機行程。

12.何文油 一案涉及一名持有中國護照的上訴人。他在香港機場辦理前往曼谷的離境檢查手續,繼而手持一張印有另一人姓名的登機證,到另一班前往意大利羅馬的航機登機閘口排隊登記。上訴人被控一項「虛假陳述」罪和一項「騙取服務」罪。就那「騙取服務」罪,原審法官以3年為起點,上訴庭批准判刑上訴,把第1項「虛假陳述」定罪的判刑減至23個月(以27個月為起點),而第2項「騙取服務」罪減至27個月(以32個月為起點),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13.本席完全接納上訴庭在何文油的觀察,指出

「利用香港的交通樞紐地位以協助非法入境者前往其他國家的行為,顯然是經過周詳的計劃和安排,亦顯然有損香港的國際聲譽。…因此,對於關於這種勾當的罪行,法庭須判以嚴厲刑罰,以收阻嚇作用。」[3]

14.何文油一案,該上訴人的「虛假陳述」罪,亦是指犯案者向入境處人員虛假申述他正離開香港前往泰國,並沒有涉及假証。這和本案雷同。本案上訴人亦是向入境處說他的目的地是馬來西亞。

15.上訴庭在何文油 一案亦明言早前2宗涉及相類似控罪的12月量刑基準是明顯過輕,並且「指出一個較嚴峻的量刑基準是適用於這類案件的。」但上訴庭在何文油一案只是以該案案情而頒下判刑,並不是刻意地就這控罪訂下判刑指引。

16.本席同意上訴人只面對一項「虛假申述」的罪行,亦沒有直接明確的証據指上訴人一定會知道那假巴西簽證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何文油的案情是較為嚴重。當然本席認為沒有像上訴人那樣的「顧客」犯案集團便不會收取八萬元人民幣來做交易,安排上訴人非法到海地做黑工。

17.縱觀各項因素,以及上訴庭在何文油的觀察,本席認為較嚴峻的量刑基準是合適,但這仍要切合本案案情,以及考慮上訴人的角色。本席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因此改判上訴人入獄14個月。

結論

1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批准上訴人對判刑的上訴,就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改判入獄14個月。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孔慶碩大律師代表



[1] 同意控方案情英文本第1及第2段(上訴宗卷第11頁)

[2] 判刑理由書(上訴宗卷第16頁至第18頁)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文油 [2009] 3 HKLRD 440, 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