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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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他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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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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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他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涉案的建築物是位於上水區的兩棟相連的村屋(下稱19A號和19號),它們有一共同花園。 3.被告人是國內人。他在2015年6月6日晚上經羅湖合法來港。他在2015年6月7日凌晨三時多便翻牆進入19A號及19號的共同花園。然後攀爬花園內的鐵閘及鐵網,上到19A號及19號的1樓露台。不過19A號1樓內仍有住客未睡,被告未能進入19A號或19號的室內。本席裁定被告人如此翻牆及攀爬往上,是要從高處入侵19A號及/或19號,意圖在內偷竊,但他最終未能成事,便爬回下來,離開該處。 4.有人發現被告人而報警,警方在大約一小時後在附近一個巴士站將被告人拘捕。 5.被告人犯案時沒有帶備爆竊工具,但他備有鴨咀帽及將一雙襪子套在手上免留下指紋。 案底 6.被告人現年25歲,是國內居民,他在港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7.律師說被告人在國內的酒吧工作,每月賺取三至五千元人民幣。被告人住在工作的地方,不和父母同住,但他仍會給父母每月大約兩千元的家用。 8.律師指被告人在2013年被驗出患有肺結核病,現在仍要接受跟進治療。 9.律師指被告人被裁定的是企圖入屋犯法罪,律師亦同意被告人實際上已經進入了19號及19A號的1樓露台,但被告人始終沒有進入屋內,沒有驚擾任何住客,亦沒有造成任何財物損害。律師指被告人沒有帶備任何爆竊工具,沒有毀壞門窗,他叫法庭對被告人盡量輕判。 判刑 10.上訴庭對入屋犯法罪(包括企圖入屋犯法罪)已有判刑指引,一般涉及民居者,就算被告初犯,判刑起點也應為三年監禁。 11.在本案,被告人企圖入侵別人的居所,他雖然沒有帶備爆竊工具,但一早備有鴨咀帽去遮蔽樣貌,及將一雙襪子套在手上當作手套免留下指紋。被告人顯然是有備而來犯案。再者,被告人在2015年6月6日晚上十時多才在羅湖過關到港,但他刻意下了火車,數小時後(即2015年6月7日凌晨三時多)便在上水區干犯此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本席肯定被告人是專程跨境來港犯罪,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認為即使被告人沒有帶備爆竊工具去犯案,他以前亦沒有案底,法庭對他採取的基本判刑起點亦不應低過三年監禁。不過,辯方在審訊中同意控方的一些舉證,包括那些閉路電視證據及被告人給警方的口供,這省回審訊不少時間。為此,本席對被告人減刑兩個月。因此,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企圖入屋犯法罪,本席對他判監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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