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 Kwan 對 Kenneth Times Square Zara Store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76/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September 2015.
1. 這是上訴答辯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關於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Cites 2 cases
|
CACV 7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76號 (原本案件編號: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14年第3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上訴答辯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關於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2.在上訴中,若答辯人能顯示上訴人欠缺經濟能力,在上訴失敗後會無力支付上訴的訟費;或答辯人在追討訟費過程中會遇到阻礙或不當的延誤,答辯人可以此為特殊情況向法庭申請頒令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徐學明對醫院管理局,CACV 150/2013,第3 至6段。 3.本案的上訴人沒有履行下級法院在HCA 359/2014於2014年10月21日及2015年3月26日頒下的訟費令,所涉的金額為76,886元。在他於2015年4月30日於HCMP 1010/2015存檔的補充上訴理由,上訴人聲稱他因本案的事件令他失去工作。上訴人於2015年9月6日存檔誓章解釋他為何沒有支付這些訟費,但他沒有提出證據顯示他的經濟狀況。簡單來說他聲稱他不支付這些訟費是因為他不同意法庭的判決,並且認為答辯人提出虛假陳述誤導法庭。考慮過他的解釋後,本庭不認為他提出的理由可以構成他不支付訟費的原因:在支付訟費後,若他上訴成功,法庭會頒令答辯人償還這些訟費給他;在法庭沒有作出暫緩執行令的情況下,敗訴人不能以他不同意判決為理由拒絕或拖延支付訟費。同時,他的誓章正好顯示若他上訴失敗,他會持同樣態度拒絕支付上訴的訟費。再者,他沒有交代他的經濟狀況並聲稱他失去工作,法庭有理由相信他沒有支付訟費是他缺乏經濟能力所致。 4.在這情況下,本庭接納代表答辯人的簡柏謙大律師的陳詞,認定上訴人缺乏經濟能力支付上訴失敗後他需支付的訟費,至少答辯人在追討訟費過程中會遇到阻礙或不當的延誤。 5.但除了經濟能力外,法庭亦須考慮是否有其他的抗衡因素以致法庭不會作出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 6.關於上訴人的上訴之成功機會,考慮過雙方的陳詞後,本庭不認為上訴人的上訴有極高的勝訴把握,以致法庭不應頒發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雖然答辯人未必可以依賴普通市民的逮捕權來進行搜身的行動,但是答辯人尚有另一可爭辯的論點:他們有權提出搜身的要求,並且在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搜身。在這方面,簡大律師在書面陳詞內提及相關的證供。 7.本庭又不察覺有其他理由抗衡作出訟費保證金命令的考慮。 8.因此,本庭認為上訴人應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答辯人要求保證金的金額為85,000元,其中60,000元為大律師費用。本庭認為該金額合理,因此頒令如下:上訴人韓軍須就答辯人在本上訴的訟費提供85,000元的款項為保證金;上訴人須於2015年9月30日下午4時前將此筆款項繳存法院。若上訴人不按此命令在2015年9月30日下午4時前將此筆款項繳存法院,本上訴即在法庭不再作其他頒令下自動被撤銷,屈時上訴人須支付被告人在本上訴的訟費,該訟費將由法院釐定。 9.本庭並且頒令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歸他在本上訴的訟費。
上訴人(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被告人):由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轉聘簡柏謙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7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