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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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起初否認兩項「猥褻侵犯」罪 [1] ,在審訊期間於本席裁定他的招認屬自願作出後改變初衷,承認兩項控罪。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27/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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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K.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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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6年1月13日上午9時42分
出席人士: 鄭淑儀大律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范信恩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2] 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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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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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起初否認兩項「猥褻侵犯」罪[1],在審訊期間於本席裁定他的招認屬自願作出後改變初衷,承認兩項控罪。

案情撮要

2.女童X於2001年2月在中國內地出生,與一名中國女子Y生活。其後Y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香港居民K. T. P. (被告人),兩人在中國湖南結婚後再在香港註冊。Y婚後和女童X仍居於中國內地,被告人則獨居於香港 。

3.2008年,X與Y獲准移居香港與被告人團聚。同年Y與被告人誕下一名兒子Z,一家四口仍居於同一地方。該屋有兩間睡房,X獨自睡一房,被告人與Y及Z同用另一睡房。兩間睡房的房門都是摺門,門鎖已損壞不能鎖上。

4.2015年4月27日,女童X主動約見就讀學校的輔導員傾談,期間透露被被告人猥褻侵犯。由於害怕揭露此事會導致父母離婚,X說她沒有把被性侵犯的事情向母親透露。輔導員覺得事態嚴重,和學校社工商量後向警方報案。

5.警方於2015年4月30日以錄影形式會見女童X,期間X透露於2015年4月復活節假期的最後一天,X不用上學留在自己房內睡覺。約在中午時份,被告人進入X的睡房坐於她床上,把雙手伸進X的衣服撫弄X的胸部,直接摩擦她的肌膚達數分鐘,然後用手指和手掌撫弄X的下體和陰部。X覺得「好煩唔鐘意」,向被告人說:「唔好搞。」被告人沒有理會,繼而脫去X的衣服,用嘴吸啜X兩邊胸部,又舐X的陰部。數分鐘後被告人替X穿回衣服,問X「舒唔舒服」,然後離開X的睡房 (控罪二) 。

6.X在錄影會面中透露於2014某一天她還是小六學生時,被告人第一次在她睡房摸她,形式同上述的侵犯一樣(控罪一)。

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人曾經於2012年因非法賭博被罰款$300,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陳詞

8.本席在聽取范大律師初步求情後命令索閱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心理報告,及受害女童的創傷報告以協助判刑。

9.辯方呈上被告人自己,他大女兒,和女兒的兒時同學及好友的求情信。

10.本席不在此交代報告和信件內容,以免意外披露女童身份。總括來說,被告人有明顯悔意,重犯機會低,不需要心理治療。

判刑

11.經公訴程序定罪後的「 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參考案件

12.在案件HKSAR v Chan Ching Ho, CACC 549/1999 中,上訴人4次猥褻侵犯他6歲的外甥女,包括兩次觸摸女孩下體(控罪1和2),指示女童按摩上訴人下體(控罪3),和一次舔女童下體(控罪4)。

13.上訴人在審訊後就4項控罪分別判監9、9、18、30個月。控罪1至3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控罪4的2年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判監5年。

14.上訴庭指出類似案件判刑時考慮的因素包括需要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反映公眾對這等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和她的親朋直冤。

15.上訴庭同事考慮到受害人的年紀,法庭保護兒童不被侵犯的關注,上訴人持續數星期的犯案行為及他與受害人間的原本受信任的家庭關係,決定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16.在案件HKSAR v Chen GuoJin, CACC 112/2000 中,上訴人持雙程證來港後與T女士交好,並用虛假身份證在餐廳工作。T女士與丈夫早出晚歸,於是容許上訴人留宿好讓他可以照顧他們的兒子和9歲女兒。

17.上訴人在2009年兩次爬上女童的上格床,躺在女童身邊,用手指侵犯女童的陰道和乳房數分鐘。上訴人在罪行暴露後被拘捕,警誡下承認曾經多次侵犯女童私處。

18.上訴人最終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和三項與他非法在香港逗留及工作有關的控罪。就兩項上訴人承認的「猥褻侵犯」罪,原審時分別被判處給予認罪扣減後的3年監禁,其中1年刑期分期執行,共判監4年。

19.上訴庭確認之前案件Chan Ching Ho中的判刑考慮因素是重要考慮,但認為刑期必須正確反映案情的嚴重程度。上訴庭認為 Chan Ching Ho案情相對來說嚴重得多,包括侵犯的性質和程度,及受害女童只有6歲,而該案審訊後的總刑期為5年,比起Chen GuoJin 的兩項猥褻侵犯罪的合共判刑起點6年為低。上訴庭最終裁定刑期上訴得席,就兩項猥褻侵犯罪各改以42個月(3年半)為判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給予折扣後各判監28個月。上訴庭命令其中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年監禁。

本案判刑

20.被告人與受害人關係密切,被告人處於一個被信任的位置。

21.兩項控罪的侵犯性質和程度相當嚴重。被告人撫摸女童胸部數分鐘,然後用手掌和手指撫弄她的下體和陰部。在女童叫被告人「唔好搞」後被告人不但沒有停手,更變本加厲,脫去女童衣服,吸啜兩邊乳房及舔她下體數分鐘。

22.就兩項控罪,案發時女童分別為約13歲及14歲,雖然較以上提到的兩件案例中受害人年長,但是由於女童心智相對成熟,事件對她的打擊可能比較年幼的孩子更大,記憶更加難以磨滅。事實上,根據女童的創傷報告,案件導致女童情緒受創,出現心理病徵狀,需要心理輔導以協助康復,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復原。

23.考慮到以上案情及較早時提及的由上訴庭指出的判刑考慮因素,本席認為兩項控罪應各以3年為判刑起點。

24.除了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本席認為沒有其他求情或加重刑罰因素。

25.由於上訴人在本席裁定納入他的招認為證據後才承認控罪,他不應得到一般認罪後給予的三份之一判刑扣減。但無可否認,因被告人認罪,女童得以不用出庭,避免她再一次回憶被侵犯的經歷,這是一個考慮判刑扣減時的重要因素。

26.兩項控罪認罪後各判監2年3個月(四份一的認罪量刑扣減)。

整體刑罰原則

27.兩項控罪發生於不同日子,相隔一段時間,不屬同一次犯罪過程。但若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則刑罰重的不成比例。

28.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控罪2的9個月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分期執行,餘數同期執行,就兩項控罪,被告人總共判監3年。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