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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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 [1] 。兩項控罪涉及的受害人X為被告人的繼女。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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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34/2025 [2026] HKDC 12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6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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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1]。兩項控罪涉及的受害人X為被告人的繼女。 案情 2.X於2011年出生。被告人於2014年與X的母親結婚。X的母親其後於2016年為被告人誕下一名女兒。案發時,一家四口居住於長沙灣麗翠苑一個單位。該單位內有兩間睡房,X及妹妹共用其中一間,而被告人及X的母親則使用另一間睡房。 3.2024年3月某個晚上,當時約12歲的X與被告人及妹妹在單位內,X及其妹妹當時在睡房內,二人睡在雙層床的下層,X身處牀的內側並靠近牆壁。X當時聽到有人進入睡房,她知道是被告人,當時X假裝睡着。被告人進入睡房後,脫下X的短褲及內褲,然後將手指插入X的陰道。被告人的手來回移動了幾次,隨後,被告人又將手伸到X的胸圍下面並以單手抓着X的左胸。X感到痛楚。被告人之後幫X穿回內褲及短褲便離開睡房。 4.X隨後向網友發出訊息透露自己剛剛遭到父親(即被告人)性侵犯,並表示她當時假裝睡着了。 5.2024年4月8日早上6:30左右,當時X和妹妹同樣睡在睡房的雙層床的下層。當被告人進入睡房時,X假裝正在睡覺。被告人抓着X兩邊胸部,啜X右邊乳頭,並伸手穿過X的內褲觸摸X的私處,接着被告人把手指插入X的陰道來回移動;X感到不適。被告人隨後離開睡房,但一會兒後折返並用其中一隻手撫摸X兩邊胸部幾秒。之後被告人輕拍X的背部喚醒X。 6.X在2024年4月8日和學校社工會面期間,向社工表示曾遭到被告人性侵犯,案件報警處理。X同日和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表明她不同意被告人上述的行為。 7.警方於2024年4月8日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否認控罪。其後警方與被告人在傳譯員陪同下進行了兩次錄影會面,被告人於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8.被告人現年42歲,他於越南出生,並於越南接受教育至中學程度。被告人於13年前定居香港,現為香港永久居民。 9.被告人過往有兩段婚姻,他和第一任太太在越南有一名12歲的兒子。於2014年離婚後,便和X的母親結婚。2019年被告人一家人搬遷至案發地點居住。 10.被告人曾在香港從事建築行業,至2022年,被告人和X的母親合資創辦裝修公司,並聘用兩至三名員工。該公司現時所有業務均由X的母親獨自管理及處理。被告人在還押前平均每個月的收入約為港幣 10,000元 至 15,000元 左右,他會向他居住於越南的父母親提供每月約港幣 4,000元 至 5,000元 的生活費。X的母親現代被告人在經濟上支援被告人的父母親。 11.被告人在香港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2.代表被告人的余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對於其所干犯的行為深感羞恥,亦明白案情的嚴重性。佘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被告人適時認罪,節省法庭及警方調查的時間,亦避免X需要出庭作供。余大律師指被告人計劃在出獄後與家人分開居住,並會盡努力修補家庭的創傷及和X的關係。倘若X及家人最終同意和被告人一同居住,被告人亦會和X及家人商討如何,讓其女兒可以在家中享有更高的私隱度及如有需要安裝一些裝置好讓X及其家人能夠安心接納被告人和她們一同居住。 13.余大律師呈上兩封分別由被告人及X的母親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坦誠自己的行為令家人造成困擾。X的母親則自責為何沒有好好保護其女兒,但她相信被告人已經知錯及不會再犯。二人均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被告人,好讓他可以盡早服刑完畢以負起照顧家人的責任。 14.就量刑方面,余大律師呈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國進[2]給本席作參考。 判刑理由 15.上訴法院沒有就猥褻侵犯罪訂立量刑指引,原因是每一宗案件的案情可以說是千變萬化,但上訴庭強調就判刑時法庭應緊記三項重要的考慮:(1) 阻嚇其他人干犯相同類型的罪行;(2) 展示 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性及痛恨及 (3) 替受害人及其家人因事件所感到的委屈作出申冤(見HKSAR v Chan Ching Ho [3])。 16.於HKSAR v 曾昭德 [4],上訴庭在判詞第8段提出上訴法庭在多宗近期的案件中重新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上訴庭強調在涉及侵犯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干犯這類罪行,而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申冤。 17.上訴庭在HKSAR v L.C.M. [5]的判詞第12段提及非禮案件的犯案人和受害人的年齡和背景各有不同,不同案件的犯案經過和嚴重性的差別可能很大,因此,同類案件判刑的指導作用有限。然而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岳威 [6]中亦指出根據公平及公正的原則,法庭不應對嚴重程度相若的罪行判處不相一致的刑罰。 18.於 陳國進,該案的上訴人為受害人母親之男朋友。案發時他與受害人一家同住以方便照顧家中的小孩。上訴人曾兩次爬上受害人的雙層床上,不顧受害人的反抗,以手指猥褻侵犯她的陰道和胸部數分鐘。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曾多次觸摸受害人私處。被告人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及其他三項涉及《入境條例》的罪行。原審法官以4年半監禁作為每項猥褻侵犯罪的量刑起點。上訴庭認為以3 年半的監禁作為每項猥褻侵犯罪的量刑起點,及該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3年監禁已經足夠反映控罪的嚴重性。 19.被告人是X的繼父,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但他的行為明顯破壞X作為女兒對他的信任。X案發時年紀只有12及13歲,更甚被告人侵犯X的期間,X的妹妹正睡在她的旁邊,本席可以想像到當時X所感受到的無助及羞辱。 20.本席曾詢問控方有否為X索取受害人創傷報告,控方回應指X拒絕此安排。即是法庭沒有為X索取被侵犯後的心理狀況報告,本席也不能忽視X有可能因被侵犯而蒙受的心理創傷(見 HKSAR v. See Tak Man[7] 及 HKSAR v. Kong Yun Chiu[8] ) 。 21.考慮本案的案情及求情陳述,本席認為每項控罪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半監禁。基於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每項控罪為2年4個月監禁。 22.兩項控罪為獨立事情,刑期理應全數分期執行,然而考慮量刑整體性,本席下令控罪二的8個月監禁和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3年監禁。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 (1) 條 [2] 未經𢑥篇,CACC 112/2000,2011年5月26日 [3] [2000] 3 HKLRD 476 [4] [2013] 1 HKLRD 422 [5] CACC 434/2013 [6] [2008] 1 HKLRD 546 [7] [1998] 1 HKLRD 794 [8] [2007] 4 HKC 391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