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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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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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6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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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2.2015年3月12日早上6時許,警方搜查被告於九龍油塘鯉魚門邨鯉生樓303室的居所,繼而在被告房間的桌面電腦中發現載有多套兒童色情影片,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下載只供其個人觀賞,家人並不知情。 3.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自2013年開始下載該些影片供其觀賞,最年幼的女童只一至兩歲,但他從沒有在網上發佈予任何人。經檢查後,其電腦內共載有共1,782套影片,當中721套為兒童色情影片,分類如下:
4.上述第四級別影片涉及的兒童約由2至15歲,當中顯示包括成人與兒童的口交、肛交及集體性交;性虐待,包括綑綁兒童;以及人獸交,涉及兒童與狗隻的性行為等等。 5.被告現年26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葉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曾從事廚房工人及散工工作,直至2013年失業,其後無所事事下才下載這些影片或是出於好奇下,以供自己觀賞。 6.控辯雙方也進一步確認,從所有下載了的影片中,被告曾播放出來自我觀賞的只是102套,包括第三及四級別的影片,只是各11及19套。 7.被告的求情信表明感到十分後悔和自責,對自己及家人造成十分大的打擊,被告反省後決心重新做人,打算投身建造業,做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被告的父母、家人及朋友等亦致函代為求情,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8.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訂下量刑指引,就上述四個級別分別釐訂,尤其在第三及第四級別,分別可判予6至12個月監禁及12至36個月監禁不等。法院亦需考慮涉案影片數量、兒童年紀、管有的目的和用途等等。該案涉及第三及第四級別影片分別達119及69套,法院最終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判刑目的主要除了為阻嚇外,亦為了保護兒童免受利用。 9.在HKSAR v Kwok Po Lun CACC 164/2013,涉及第三及四級影片達111及212套,相片亦分別有8,000及7,000多張,上訴法院確認4年監禁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本案涉及第三及四級影片分別為154及339套,包括重複了的第三及第四級別影片共23及41套,涉及的兒童色情影片數目相當龐大,且較同類及上述案件為多,量刑起點可予4年或以上的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初犯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亦只為個人觀賞而下載,並非為任何其他發佈的目的。心理醫生評估被告性觀念有所偏差,亦顯示有孌童的跡象,重犯機會低至中等,建議需予接受適當的心理輔導。 10.考慮上述所有案情及各求情理由,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為45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30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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