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培源 Kong Pui Y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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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案件的性質,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把案件押後至今天12月19日判刑。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41/2018[2019] HKDC 3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41/2018

[2019] HKDC 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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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培源 KONG Pui-y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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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12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敏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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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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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案件的性質,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把案件押後至今天12月19日判刑。

2.控方案情指出,2016年4月19日上午,警方憑搜查令進入被告在九龍喇沙利道的住所。被告在該處與家人同住。經搜查後,警方在客廳發現一部正在運作的桌上電腦及一個連接該電腦的外置硬碟。初步檢查發現該電腦載有一段兒童色情錄影片段。被告被捕後,他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是該電腦的唯一使用人,並且承認曾經看過該段錄影片段。

3.警方其後撿取涉案電腦及外置硬碟,檢查內裡貯存的兒童色情錄影片段及照片。經檢視後,警方辨識合共有2,169段兒童色情錄影片段,以及17,458幅照片。這些兒童色情物品的內容可以分類如下:

錄影片段

(1)第一級別,類別為影像描畫色情姿勢,但並沒有性活動。影片的數目是1,802。

(2)第二級別涉及兒童與兒童之間的性活動,及兒童單人自瀆。涉及的影片數目是122。

(3)第三級別屬於成人與兒童之間無插入的性活動。涉及的影片數目是25。

(4)第四級別是兒童與成人之間插入的性活動、虐待狂或獸交(包括手指和腳趾的插入、自瀆或口交)。涉及的影片數目是220。總數是2,169。

照片

(1)第一級別屬於影像描畫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涉及的照片數目是12,279。

(2)第二級別是兒童與兒童之間的性活動,以及兒童單人自瀆。涉及的照片數目是1,270。

(3)第三級別是成人與兒童之間無插入的性活動。涉及的照片數目是1,267。

(4)第四級別屬於兒童與成人之間插入的性活動,虐待狂或者獸交。涉及的照片數目是2,642。總數是17,458。

4.這17,458幅照片之中,其中17,299幅為上述錄影片段的屏幕截圖。部分涉案錄影片段的內容有加重刑罰的因素,包括虐待狂、集體性交、不戴安全套性交,及把硬物插入兒童私處。

5.被告在警誡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涉案的電腦只有他一人使用,並且設定電腦密碼;

(2)被告下載錄影片段,內容與現場的發現相同;

(3)被告表示涉案影片所拍攝的女孩年紀大約是10至11歲;

(4)被告承認看過曾經由涉案電腦下載的兒童色情錄影片段;

(5)被告覺得片中的女孩子很美,所以下載該等錄影片段;

(6)被告估計自己的電腦內有數十套兒童色情錄影片段;

(7)家人對他的罪行並不知情;

(8)被告用Fox及迅雷下載涉案的錄影片段;以及

(9)被告沒有上載該等錄影片段或者照片,也沒有傳送給其他人。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71歲,內地出生,1958年來港定居,工專程度,已婚,育有一子一女。1968年加入中電,工作三十三年,到2001年身為高級行政階層人員時退休。被告已經退休了十七年。被告有七十多年的良好紀錄,亦是註冊統計師。被告在1975年曾經到維也納參加核電發展的研究,亦參與大亞灣核電的早期工程。被告在2001年退休之後,把精神放在古董買賣的網站,頗有成績。被告在五年前不智地開始瀏覽色情網站,亦開始下載兒童色情物品,供自己觀看。被告的電腦和外置硬件都是由被告自設的密碼開啓。

7.辯方說本案大部分的錄影片段是屬於第一級別,而第四級別的錄影片段只有220段。涉及到第四級別的截圖是2,642張照片,大多數是從錄影片段所產生。辯方稱被告同意心理專家的報告,但在被捕前並不意會到案件的嚴重性。被告深感內疚,亦儘早認罪。被告於2016年4月被捕,案件使被告憂心忡忡,難以入睡。這亦使被告於2018年1月要進行通波仔的心臟手術,現在亦需要定期食藥。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生報告(MFI-2),亦呈上被告自己、被告妻子和兩名子女的求情信。辯方在早前提供了兩宗案例,包括律政司司長萬廣(譯音)[2008] 5 HKLRD 519與及特區保麟(譯音)[2015] 3 HKLRD 84。辯方說被告的太太和兒女都在法庭支持被告。

判刑

8.被告現年71歲。已婚,育有一子一女,並沒有刑事紀錄。在香港達到專上的教育程度,現在已經退休。不爭議的是有關的判刑指引在律政司司長萬廣[2008] 5 HKLRD 519已經頒下。上訴庭把涉及兒童色情物品歸類為四類別,亦指出加刑因素。加重刑責因素包括犯案者的前科、色情物品中兒童的歲數、管有這些色情物品的目的,以及色情物品的數量。控方提供了三冊大部分是黑白的照片影印本作為法庭的參考。

9.本案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罰款$1,000,000。如果涉及第四類的色情物品,一般而言刑期起點是12個月至36個月。

10.在心理專家報告中,被告承認他的罪行,把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從網上下載,作為自己觀賞之用。專家認為被告並非是有戀童癖,亦沒有不良性癖好。專家說被告的重犯機會不高,因此被告並不需要積極的心理治療。

11.本罪行的立法原意是保護弱勢的男女兒童,免受不法份子的剝削和性侵犯。網絡上的無邊際、超時空和跨疆界的網絡聯結,使這些無辜和可憐的弱小兒童備受全面的性別剝削,以及作為搖錢樹。被告的作為雖然沒有直接支付金錢,但是助紂為虐。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並不算少,有2,169段錄影片段和17,458幅照片,涉及第四類別的影片達到220段(大約是所有片段的百分之十),而第四級別的照片達到2,642幅。但照片中大部分是錄影片段的屏幕截圖。本案案情明顯地較保麟一案的案情為輕。

12.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在被捕後憂心忡忡,夜不能眠。在2018年1月引發心臟病入院。被告因為一時好奇而下載免費色情資訊,使自己身陷法網,令過往的清白人生留下一大污點。被告說他只是下載免費資源,「行為不會直接或者間接使到未成年人受到傷害」,亦沒有透過互聯網發放有關的色情物品。被告的太太說被告是一個善良和有心助人的男人,是一個好丈夫和好爸爸。被告只是一時糊塗犯錯。被告已經深感自責和後悔。被告的女兒說被告是一個盡責和愛護兒女的好父親,教子女成為著重品德的人。父親是一個盡責、樂於助人和尊重長輩的人。被告兒子在他的求情信中說被告是充滿愛的父親,是他的大恩人。父親因為這件事向家人道歉,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父親的病體,以及早日家庭團聚的需要。

13.萬廣一案,上訴庭認為該案的第一上訴人的適當刑期經審訊後是3年,而該案的第二上訴人如果是已經達到21歲的成年人,理應得到兩年的監禁。本席認為本案並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誠如前述,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而有關屬於第四級的片段是220段,而不是2,169段。被告並沒有再度發放這些色情物品。有關的相片或片段的兒童的年紀亦不是十分細小。在萬廣一案,上訴庭曾說涉及到第四級別就算只有很少的數量,刑期起點理應是12個月。但本席認為這個刑期指引並非是一成不變的方程式。

14.本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以及被告的年紀和身體狀況,9個月的刑期起點已經足以達到阻嚇作用。被告的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使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刑期可以減至到6個月。

15.另一方面,被告在2016年4月已經被捕,到2018年12月才被定罪和判刑。這對一個沒有前科的人是一段頗長的時間煎熬。本席亦相信被告是真心悔疚,不會重犯,亦沒有戀童癖,再加上被告得到太太和兒女的強大支持,因此本席酌情再減刑兩個月。

16.總的而言,本席判被告入獄4個月。本席認為這個判刑對71歲的被告而言是足以反映有關的刑責和阻嚇性。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