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振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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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特委裁判官喻競天席前在審訊後,判上訴人有罪,判罰款$2,200元。上訴人在審訊時並沒有律師代表,在上訴時由嚴大律師代表。本席在2015年12月11日頒下判案書。他在2015年12月22日填寫一份動議通知書,動議法庭作出頒令,以証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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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8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479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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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申 請 終 審 法 院 法 律 論 點 證 明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特委裁判官喻競天席前在審訊後,判上訴人有罪,判罰款$2,200元。上訴人在審訊時並沒有律師代表,在上訴時由嚴大律師代表。本席在2015年12月11日頒下判案書。他在2015年12月22日填寫一份動議通知書,動議法庭作出頒令,以証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動議的理據 2.上訴人在通知書內指:
討論 3.答辯人在2015年12月28日呈交了書面陳詞,指出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動議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本席在庭上容許上訴人閱覽答辯人的陳詞。上訴人重覆他在上訴聆訊的論點,亦指當時非常塞車,沒可能發生第一控方証人所說的情況。本席亦向上訴人指出在審訊時和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從沒有提及塞車的路面情況。上訴人亦屢次說他沒有印象第一控方証人所投訴的事情。 4.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動議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任何論點。 結論 5.本席拒絕申請人所動議的証明書的申請。本席曾考慮根據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頒令申請人向答辯人支付訟費,但在考慮申請人的情況後,決定不作出有關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郭嘉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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