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綺玲 對 Kwans’ New World Trad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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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張女士申請上訴許可,擬就本席於2016年2月5日所作的判決提出上訴。有關判決的詳情已載於2016年2月5日當天頒下的判決書(「判決書」)中,本席在此不作重複;為簡明起見,本席在此採用判決書中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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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273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273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5年第2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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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張綺玲  
   
被告人 Kwans’ New World Trad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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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廖文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6年2月25日
判決書日期: 2016年2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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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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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張女士申請上訴許可,擬就本席於2016年2月5日所作的判決提出上訴。有關判決的詳情已載於2016年2月5日當天頒下的判決書(「判決書」)中,本席在此不作重複;為簡明起見,本席在此採用判決書中的簡稱。

2.KNWT沒有代表出席是次聆訊。

3.張女士向法庭表示,她已於2016年2月18日把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和誓章以平郵寄送予KNWT,她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指郵件未能成功送達予收件人。本席在此基礎上,處理張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

4.《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張女士擬提出的上訴理據,就是KNWT是由關協新先生和他父親兩個人所控制,他們父子所做的事,應要由KNWT負責。

6.本席的判決理據載於判決書的第4至第7段。

(a) 有關判決書的第4段,張女士擬提出的上訴理據完全沒有回應這段落。

(b) 有關判決書的第5段,KNWT是一間有限公司,法律上是一個獨立個體,不能與其股東或董事混為一談,本席不認為張女士擬提出的上訴理據有合理機會推翻判決書第5段中的裁決。

(c) 有關判決書的第6段,張女士擬提出的上訴理據完全沒有回應這段落。

(d) 有關判決書的第7段,因為上述(b)的原因,本席不認為張女士擬提出的上訴理據有合理機會推翻判決書第7段中的裁決。

7.本席認為張女士擬提出的上訴理據沒有可爭論的空間,有關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8.本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就張女士的上訴進行聆訊。

9.基於上述,本席撤銷張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鑑於KNWT沒有代表出席是次聆訊,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10.本席感謝張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協助。

( 廖文健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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