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 對 鄧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920/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anuary 2016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Interim maintenance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Whether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Petitioner appealed against 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 of HK$15,000 per month – Petitioner argued expenses unreasonable and income insufficient – Court found Petitioner has significant assets and ability to pay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2 cases
|
FCMC 4920/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年第 4920 宗
------------------------- 判 案 書 ------------------------- 申請 1.在以下本席簡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2.2015年12月16日本席就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頒下判決書,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15,000元作為兒子的候訊期間贍養費,首次付款開始於2016年1月1日,其後在繼後每月的第1日付款,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3.男方不滿上述判決,在2015年12月30日提交傳票申請要求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4.這是就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和判決。 5.在隨同上述申請一起存檔的支持誓章裡,男方說:
6.2016年1月15日男方提交了一份補充誓章,他說:
7.按上述判決書:
8.從以上可見,男方仍然認為女方所稱的的每月開支並不合理,也重複了他對女方所稱的租金、兒子在補習、興趣班、校巴等的開支,和女方稱給外祖母每月5,000元子女看顧費的批評。就子女補習班、興趣班、交通費等開支,本席已作出合理調整,也剔除了所謂每月5,000元子女看顧費。簡而言之,對於男方這一方面的案情,在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的聆訊時,本席已經作出充分考慮(見判決書第9至17段)。 9.男方又說在婚姻期間,家庭總收入只得約三萬餘元,因此他認為本席裁決女方和兒子每月合理開支為30,300元並不合理。證據顯示,婚姻期間女方和兒子居住在由男方父母持有的單位,租金、管理費和其他雜項開支都由男方負責,他此外也負責兒子的學費和課外活動開支。按女方所說,後者已為差不多每月一萬元。2015年2月24日的第2次首次約見聆訊時,在男方接受的情況下,法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6,000元作為兒子的候訊期間贍養費。2015年3月男方的父母經土地審裁處向女方收回單位,她因此須搬出,也因而有額外租金等開支,她也是如此所以才提出要求增加候訊期間贍養費的申請。女方說男方曾騷擾她(男方否認),所以她不想披露現時住址,也因而沒有提供租單,但她說若在同區租用一個面積相若舊樓單位租金至少須每月9,000元(男方接受至少須每月8,000、9,000元)。按本席在2015年12月16日的判決,兒子的候訊期間贍養費不外是由上述每月6,000元增加為每月15,000元,其中包括增加的租金支出。本席認為由此可見,上述判決絕非不合理。男方埋怨按法庭的命令,他須負責女方和兒子全部租金開支。女方因為照顧兒子,須兼職工作,收入也因此減少。與此同時,按男方的表格E,他有銀行存款541,990.82元、股票總值1,773,271.67元、保單總值204,332.13元,資產總值2,519,594.62元,本席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一個中間安排,將兒子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由上述每月6,000元,增加為每月15,000元,這是可以接受的。再者,男方在表格E填報的每月開支為15,723元,將之與女方和兒子的合理開支即每月30,300元比較,本席認為兩者也是相稱的。況且,本席認為男方須注意以下一點,這就是在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和兒子居住在同一住戶,但現時女方和兒子,與男方是分別居住在不同住戶,因而難免在許多項目,譬如租金等支出都會增加。 10.男方在上訴許可申請聆訊時說,他現時將資金投資在股票和基金,他本來打算利用這些投資的收益來應付他的日常開支,但若他須付女方高達每月15,000元候訊期間贍養費,他的投資收益會不足以應付,因而他須動用本金,他認為這將對他的財政健康有不良的影響。本席在此再指出,候訊期間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究竟長遠來說女方和兒子的合理需要是甚麼,這個問題法庭將在正式審訊附屬濟助申請時再作考慮,因而男方無需過份擔心這個候訊期間贍養費命令可能對他的財政產生的長遠的影響。再者,如前所述本席認為他是有能力支付法庭所頒下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的。 11.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認為男方的上訴理由都不能成立。 12.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3.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男方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4.女方並沒有要求本申請的訟費。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