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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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入屋犯法(第一項控罪)及非法逗留在香港(第二項控罪)。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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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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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否認入屋犯法(第一項控罪)及非法逗留在香港(第二項控罪)。 控方案情簡述 2.戶主半夜醒來發現有陌生人在家中,該人即時逃去,警察在戶主的花園地上及內外圍牆發現兩個血液樣本,花園地上也有一隻染有血跡的手錶,這三個血液樣本與被告血液內的DNA吻合。被捕後,被告在警察會面記錄中解釋,並不認識戶主一家,進入屋內是想參觀傢俬,沒有偷竊意圖,他也承認並非本港居民。 辯方立場 3.被告雖然爭議會面記錄不應呈堂為控方證供,但在就主體案情作供時卻維持會面記錄中的說法,即是進入屋內是想參觀傢俬,沒有偷竊意圖。就非法逗留在港的控罪,他沒有嘗試提出任何申辯理由。 控方案情 4.控方部分案情不受辯方爭議,詳情列於兩份承認案情[1],控方證人作供時有另一部分也不受辯方爭議,本席在下文會說明不受爭議或受爭議的案情。 5.戶主劉女士(第一證人)的屋子位於元朗僑興路白沙村230號(“大屋”),這幢兩層高村屋的地下有一片花園空地[2]。她與家人的睡房在一樓,一樓有三間睡房及一個廁所平排在一方,另一方則是客廳[3]及露台[4]。露台對正一條小徑,這小徑位於大屋與對面屋子中間,對面屋子的戶主是劉女士的小叔楊君(第二證人),身處小徑的途人抬頭可清楚見到大屋的一樓(包括露台)[5]。辯方並不挑戰上述案情。 6.事發於2014年4月24日凌晨3時許,她臨睡前已確保屋內門窗均已鎖上,可是一樓露台的門鎖失靈,只能關門,不能鎖上。她與家人睡覺時在不同位置習慣亮著一點兒燈光,深夜醒來推開房門[6]時,感覺有人正在反方向推門,但該人即時從屋內走廊跑到一樓露台,打開露台的門進入露台,然後關上露台的門,越過露台外面欄干落到花園、意圖爬過花園圍牆逃去,她呼叫救命及有賊。該人初時爬上圍牆時摔下來及慘叫,後來才成功爬過圍牆逃走。戶主的叫聲驚動住在對面的楊君,他即時出來追截,但沒結果。辯方並不挑戰上述案情。 7.大屋外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案發時有一名男子戴上一雙白色手套爬過圍牆進入大屋範圍,數分鐘後該人爬過圍牆離開大屋範圍,拔足跑去,楊君追出去,但片段的清晰度並不足以辨認該人的容貌。辯方並不挑戰上述案情。 8.大屋外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7]當晚被告出現在一條位於大屋與楊君的屋子之間的小徑上,邊行邊戴上手套時,大部分時間並非面向大屋,而是注視楊君的屋子[8]。他從小徑爬上圍牆及爬下圍牆回到小徑的時間[9]可見他身處在大屋範圍內的時間,共3分19秒。辯方並不挑戰上述案情。 9.警察在戶主的花園地上及內外圍牆發現四個血液樣本,花園地上也有一隻染有血跡的手錶[10],法證證供[11]顯示這四個血液樣本中之兩個,以及手錶上的血液與被告血液內的DNA吻合。辯方並不挑戰上述案情。 10.2014年11月24日,警察觀察大屋及附近環境,繪畫了草圖及拍了44張相片[12]。辯方並不挑戰上述草圖及相片的準確性。 11.2014年11月14日,警察在荔枝角收押所內與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辯方反對控方將會面的光碟及謄本[13]呈堂。辯方就其自願性作出反對, 原文如下[14]:
12.本席就此特別事項以交替程序進行聆訊,控方傳召會見被告的警員283(第五證人)、普通話/本地話傳譯員陳嘉媛(第六證人)及警長1247(第七證人),他們否認辯方的各點反對理由。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不傳證人。本席不相信他的證詞,本席信納上述三位證人的證詞,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被告在會面中的答案是自願提供的,而控方將會面記錄呈堂並不會構成不公平的審訊。 13.被告在會面記錄中陳述的內容包括:
14.劉女士及家人並不認識被告,被告亦不認識他們,亦不清楚大屋有甚麼人居住[15]。 15.警方檢查被告的出入境記錄,發現被告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日期間沒有合法的入境記錄,被告從來不是香港居民[16]。辯方並不挑戰上述案情。 辯方主體證供 16.被告作供,不傳證人。他採納其會面記錄上所陳述的內容,他作出以下的補充或修改:
結案陳詞 17.被告從來不是香港居民,本案沒有任何證供顯示被告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留在香港。何大律師就第二項控罪沒有陳詞,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第二項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18.本席信納全部控方證人的證詞為真確可靠,被告作為陌生人深夜爬牆進入人家的住所,聽到人聲後即時逃走,他稱目的是參觀傢俬,本席認為這分明是胡說八道。被告與大屋的住戶素不相識,不會有意圖入內打人、侵犯婦女或搞破壞。本席認為不容抗拒的推論是他入屋的目的是偷竊,在此基礎上,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第一項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1] P13及P16 [2] 相片集P8之相片18及9可見 [3] 相片集P8之相片24可見 [4] 劉女士所畫的草圖P14可見 [5] 相片集P8之相片8及9可見 [6] 相片集P8之相片23正中位置的房門 [7] P1A [8] P1A之Ch 03之03:48:01至03:48:11 [9] P1A之Ch 03之03:48:28至03:51:47 [10] 位置從草圖P9可見 [11] 政府化驗師黃麗敏在庭上作供,她的化驗報告是P6及P7 [12] 相片集P8 [13] 承認事實P16第3段提及控辯雙方同意在光碟內容上作出恰當刪減,經刪減後製成的光碟是P10,謄本是P11 [14] MFI-2 [15] 承認事實P16第2段 [16] 承認事實P13第12段及P16第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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