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洞章 對 蔡秋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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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得悉申請人已過世,而他在2015年8月5日的申請(LDPD 1689/2015)由遺產執行人代理。在本申請,本席批准申請人方由遺產執行人代表,就第二答辯人所作出的申請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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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1916/2013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13年第1916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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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 1.本席得悉申請人已過世,而他在2015年8月5日的申請(LDPD 1689/2015)由遺產執行人代理。在本申請,本席批准申請人方由遺產執行人代表,就第二答辯人所作出的申請提出反對。 2.本申請由原來的業主於2013年8月5日發出,以欠繳租為理由要求收樓。案件由他兒子代表進行,案件於2013年11月22日進行審訊。當申請人作供時,本席發現他言語不清,思想混亂,本席發出指示就他的精神能力作調查,後來得到醫療報告證實他屬於精神無能力者,之後,兒子成為他的訴訟代理人,並聘用律師代表處理本案。 3.在案件再度開庭審理時,本席知道雙方就案件達成了和解協議。第二答辯人2014年11月5日在法庭上向申請人及法庭確認和保証(“同意命令”):-
4.第二答辯人於2015年11月28日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撤銷本席於2015年1月5日的同意命令 (“撤銷申請”)。第二答辯人指作出申請的基礎是申請人的代表律師違反協議。 5.事實上申請人曾於2015年8月5日向審裁處提出收回涉案處所的申請(LDPD 1689/2015),理由是兩位答辯人沒有根據本席於2015年1月5日頒布的同意命令支付:
6.經審訊後,彭成員判申請人得直,發出收樓令。第二答辯人於2015年10月16日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
7.上述申請於2015年11月13日在彭成員席前進行聆訊。彭成員在其判決理由書第20段拒絕其撤銷同意命令及逾期上訴許可。 8.返回第二答辯人現時提出的非正審申請,如上所述,第二答辯人曾經作出同樣申請,他不能再在審裁處另外一位審裁官前重新提出。再者,撤銷同意命令的程序應以提出上訴或是在合宜權限的法庭提出新案件處理,本席撤銷第二答辯人的非正審申請。 訟費 9.由於聆訊時,申請人撤回他的一份傳票,對沖之下,答辯人本非正審申請申請為無訟費命令。
申請人,由梁達堅律師行A. Leung律師代表應訊 第一答辯人,由第二答辯人代表應訊 第二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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