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夢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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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作出多於一項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19/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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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夢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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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2月29日下午12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s Anna Lai 及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Jonathan Lin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Joseph Tse, SC, Mr Wilson Tam 及Ms Doris Ho,由勞潔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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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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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作出多於一項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罪名成立。

2.被告於2013年1月9至10日,透過其秘書發送兩封分別致予行政長官及廉政專員的電郵,以及一封送予行政長官及副本抄送至廉政專員的信件。被告在2013年1月8日被廉政公署就一宗涉及東方明珠的案件被調查及拘捕,被告在翌日及隨後發出這些電郵及信件,當中除講述自己是清白無辜外,更講述自己曾怎樣幫助行政長官,要求他向廉政專員打招呼,又說若廉署不馬上停止對被告及東方明珠其他董事及涉案人士的無理指控,被告將立刻向中外傳媒及中央政府公布包含驚天內幕的《敦促梁振英辭職書》,與恩將仇報者同歸於盡等等。被告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來尋求影響行政長官及/或廉政專員終止廉署對被告及/或其他人士進行的調查,是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了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

3.被告現年67歲,謝資深大律師求情指出,案件屬非常特殊的情況,且並非有預謀或計劃而行。被告被拘捕後翌日發出電郵,再送出另一信件,只不過是24小時之間的事,其內容亦非特別明確提出要對方不按機制行事,況且這些電郵送到一般性電郵地址,肯定多人會看到其內容,並無隱瞞之處。至於相關的東方明珠案件確實沒有人被控以串謀貪污罪,最終該案且繼續審理,沒有受到影響。

4.謝資深大律師特別強調,被告出於對法律理解的無知,加上當時感到非常憤慨,其信念是對方無理的指控,才如此寫出信函。被告亦非使用任何虛假或不誠實的手段,且沒有獨特威嚇白專員的字句,只是被告按其「是其是」,「非其非」的原則,不畏強權而行,才如此行事,闖下大禍。

5.被告在本案及東方明珠案件均非常合作,大部分本案案情並無爭議,被告的定罪對其政治及職業生涯等於劃上句號,而本案由於要等待東方明珠案件審結,因此前後延遲達3年,期間被告已蒙受非常巨大的精神壓力,且困擾多時,更不能離港探望年邁雙親。基於上述理由,望予以輕判。

6.「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是嚴重控罪,此控罪並無特定判刑指引,判刑各按案情而定,但過往均常以即時監禁為判刑。

7.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發送電郵和信件的對象是特區政府的最高層官員,包括行政長官及執法部門的首長廉政專員。無疑,被告與特首在競選前已建立關係,但被告竟透過這些聯繫及關連,尋求特首去影響及終止正由廉政公署對他及東方明珠董事或其他人士所進行的調查,被告更要特首向白專員打招呼,郵件中更用上威嚇的言詞,案情非常嚴重。

8.司法公正的彰顯就是在司法程序中,無論任何人士均須按相關法律的規定而行事,不可透過任何特殊的關係和關連來影響或終止相關的任何調查,否則這必然嚴重影響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亦打擊了公眾人士對司法程序的信心。

9.HKSAR v Chong Choong Leong HCMA 258/2013一案中,法院引述R v Tunney [2007] 1 Cr App R 91, 568頁,該案指出就此控罪,法院在判刑上可考慮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相關背後的實質罪行、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持續性與及對司法公正所產生的影響等等。在Tunney案件中,上訴人提供虛假的不在現場證供協助另一被告,但上訴人最終並無按其口供作供,而該另一被告最終被判誤殺罪成,上訴法院認為謀殺或誤殺均為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人的行為有些持續性,但最終嘗試妨礙司法公正並不成功。該案中,上訴人認罪後被判監2½ 年。而Chong Choong Leong 一案,上訴人嘗試影響另一宗區域法院審訊案件的一名控方證人,他分別約在一週內以電話及口訊聯絡對方,更叫他手下留情,最終上訴人被判監18個月。

10.本案所涉及的是有關東方明珠一案的調查,最終該案在高等法院進行審訊,被告被判無罪,但同案亦有其他被告被判罪成,顯然這是牽涉嚴重的罪行。本席並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最終沒有被控串謀貪污而有所分別,畢竟整個調查均牽涉東方明珠及其他董事,但被告的電郵及信件確實只是一、兩天之間的事,但對象卻是最高層的執法首長及行政長官。可幸該案最終並無終止,可繼續進行審訊。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及其嚴重性而言,本席認為判刑可達2年監禁或以上。

11.被告畢竟在法理上可被接納為沒有刑事紀錄的人士看待,過去他不單在不少的慈善團體中作出很多的捐獻,社會上的多名賢達(包括前行政長官曾特首)亦致函表明被告為香港社會貢獻良多,考慮到此案前後因特別原因而延遲至今達3年,對被告顯然產生巨大的壓力及困擾。而在本案中,被告亦同意了大部分的案情,節省了不少法庭的時間及資源。

12.考慮上述所有原因及求情理由,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為適當的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無其他理由可再作減刑。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8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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