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恭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18/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February 2016.

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1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1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恭毅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2月19日
出席人士: Mr Wilson CHOI,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UK King W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希仕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2.案情透露,傷者是被告人的姪兒,他們兩家人曾經一起居住,關係良好。直至2012年期間,他們關係轉差,原因是被告人指稱傷者曾經非禮被告人的女朋友。為免尷尬,傷者與父親搬離開,雙方自此再沒有聯絡。

3.至2015年7月30日(即案發當日),傷者打算外出上班,甫出門口便看見被告人站在門外。被告人不由分說就衝上前,用握著一條匙的右手拳打傷者,令傷者受傷流血。傷者退回家中,最終跌在床上,而被告人便騎在傷者身上,向他不斷揮動萬用刀。傷者為了擋格,而遭被告人的刀割傷左前臂、大腿同腳踝的地方。襲擊停止後,傷者躺在床上時,被告人仍然不斷罵他,最終由被告人報警。

4.傷者其後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生發現他頭皮有多處淺層裂傷,左前臂有5厘米割傷,左腳踝位置有兩厘米割傷。

5.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襲擊傷者和表示因聽到傷者對他散播一些令他憤怒的說話,所以案發當日便到其居所門口等候他外出並襲擊他。

6.被告人現年26歲,過往有一項輕微罪行的案底,觸犯海關條例—汽車內發現未完稅氣油,罰款1,000元。

7.求情時,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被告人曾經結婚,育有一名兒子,最後雙方離婚,兒子歸前妻照顧。被告人有位70歲高齡媽媽,而目前他亦有位女朋友。

8.辯方律師呈遞三封求情信給法庭考慮,包括來自被告人媽媽、女朋友和他的表哥。簡單而言,信中指出,被告人為人友善、做事積極、關心家人和孝順父母。而其中一封更談及在探望被告人期間,被告人表示對自己今次衝動行為,導致親人受傷,感到非常之後悔,非常之內疚。

9.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今次導致被告人犯下本案的原因,其實雖然兩家人搬離開後沒有再來往,但在2014年年底,傷者經常到被告人居所樓下打麻雀,往往玩耍至清晨兩、三點,令被告人同女朋友不能入睡。被告人曾向警方求助,但無補於事。另一點,被告人聽到姪兒(即傷者)同士多的人(即他打麻雀士多的人),講一些關於他們不好聽的說話,包括他女朋友是妓女等等,令他精神受到影響,最終他忍受不了,便導致今次襲擊事件。

10.由於辯方提及被告人的精神問題,本席將案件押後,以便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位醫生都認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所患精神病名稱為delusional disorder(即妄想錯亂)。兩位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此時仍有精神病徵狀,因此建議法庭頒下為期6至9個月的入院令,以對其作出進一步治療。

11.就犯事者有精神問題這一方面而言,法庭一般處理方法都主要是針對其精神問題作出判刑。本席援引一宗案例,趙予圖CACC 104/2000,該案的上訴人承認一項打劫罪,案情透露該上訴人到一間醫務所打劫,向醫生索取金錢,但當醫生給他金錢時,該上訴人沒有接收那些現金,還在醫務所內逗留相當長的時間,直至最後警察前來把他拘捕。

12.原審時,法官曾經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醫生還建議他入院,為期6個月。最終原審法官未有採納醫生的建議,而判了該上訴人4年監禁。上訴時,上訴庭最終判處他一項感化令,原因是在上訴期間,其實這上訴人一直接受治療,到上訴聆訊時,有關醫生認為被告人毋須再接受入院令。

13.上訴庭在判詞第24段(較後部分) 這樣表示:“Essentially, mentally disordered offenders, whether or not the disorder has been the root cause of the offence, are approached on the basis that the law, where possible, should facilitate treatment in hospital”。

14.隨後第25段,上訴庭引述題為“Sentencing the Mentally Disturbed Offender” 的文獻一段說話:“The Court is quite prepared to abandon concepts of retribution and deterrence when dealing with a mentally-disturbed offender who has committed, even a serious offence of violence which would in normal way attract a deterrent sentence, and sentences of imprisonment are used only where a hospital order or probation order with a condition for treatment are unsuitable; in such cases an indeterminate sentence is used wherever possible, although there is some reluctance to do so where the offence concerned is not in the most serious category”。

15.簡單而言,上訴庭所指,當法庭處理有精神問題的犯事者時,主要考慮是治療方面。縱使有關犯事者犯下的罪行屬於嚴重,在一般情況下,會被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庭在這情況下仍然需要考慮治療方面,除非考慮過入院令或感化令均不適宜時,才應考慮監禁刑罰。

16.觀乎本案的情況,毫無疑問,被告人是患有精神問題,姑勿論這精神問題是否今次犯事的唯一或主要原因,既然有這問題,法庭亦需考慮治療的問題。

17.法庭面對的就是,被告人犯下一項嚴重罪行,而精神科醫生建議他入院6至9個月。被告人在今次事件之後,按法庭前證供所顯示,被告人一直被拘留。換句話說,他大概已經被拘留大半年。如果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的話,本席會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刑罰會是兩年。再考慮到被告人服刑期間,行為良好,應可在短於兩年的時間出獄。本席認為如果頒令被告人入院令,他實際被拘留的日子,與判監相比,兩項判刑處理方法大致上是一樣。既然是差不多,再考慮到趙予圖一案的判例,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最適宜判處被告人一項入院令,以便他的精神問題得到適當治療。

18.本席判處被告人一項入院令為期9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