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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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的傷者是一名66歲的鄧女士,她和丈夫住在葵涌一公共屋邨單位,二人育有兩子,但起初並不同住。幼子在案發前不久才遷入該單位與父母同住,此舉引起長子不滿。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87/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8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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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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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3月10日下午12時21分
出席人士: 曾藹琪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健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國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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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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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2.本案的傷者是一名66歲的鄧女士,她和丈夫住在葵涌一公共屋邨單位,二人育有兩子,但起初並不同住。幼子在案發前不久才遷入該單位與父母同住,此舉引起長子不滿。

3.被告人是長子的前妻,她和鄧女士的長子在1993年結婚,但2011年離婚,二人育有兩名女兒。被告人在案發前兩天(即2015年9月6日)持雙程證來港,只可逗留七天。

4.2015年9月8日早上,鄧女士的長子致電母親,要求討論住屋問題,鄧女士下樓去等候長子。在等候的時候,她的頭部突然被人襲擊,鄧女士轉身看,見到被告人,長子則站在被告的後面。鄧女士問被告人為何襲擊她,被告人說:「妳唔畀屋我哋住,我打死妳」,被告衝前再用拳頭打鄧女士,鄧女士退後,一直退至停車場的閘口,但被告人還用手上持著的生果刀襲擊鄧女士,她揮動生果刀刺向鄧女士的腹部四、五次。長子終於制服被告人,不過鄧女士的左腹及左手有幾處被割傷。

5.有人報警,警員到場拘捕被告人。

6.鄧女士被送進醫院,她身有幾處受傷:

(a) 左上腹有一道兩厘米長的傷口,是深至肌肉層的線狀傷口,傷口附近有紅腫及瘀血;

(b) 左臂中間有5.5厘米長的開放性傷口,主要在皮下層,傷口剛延至三頭肌筋膜,未有波及尺側神經;

(c) 左臂外側有一處2.5厘米長之開放性傷口,主要在皮下層,剛延至三頭肌筋膜;

(d) 左手腕有一道3厘米長呈曲線狀的開放性切線傷口,深入肌膜。

(上述四處傷口可見在相片17至20號。)

7.鄧女士被送進深切治療病房,醫生為她縫合上述四處傷口,並向她處方藥物,鄧女士在深切治療部留了一晚,被轉到普通病房,她在2015年9月11日出院。鄧女士在2015年10月下旬去覆診,醫生為她拆線。鄧女士現在已經康復,身體並無大礙。

8.被告人在案中用來傷人的刀是一把全長9英寸的生果刀,刀刃長4.5英寸,該刀是一把尖利的刀子。

案底

9.被告人45歲,是國內人,在香港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0.被告人在國內曾接受初中教育,她和鄧女士的長子在1993年於國內結婚,至2011年離婚,兩人育有兩名現在十多二十歲的女兒。被告人一直住在國內,她過往都是拿雙程證來港探望親人。

11.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前夫(即鄧女士的長子)和兩名女兒並無自置物業,要住在前夫朋友借出的單位,不過這個單位可能被朋友收回,被告人因此很緊張兩名女兒日後的居住問題,她擔心叔仔(即前夫的弟弟)進住了鄧女士的居所,會影響兩名女兒日後入住該單位的機會或情況。被告人在案發當日要和鄧女士商討兩名女兒的居住問題,律師說被告人十分關心兩名女兒的福利。

12.律師說被告人當日帶備那把生果刀去見鄧女士,只是想保護自己,因為鄧女士和她的叔仔(即鄧女士的幼子)過往曾出惡言,說過要傷害被告人的兩名女兒。律師說被告人原本把刀子放在自己的褲袋內。律師未能解釋為何被告人當日和前夫一起去,在樓下只見到六十多歲的鄧女士,最後被告人竟要把刀子掏出來去傷害對方。律師只能說被告人當時是一時激動。

13.律師說被告人在犯案時是神智清醒的,但被告人在國內早已被診斷出有抑鬱症。律師說被告人的情緒因而較易失控。

14.律師提出被告人和兩名女兒所寫的求情信,信的內容都說被告人現在已經後悔,她只是關心女兒的福利,請求法庭對她輕判。律師更說傷者鄧女士現在已經原諒被告人。

15.律師提及兩宗判刑案例,分別為黃祿壽案(CACC 2/2012)及DCCC 1084/2008曹開秀Judy案。律師想藉這兩宗有意圖而傷人案的判刑案例去說明法庭可以對被告人作出輕判,判刑起點可以低過3年監禁。

判刑

16.本席知道這類有意圖而傷人案是沒有判刑指引的,有些案例提及的判刑起點應在3至12年之間,只是一般的說法,其實每件案件的判刑應依該宗案件的案情及求情而定。

17.辯方律師提及的兩宗判刑案例都是案情不輕,但判得不重的案件,律師希望本席也像那些法官從寬處理傷人的被告人。不過,本席並不同意用比較案情的方式去判案,因為這種方法只會造成以偏概全的情況,慢慢會令某一類罪行的判刑偏向過輕或過重。判刑是應該以每宗案件的情況去作考慮而定下恰當的判刑。

18.被告人在案發當天要和六十多歲的傷者(即她以前的奶奶)去討論住屋事宜,被告帶備一把尖利的生果刀前去。律師說被告人起初只想用該把刀來保護自己,不過本席認為這說法並不合理。事實上,被告人後來將該把刀掏出來去襲擊鄧女士,她企圖刺向鄧女士的腹部多次,幸好鄧懂得避開,最後她的腹部只有一處受傷,不過左手則有幾處被割傷,幸好各處的傷口都割得不深,鄧女士經過診治後留院數天已可出院,現在身體完全康復,並無大礙。

19.被告人在案發時表現兇狠,就算本席接納她當時是關心兩名女兒的居住問題,但她也不應出動刀子去襲擊一名六十多歲的老人家。被告人顯然是帶備刀子有意圖使鄧女士受嚴重傷害,而她最後又真的拿出刀子去襲擊對方。被告人這樣犯案並不是一時意氣、情緒失控而傷人,她是有備而來,她拿出刀子狠狠地襲擊對方,不過對方亦懂閃避,最後被告人給前夫制止才不至釀成悲劇。被襲的鄧女士身體只有四處受傷,傷得不重,她現在已經痊癒,並無大礙。鄧女士現在還大量地原諒被告人。可是,在法律上被告人的行為是無可原諒的,她的行為極不要得,她用來襲擊鄧女士的是一把尖利的生果刀,是一把可以致命的兇器。被告人犯案時不是一時衝動,因此法庭須對她作出嚴厲的處理。本席以4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當時已經患有抑鬱症,她當時神智雖然清醒,但患有抑鬱症的人控制能力一定會比常人稍弱,本席為此將原本的4年判刑起點下調至3年9個月。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對被告人判監兩年六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