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開秀 Judy
|
DCCC108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084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年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曹開秀Judy,在本席座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生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10月2日,在香港筲箕灣愛東邨愛逸樓511室,意圖使韋尚斌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承認事實 2.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她與案中受害人同居23年,但最近雙方關係變壞,分床而睡。在案發當日,即2008年10月2日,大約晚上11時,被告人與受害人因為小事而發生爭執,被告人突然在廚房拿了一把刀,襲擊受害人的頭部。受害人用左手阻擋來保護自己,以致左臂亦受傷。被告人仍然繼續用刀攻擊受害人的頭部。被告人發覺受害人流血的時候就停止襲擊,當她後來未能成功替受害人止血時,在2008年10月3日早上4點15分將事件報警。被告人向警務人員承認以刀襲擊受害人,並且引領警務人員撿取涉案的刀。在後來的錄影會面紀錄裡,被告人作出詳細的招認,指出她是因為受害人將電視不停轉台與使用廁所後不沖水,而與受害人發生爭執,導致本案發生。 3.受害人在2008年10月3日早上5點26分接受診治。他頭部的前方有兩個分別是1.5厘米與兩厘米長的裂傷,及左前臂有瘀傷。根據醫生的報告,受害人亦有部分已痊癒的擦傷與裂傷。醫生替受害人裂傷的傷口進行了縫針手術,受害人留醫至2008年10月8日。 刑事紀錄 4.被告人在1999年有一項盜竊的定罪紀錄,當時她被罰款1,500元。 精神科醫生報告 5.本席提取了兩份關於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其中一位醫生指被告人在台灣出生,及在父母照顧之下正常地成長。她家庭裡没有人有精神病或自殺的紀錄。被告人曾接受大學二年級的教育,及曾從事空姐和經營服裝店的工作。兩位醫生都指出,被告人是因為受害人對她不好,感到不快樂導致抑鬱,以致因小事與受害人爭吵,用刀襲擊受害人。他們指出,被告人在2008年12月3日已經開始接受精神治療。被告人的抑鬱症在治療之下情況已經好轉。兩位醫生認為被告人毋須入院,但須繼續接受門診治療。 社會服務令報告 6.本席替被告人提取了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裡道出了被告人的背景,內容與精神科醫生報告及代表被告人律師求情時所提供的資料相若,報告認為被告人適合履行社會服務的工作。 受害人醫學報告 7.根據受害人的醫學報告,他在2007年3月份,因為直腸癌,曾經接受手術。他在2009年1月5日,因為嚴重的左腦中風而入院治療,及於2009年1月24日因為胸部感染併發症死亡。 求情理由 8.被告人今年56歲,在台灣出生,曾經接受大學二年級教育,1971年來香港定居。她於1974年認識受害人及在受害人於1984年正式離婚之後,於1985年與被告人同居,及在2004年8月正式註冊結婚。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不好,因為受害人曾經取去她十幾萬元没有歸還,及被告人在2007年4月時發現受害人有婚外情。律師指出,案發當晚被告人飲了整支紅酒,在酒精影響下,以刀背襲擊受害人。被告人當時没有注意到刀背有鋸齒,因而令到受害人受到身體的傷害。 9.被告人因為抑鬱症與更年期的症候,在社工轉介下,接受精神治療。受害人所受的傷害並不是太嚴重,並且已經完全康復。律師提交了兩封由受害人撰寫替被告人求情的信。在信裡,受害人承認自己亂花錢、玩弄女性、不務正業、没有善待被告人,而令到被告人不開心。受害人說他已經83歲,年紀老邁,因此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使被告人能夠照顧他。他亦指出,如果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的話,他們的婚姻就會終結。 10.律師指出受害人現已離世。被告人對於丈夫的死亡感到非常的內疚。雖然他的死亡與被告人襲擊他無關,但是被告人總覺得兩者之間是有關連的,因此感到非常懊悔。律師指被告人並没有暴力傾向,而受害人在生時亦已原諒了被告人。律師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律師亦提交了一封由被告人自己撰寫與一封由被告人四位朋友聯署的求情信給法庭。這些朋友包括一個獅子會的主席與一位醫生。被告人在信裡指出,她先夫的意願是能夠見到她不會因為這案件而坐牢。因此,被告人希望法庭成全她先夫的意願,對她網開一面。被告人的朋友在信裡指出,被告人與受害人結婚之後,全情投入幫助受害人的慈善與社會工作。他們指出,被告人是因為受到酒精的影響,一時衝動犯案,及已深感後悔。他們都認為被告人是一個有良好品格的人,但他們都錯誤地指出被告人没有刑事記錄。他們希望法庭判處被告人一個非即時入獄的刑罰。 判刑 11.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由此可見,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當然最高刑罰只會在情節最惡劣的情況之下使用。本案毫無疑問是一個悲劇,因為受害人的婚外情及受害人没有善待被告人,令到被告人飽受精神困擾,導致她精神抑鬱。本案與其他與類的案件有一個共同的地方,就是案中的被告人雖然出現了精神上的問題,但是都没有尋求專業的協助。如果本案的被告人在第一時間向其他人傾訴及接受精神科治療的話,這件案件有很大可能性不會發生。 12.本案本應在2009年1月14日的聆訊裡進行判刑,但當日由被告人呈交給法庭的信件及律師所提供的資料,法庭知道被告人的丈夫(即案中的受害人)因為中風而進入了醫院,急需被告人的照顧。本席於是將案件押後,提取受害人的醫學報告及被告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目的是要探討其他判刑方式的可能性,包括是否能夠以一個讓被告人透過社會服務及照顧受害人來補償她的過錯的判刑方式,來處理這件案。但在押後期間,被告人的丈夫在09年1月24日離世,而他的殮葬工作亦已經完成。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及基於案件的嚴重性,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並非一個適當的判刑。 13.本席接受被告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受害人的不當行為,而導致她一時氣憤之下襲擊受害人。但是法庭不可以忽視被告人犯案的時候是以刀襲擊受害人的頭部。眾所周知,頭部是人體一個非常重要的部位,被告人的襲擊行為的危險性顯而易見。律師說被告人並没有留意到她所用的刀的刀背有鋸齒,這一點本席認為難以令人置信。刀是被告人在她家裡的廚房拿出來,被告人没有可能不知道刀背有鋸齒。 14.受害人因為中風引起併發症離世,這當然與被告人對她的襲擊没有關連。本席接受受害人因為被告人的襲擊而受到的身體傷害並非是最嚴重的一種,以及受害人在離世之前,有關的傷勢已經完全康復。但是本案明顯地仍然是屬於性質嚴重的一種,本席認為一段時間的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刑罰。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及本案的特殊性質之後,本席決定以一個較短期的監禁來處理。本席採納15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的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所應得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被告人入獄10個月。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