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周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791/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rch 2016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hild custody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9 – Variation of custody order – Reasonable access – Welfare of the child paramount – Mother granted custody, Father granted access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ustody order · Access arrangements

Outcome: Custody of youngest son awarded to Mother; Father granted reasonable access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0791/201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4 Mar 2016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791/20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 姻 訴 訟

案件編號2013年第1079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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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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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6年2月17日至2月19日
判決日期 :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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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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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判案書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大兒子”和“小兒子”。

2.這是一宗有關母親要求法庭更改倆名兒子的管養權的申請。聆訊時大兒子已經是年滿18歲,因此已無須處理大兒子的管養權的問題。 審訊時,本席只需處理小兒子(他現年11歲)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的事項。

背景

3.父親現年43歲,在香港出生及成長。他早年完成幼稚園課程後,他便一直協助自己的父親出海打魚,直至21歲才轉往在-躉船上工作,現時他在地盤工作。

4.父親於2015年6月已再婚,目前現任妻子鄧女士以雙程証身份在港居留,並在婚姻居所居住。父親的工作時間由星期一至六,早上8時至晚上9至10時。

5.母親現年39歲,在內地惠東出生。母親在2015年7月已再婚並與現任丈夫何先生在港註冊結婚,兩人育有一名一歲大的兒子。他們亦僱用一名印尼籍傭工,一家三口連傭工租住一私人單位,母親現時在何先生的裝修工程公司,協助接洽工程和聯絡的工作。

6.訴訟雙方於1997年7月30日在內地註冊結婚,並於1998年及2004年分別誕下大兒子和小兒子。隨着大兒子在內地出生及母親遷往深圳居住,母親的妹妹也從家鄉遷往深圳與母親同住,並協助母親照顧大兒子。

7.及後在2004年,母親和大兒子獲批單程證,他們便來港與父親團聚。之後母親的妹妹也來香港,協助照顧大兒子和其後在港出生的小兒子。當時父親是行船的,父親大約十天左右便回家一次,而母親在2009年遷離婚姻居所後,母親的妹妹仍留在婚姻居內,一直協助照顧大兒子和小兒子至今。

8.2013年母親提出離婚申請,在2014年6月6日法庭將大兒子和小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與父親而母親則獲批合理的探視權。2014年7月16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9.2015年11月9日母親作出本申請,要求法庭將2014年6月6日頒布有關家庭子女的管養權命令作出修改,並要求法庭將大兒子和小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與母親而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直至法院進一步的命令為止。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0.社工葉先生就本案先後提交了倆份報告,他也親自到法庭作供,和接受訴訟雙方盤問。經過調查及評估後,葉社工建議:

(i) 母親享有小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ii) 父親則可享有合理探視權。

證據

11.訴訟雙方亦將各自的誓章證供存檔和送達,母親的誓章證供日期為2016年1月22日而父親則於2016年2月22日提交了一份極簡短的誓章。在證據方面,主要來說,本席依賴葉社工在倆份報告裡交待的事實陳述、葉社工和訢訟雙方在庭上作供和盤問的內容。

適用法律原則

12.在處理証供前,本席先簡介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事宜適用的法律原則。《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3.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母親的案情

14.母親的案情可歸納如下:-

(i) 父親在2015年6月再婚後,自此父親對兩名兒子疏於照顧及關懷;

(ii) 縱使法庭已有命令給予母親兩名兒子的留宿探視權,但父親不准許兩名兒子在母親家中留宿;

(iii) 父親沒有給予兩名兒子足夠的生活費,並要求他們向母親索取。

父親的案情

15.父親的案情可歸納如下:-

(i) 母親的妹妹窒礙了父親與兒子之間的關係,而兩名兒子又受人教唆,所以父子間的溝通才少了;

(ii) 父親認為自己適合照顧小兒子,即使父親再婚,兒子也是放在首位。

小兒子的意見

16.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A)條,法院須對小兒子的意願給予適當考慮。就小兒子的意見,社工報告為:

第一份報告:

17.小兒子所表達與父親相處的情況大致與大兒子所表達的情況相若。小兒子指出,父親曾經將母親買給他們的衣服,甚至月餅也會扔掉。

18.小兒子形容父親對他是冷漠的,甚少與他說話。他認為父親雖然表達自己曾關心照顧他們,但實質卻沒有辦妥,例如他需要父親協助支付一星期六天的私人補習費用,但父親只支付三天的補習費,其餘的他要問母親索取。小兒子亦透露父親也曾說過要趕他們出門外,也曾表示過他們沒有權在婚姻居所居住。為此小兒子擔心將來的住宿安排。

19.小兒子亦表示,父親曾問他希望跟誰人居住,當時他並沒有回答,原因是他害怕父親的反應。小兒子清楚地表達了他冀盼法庭把他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

20.小兒子甚至形容跟母親共同生活時相對理想及愉快,他亦表示與何先生關係和諧,大家有說有笑,關係良好。不過小兒子亦擔心父親因收到調查報告後得悉他的意願後使大家感到尷尬,但是他也願意向調查主任透露自己的意願。他也同意調查主任將他的意見在報告內反映。

第二份報告:

21.小兒子表示,父親除了鄧女士需要回鄉辦理來港手續的數天外,父親有回家與他們共進晚餐,在其餘的日子,父親大都會與鄧女士在外用膳後才回家,他所表述的與大兒子所表述的是一致的。

22.小兒子亦表示雖然父親是有支付家用及補習費,但父親一般都會質疑索取金錢的目的,小兒子感覺父親不相信他。他的說法亦與大兒子的說法的情況一致。

23.小兒子亦表達了他對父親在過冬節時的安排不滿。小兒子亦相信,如果他向父親表達喜歡跟隨母親生活的意願,他肯定父親會立時趕他離開婚姻居所,所以他是不敢向父親表達的。他的說法亦與大兒子的說法一致。

24.小兒子亦表示父親是不太理會他的,父親時常有表示要趕他離開婚姻居所,同時小兒子認為母親的照顧理想,所以小兒子希望他的管養權歸母親並跟隨母親生活。

本席的看法

25.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B)條,法院在考慮子女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包括社工報告等其他關鍵性的資料。綜觀與訟雙方的案情,本案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i) 小兒子的意見;

(ii) 小兒子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與父親和母親對小兒子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現的態度;

(iii) 小兒子與父親、母親、鄧女士、何先生,和大兒子等人的關係;

(iv)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小兒子的意見

26.從以上可見,小兒子的希望是他可以跟隨母親生活。葉社工在第一份報告中指出,倆兄弟都是思想成熟及獨立的年青人,他們從與人相處的過程中,能分辨及選擇他們的需要,所以葉社工在第一份報告中的結論指出讓家庭子女的意見獲得尊重,並讓他們盡快安定與母親生活,他相信是最能符合家庭子女的最佳福祉。

小兒子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與父親和母親對小兒子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現的態度

27.母親在2009年遷離婚姻居所,根據母親的妹妹表示,即使母親遷離婚姻居所後,當大兒子和小兒子患病時,也是由母親帶他們看醫生及支付有關醫療費用。

28.母親的妹妹一直都在婚姻居所照顧大兒子和小兒子,所以她知道這些事而告知葉社工是一點也不出奇的。

29.關於這一點,母親在庭上作供時,她亦提及大兒子生病時,大兒子亦會找她。本席相信兩名兒子生病時都會找母親的,因為在很多關於兒子的福利事宜,包括參予家長日、簽成績表、和揀選中學母親都會參予,而兒子亦樂意母親參與。

30.相反,父親在上述的福利事宜,都沒有參與。根據父親在庭上的證供,本席亦看不出父親在這些事情上的主動性。父親在盤問時指出,他不知道何時是家長日,因為兒子沒有告訴他,兒子亦沒有告訴他何時派成績表,父親甚至說小兒子的成績表小兒子表示由大兒子代父親簽亦可以,而父親亦指出他問過大兒子,大兒子表示幫小兒子簽成績表是沒有問題的。

31.無論作為父親有沒有兒子的撫養權,叫兒子讓他看成績表,是作為家長關心子女學業最自然的反應,而問兒子何時派發成績表,亦是作為家長關心子女學業理所當然之事。

32.作為父親怎麼可能將簽成績表這麼重要的事,亦叫大兒子代勞。因為看完成績表內的成績,了解後,才會簽成績表,而不是單單簽名這麼簡單。作為父親亦不可能不知道兒子何時派成績表,亦不可能不要求兒子告訴他何時派成績表,父親在這方面的做法一點也不稱職。

33.其次,父親在盤問時承認兒子們一直都叫母親參與家長日,他亦指出家長日是一兩個月一次,目的是看成績表。父親亦承認兒子們一年要考多少次考試他是知道的。父親一方面說,關於家長日和兒子的學業,母親都與他爭着做,有些事情只是他不知道,而不是他不想做。本席認為如果他真的想做,他根本不可能問大兒子,由大兒子幫小兒子簽成績表是否沒有問題。

34.關於揀選中學,他指他不知道哪一間中學好,並說他有與大兒子說,並吩咐大兒子要好好關注小兒子這些問題。父親亦指出小兒子選擇哪一間中學,小兒子沒有讓他看,如果小兒子讓他看,他一定會看。另一方面,他又說他有給予意見給小兒子,同樣地,本席認為,作為一個關心子女學業的父親,沒有理由欠缺一些主動性,尤其他說他有給予意見給小兒子,本席認為不是兒子不讓你看,作為父親就不主動地去問,在這一方面他亦是不稱職的。

35.小兒子在第一份報告中亦指出,他需要父親協助支付一星期六天的私人補習費用,但父親只支付三天的補習費,其餘的他要問母親索取。在第一份報告中,當時父親解釋小兒子沒有需要六天補習,所以他才支付三天的補習費,本席認為,父親連他的成績表也沒有看,又怎樣去評估他補習多少的需要。在這一方面父親亦是不稱職的。

小兒子與父親、母親、鄧女士、何先生,和大兒子等人的關係

36.父親在第一份報告中自己指出,他和兩名兒子的關係在2005年年初之前也是要好的,父親認為當他認識了現任的妻子後,兩名兒子可能認為父親不在愛他們,兩名兒子又受人教唆,所以父子間的溝通少了,因而他們的關係也轉差了。

37.大兒子在第一份報告中指出,他現時與父親沒有溝通,同時大兒子表示,父親會將所有有關金錢的事宜,都叫他們問母親支付。小兒子在第一份報告中形容父親對他是冷漠的,甚少與他說話。

38.在第二份報告中,父親感慨地表示,他嘗試與兩名兒子溝通,但無論怎樣,兩名兒子也不肯與他溝通,他也不知道他們為何是這樣子的,他也不甚了解為何他與兩名兒子的關係轉淡。

39.父親在盤問時,他承認上述的情況,他有這樣對葉社工說過。不過他解釋,可能只是與葉社工討論時的那幾天,他與兒子的關係不順利,兩名兒子不願意與他傾談,現在兩名兒子又再與他傾談,不過母親的妹妹干擾他們的關係。

40.根據父親在兩份報告中向葉社工表述的情況,及兩名兒子對葉社工所表示的情況,父親與兩名兒子關係轉淡,本席認為父子間沒有溝通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

41.葉社工在庭上的證供指出,他與兩名兒子傾談時,是採用開放的問題向兩名兒子查詢的,並且由兩名兒子自己表達如何與父親相處,他不會用指導性亦不會用對質的方法,而是由兩名兒子自由表達,從而了解並記錄在報告中。

42.葉社工在庭上的證供亦指出,兩名兒子向他表達怎樣與父親相處,如果母親的妹妹有阻礙兒子與父親的關係發展和溝通,兩名兒子若觀察到這樣的情況,他們會作出反映。

43.本席同意葉社工的看法,就以冬至吃飯一事為例,兒子亦會主動問父親關於一起過節吃晚飯的事,所以如果母親的妹妹有窒礙兒子與父親的溝通,他們必然會表達出來,但他們並沒有這樣的投訴。

44.父親對葉社工的盤問指出,他觀察到兩名兒子對於撫養、照顧和管束權給予誰,是存着矛盾的,因父親曾問兩名兒子是否希望跟隨母親居住,但兩名兒子並沒有表示什麼,父親認為,兩名兒子沒有確實的回覆,是因為他們還沒有決定跟隨誰居住。

45.葉社工指出兩名兒子曾解釋,因提及母親時,父親就會非常憤怒,他們害怕提出時,父親會不高興,及會被即時趕離婚姻居所。

46.父親在盤問時,自己亦承認兩名兒子去母親的店舖見面,他是不喜歡的,他亦承認他會因此而憤怒。父親在庭上的說法,吻合兩名兒子在第二份報告中指出的情況,兩名兒子說父親質問他們並表示不希望他們再到母親那裏,兩名兒子亦表示每當他們提及母親時,父親便會發脾氣,父親亦表示會趕他們離開婚姻居所,故此兩名兒子認為,父親連他們與母親見面都會發怒,更何況他們要求到母親那裏留宿探視,父親一定會很憤怒的。

47.本席認為子女盼望與自己的父親或母親親近,這是非常自然的事,但對於與母親見面一事,父親的態度,不但令兒子感到尷尬和為難,更甚者,父親與兒子亦因這事,發生重大的磨擦,因為父親經常掛在嘴邊對兒子說,因兒子喜歡與母親親近而要趕兒子離開婚姻居所,令小兒子完全沒有安全感。

48.雖然父親亦說他希望兩名兒子生活好並希望他們生活過得愉快,他亦在庭上說他會接受兒子的選擇,但另一方面,他卻又說他要聽小兒子親口對他說,他才願意接受小兒子的意願,即使兩份報告中兩名兒子都已清楚交代他們的意願,明顯地,父親根本是不肯面對現實。

49.在第一份報告中,大兒子憶述,有一次當祖母將小兒子的衣服丟出門時,父親卻沒有制止。然而父親在庭上被盤問時,他雖承認當時他在現場,但他的解釋是當時他有制止,他指出祖母只是執拾了兩名兒子的衣服,目的是令母親的妹妹離開,父親的解釋是兒子們誤解了當時祖母的用意,對於父親的說法,本席感到難以置信。不過無論如何,事實亦反映了做父親的一方,不善與兒子溝通,否則兒子們亦不會有這樣的感受。

50.父親在他的宣誓書中指出,2015年6月他再婚,雖然他再婚,但生活上並沒有變化,由他的現任太太即鄧女士幫忙照顧兩名兒子,他指他的太太與兩名兒子關係良好,生活和諧,生活一切正常。

51.父親在宣誓書中所說的情況,本席認為並不是事實。事實恰恰相反,兩名兒子與鄧女士的關係非常惡劣,否則也不會當父親問兩名兒子交出身分證時,兩名兒子拒絕交出身分證供父親影印,以申請鄧女士單程證之用。

52.關於在家裏與兩名兒子一起用膳的問題,兩名兒子在第二份報告中指出父親除了鄧女士需要回鄉辦理來港手續的數天外,回家與他們共進晚餐,在其餘的日子,父親大都會與鄧女士在外用膳後才回家。

53.本席相信兩名兒子是盼望與父親一起用膳的,否則他們也不會問父親何時一家三人吃飯做節,然而做父親的,一直都與鄧女士在外用饍,而冬至時自己到祖母家用膳,事先亦不與兩名兒子提出一起到祖母家用膳,難怪兩名兒子對父親在過冬節時的安排感到不滿。

54.其次如果鄧女士與兩名兒子的關係是好的,沒有理由父親與鄧女士在外用膳,兩名兒子一直都沒有一起去。

55.至於母親方面,她在第一份報告中表示,兩名兒子一直與她保持聯繫,並常常見面和一起用膳。葉社工家訪時,何先生亦表示他與兩名兒子的關係融洽,大兒子自年多前,已開始在假期和周末時,在何先生的工程公司內做兼職,何先生亦會教導兩名兒子人生道理和待人接物的處事方法。

56.何先生表示歡迎和接納兩名兒子隨時與他同住,他指出他亦計劃租住有三個房間的單位,讓兩名兒子可擁有自己的空間。

57.兩名兒子在第一份報告中亦表示與何先生關係和諧和良好,大家有說有笑。在第二份報告中,大兒子指出小兒子的管養權歸母親是好的,因為母親的照顧和經濟安排比較理想,如果小兒子跟隨母親生活,他表示他也會與小兒子一起。

58.本席相信他兩兄弟的感情是要好的,而且兩兄弟能一同生活亦是一件好事。雖然大兒子已年滿十八歲,他也知道他可以自己選擇跟誰人一起居住,但他亦願意與母親及小兒子一起生活。

59.小兒子在第二份報告中表示,父親是不太理會他的,並且父親時有表示要趕他離開婚姻居所,小兒子認為母親的照顧理想,所以他希望他的管養權歸母親,並跟隨母親生活。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60.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母親有照顧小兒子的能力,她也是一位好母親。小兒子表示何先生對待他好。從現有的證據衡量,本席看不到有需要擔心小兒子與何先生的相處會有任何的困難。

61.法庭須解決的問題是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應作出一個怎樣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命令。父、母親不約而同希望小兒子在自己照顧下成長,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小兒子的意願是他想跟母親同住。

62.母親過去亦是小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和小兒子的關係亦較父親相對親切,何先生也支持母親爭取照顧小兒子,以上多點,都支持法庭將小兒子的管養權和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

63.反之,父親不善於和小兒子溝通,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認為現有情況下,將小兒子的管養權和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符合他的最佳利益。

64.母親同意對方可享有合理探視,以維繫和發展父親與小兒子的感情和關係。本席頒令父親可得合理探視權。若任何一方認為有需要法庭就探視方面作出更具體的安排,可向法庭提出相關的申請。

命令

65.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i) 母親享有小兒子的管養權和照顧及管束權;

(ii) 父親可享合理探視權。

訟費

66.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張志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陳兆明、袁燿彬律師事務所袁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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