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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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3月12日,在其深水埗居所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儲存於他的桌上電腦內的三十九個影像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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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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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3月12日,在其深水埗居所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儲存於他的桌上電腦內的三十九個影像片段。 案情 2.2015年3月12日,警方進入被告人在深水埗的居所作搜查,發覺被告人睡房內的桌面電腦裡面載有一些兒童色情物品,經檢驗後,計為三十九個影像片段。 3.警誡下,被告人說他從網上下載那些片段,只是供自己觀看,和其他人無關。被告人說那部電腦是他自用的,他是因為好奇才作下載。 4.警方將那三十九段兒童色情影片分類如下:屬第一級的有三段,共長大約十分鐘;屬第二級的有一段,長大約三十二分鐘;屬第三級的有十段,共長大約一百二十八分鐘;屬第四級的有二十五段,共長大約三百四十三分鐘,三十九段影片共長大約五百一十三分鐘(見案情附件A)。調查人員觀看過那些影片,認為其中屬第三、四級的影片中兒童色情鏡頭比例大約如案情附件B所列。主控官說,同一段影片中所顯示的兒童角色基本上都是相同的兒童,即同一段影片中沒有很多不同的兒童扮演不同角色。主控官亦從三十九段影片中抽取影像,製成硬照去顯示該段影片的色情程度(見相片集,案情附件C,相片1至39號)。 案底 5.被告人現年36歲,以前沒有犯罪紀錄。 求情 6.被告人說他在1996年(即18歲時)來港定居,其後回國內讀書,有大學教育程度,他22歲時再回香港,之後當過維修員、客戶服務主任,最近三年則在地盤擔當測量員的工作。被告人每月收入兩萬多元,有一半作家用。他現在和六十多歲的母親及三十多歲的妹妹同住,被告人是家中經濟支柱。他說母親年老多病,需要他照顧。 7.被告人說他在2013年和一名國內女子在香港結婚,但兩人在本年2月離婚,離婚理由有多個,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因為被告人因此事被警方拘捕,看來妻子為此耿耿於懷,最後下堂求去。 8.被告人說他只是出於好奇,從網上下載有關的影片,他知道是兒童色情物品,但自己還沒有時間觀看,只打算日後觀賞。被告人說他不會將該等影片作發布或謀利,他不知道所犯罪行如此嚴重。被告人說他一旦入獄,會失去工作,影響家中經濟,他的母親亦為此擔心不已。 判刑 9.在CAAR 8/2007暨CAAR 9/2007,萬廣財暨何恩橋案,上訴庭說明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行的嚴重性,並訂下判刑指引。 10.本案涉及的影片數目其實不多,只有三十九段,其中四段屬較輕微的第一、二級,有十段屬第三級,有二十五段屬第四級,涉及在影片中出現的兒童估計年歲為5至15歲之間。 11.本席信納被告人是因為好奇才下載那三十九段影片,只打算自己觀賞,不會作任何發布或謀利之用。被告人因為此事被捕,自己及家人都十分擔憂,妻子最後更下堂而去,雖然這不是唯一兩人離婚的原因。 12.被告人初犯。他可能如一些人般無知,以為所犯很輕,不過,法律對此類罪行看得嚴重。 13.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提出的求情。本席考慮到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數目不多,當然其中涉及一些看來只有5至15歲的兒童,情況仍是嚴重,但被告人以前並無案底,他只是出於好奇無知,才犯上此案,本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 14.被告人在2015年3月被捕。本案的案情其實很簡單,本席認為控方可以在六個月之內,已經可以將被告人落案起訴,但被告人事實上是在被捕後大約十一個月後才正式被落案起訴。被告人雖然罪有應得,但幾個月的乾等徒添他的焦慮與壓力。本席相信被告人所說,他在等候期間,每個月須到警署報到,影響工作。本席為此對被告人額外減刑一個月,所以本席在被告人認罪後,對他實際判刑是九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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