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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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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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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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 案情 2.被告人在2015年4月20日晚上7時30分左右,在元朗安寧路駕駛一部客貨車。沒有證據清楚顯示被告人當時的車速,亦沒有證據顯示他當時是超速(路面的限制時速為50公里)。被告人在一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沒有遵照紅色燈號停車,他沒有減速,以原有的速度向前繼續駛去,在行人過路處撞到一名剛依行人綠燈步出馬路兩、三步的六十多歲女途人(控方第一證人何女士)。被告人的車子撞上何女士的右邊身體,車子的左側鏡亦撞彎了(見相片集P1第18至20號相)。何女士跌在地上暈到,送院後醒過來。她所受的傷勢登載在醫生報告(證物P4,譯文為P4A),包括右邊有五條肋骨骨折,左邊有兩條肋骨骨折,左手三隻手指受傷,其中的中指有骨折。何女士留院九天後出院,經過大半年的物理治療,她現在仍有肋骨痛楚,要擦藥油,有時還須服止痛藥。何女士說她現在左手不能用力拿東西,右手亦不能拿重或伸得高。 案底 3.被告人在1997年有一次定罪紀錄,是駕駛時血液內所含的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他被罰款8,000元。不過,被告人亦有三次交通違例事項以定額罰款處理:2011年1月他超速超過15公里,但少過30公里,2011年10月同樣超速,而2011年7月,被告人更有一次不遵守交通燈號的違反(failure to comply with traffic signals)。 求情 4.被告人現年57歲。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個人資料書顯示的資料大都正確,即被告人有中學教育程度,在一機械公司任職。不過律師說被告人現在的收入減了,每月只得一萬七千多元。 5.律師說,被告人二十年前已經離婚,沒有子女,他現在和一位八十多歲的母親與及一位傭人同住。律師說,被告人是一位孝順的兒子,聘請傭人去照顧母親,高齡的母親有高血壓病。被告人自己亦有糖尿病,在2009年割去一腎,現在每天要吃大約十種藥物。 6.律師說被告人不是故意衝紅燈或看到路上有行人仍繼續前駛。律師說現在看來被告人可能是錯誤判斷燈號才犯上本案。律師指被告人在事發時沒有加速前行,所用的速度亦沒有超過路面限制。被告人雖然在發生意外後沒有即時剎停車輛,但他也把車輛駛埋一處停好,然後走去看顧傷者,可算盡責。律師說根據英國Cooksley案定下的罪責分類,被告人在本案中沒有看好燈號而繼續前駛,在行人過路處撞到途人,可算只是中等罪責(intermediate category)的較輕程度。 7.律師又說何女士雖然受傷不算輕微,但沒有永久傷殘,記憶亦沒有受損。 8.辯方律師沒提及任何判刑案例,只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人。律師說,被告人的工作需要駕駛,希望法庭在停牌方面考慮從寬。 判刑 9.被告人熟悉事發現場,知道該處有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本席裁定被告人並非是看錯燈。案中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被告人是刻意衝紅燈,還是失神而忽略。以較有利被告人的角度去看,本席視被告人並非刻意衝燈,而只是當時沒留神,沒看好燈號而繼續前駛,在行人過路處撞到何女士。當時行車紅燈亮起應該最少有兩秒多,即行車紅燈亮起一秒後,行人綠燈才會亮起,何女士見到行人綠燈亮起,稍等一等才步出馬路,踏出兩、三步後才給被告人的車子撞到。被告人在本案的駕駛態度是十分危險的,事發在一條也算繁忙的道路,當時為晚上七時半左右,必有不少路人使用該處過路。 10.被告人沒有遵照交通燈號駛過紅燈至行人過路處,他雖然未有超速,但絕對不是僅以他所說的十多二十公里行駛那麼慢。從何女士所受的傷勢及被告人車子左側鏡也被撞彎的事實去判斷,當時的撞力非輕。何女士被撞暈,送到醫院醒過來,傷口要縫針,有多條肋骨骨折,她雖然不須經過手術,但也要留院九天,之後還要做大半年的物理治療,何女士現在身體仍有些痛楚,要擦藥油,甚至要吃止痛藥。她的日常生活雖然沒有大礙,但左右手的能力是少了一些。 11.本港的上訴庭認同所有危險駕駛罪行應首先以被告人的駕駛態度去釐訂罪責(culpability),意外的結果是否有人傷亡是跟著的判刑考慮因素之一。 12.英國的Cooksley案將危險駕駛罪責分為四類,分別是低度罪責(low)、中度罪責(intermediate)、較高罪責(higher)及嚴重罪責(serious)。Cooksley案也定下判刑指引,不過那些判刑指引是針對刑罰較高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本案的罪行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只得七年,所以法庭應用Cooksley案的判刑指引時,應作適當的調整。 13.即使被告人在本案只是沒留意燈號而衝了紅燈,並非故意,他的罪責也屬Cooksley案所說的中度罪責,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的罪責應界定為中度罪責中的較輕程度。 14.在本港一宗上訴案(CACC 221/2012呂仲德案),上訴人駕駛一部客貨車,在路上以四十多公里行駛,沒有超速,但他沒有遵照紅燈燈號停車。法庭裁定當時紅燈只亮起一秒,之前是三秒黃燈,被告人撞到一名八十多歲的老婦,該名老婦當時正依行人燈號恰當地過馬路。被告人不能及時剎停他的車輛,把老婦撞得很傷,該名老婦從此需要家人照顧,要用拐杖行路,記憶亦受損害。該名上訴人52歲,有三十多年駕駛經驗,都算良好,只得一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他是家中經濟支柱,過往品格良好。該上訴人不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身體受傷罪,但在審訊中,辯方沒甚挑戰控方的案情,該上訴人亦沒有選擇上庭作供。審訊後,原審法官判他入獄兩年,上訴庭考慮過一切情況後,認為可以判得輕些,將刑期減為20個月監禁。 15.本案的案情和呂仲德案有些相似,不過本案的傷者受傷沒有呂仲德案中的傷者那麼重。不過,本席亦裁定被告人衝紅燈時,紅燈不只亮了一秒,而是剛說過的最少有兩秒多。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與及辯方的求情,認為基本判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被告人否認控罪,不能取得任何判刑扣減。相反,被告人雖然有權行駛權力去否認控罪及選擇上庭作供,但他作供時表示是何女士不依行人燈號過路,對她作出嚴重誣藐,何女士在證人台被問得情緒激動。英國的Cooksley案例已說過,被告人自己犯法但諉過於人,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為此考慮,對被告人加刑1個月。本席最後判被告人入獄16個月。另外,被告人須停牌兩年,或直至他已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停牌期間,被告人不能駕駛任何類別車輛,停牌令由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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