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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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肇事地點是香港上環永樂街與德輔道中交界,死者是一名80歲的女士。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22/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2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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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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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6年2月24日上午10時07分
出席人士: 葉瑞紅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錦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To Lam & Co 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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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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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肇事地點是香港上環永樂街與德輔道中交界,死者是一名80歲的女士。

2.被告表示會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不獲控方接納。

案情

3.絕大部分控方證供以承認事實呈堂,控方傳召三名證人作小量補充。控辯雙方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 C條訂立的《控辯雙方承認事實》(P18)內容包括:

1. 意外發生地點為永樂街西行線與德輔道中交界,永樂街西行線現場是雙線單程的行車通道,而德輔道中西行線與東行線近永樂街西行入口中間有雙白線分隔。要進入永樂街西行線,可從德輔道中西行線左轉或從德輔道中東行線右轉。肇事現場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意外發生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及完整。交通流量正常、能見度良好。意外發生後,現場路面沒有發現煞車痕。

2. 2015年3月10日0855時,被告駕駛展示登記號碼 KE2643的的士〔下稱「涉事的士」〕沿德輔道中東行線駛至與永樂街交界處時,橫越德輔道中的雙白線轉右駛進永樂街西行線。正當涉事的士右轉時,其左邊車頭踫到正在向北橫過永樂街的一名80歲女途人梁秀英〔下稱「死者」〕,引致她墮地受傷。被告沒有將涉事的士停下,繼續緩慢地向前行駛,直至一名途人李幼奇大聲呼喊,涉事的士才停下來。事發後死者被送往瑪麗醫院治理,延至2015年3月11日2324時證實死亡。死者的致死原因是『顱內出血』。

3. 意外發生後的呼氣測試顯示被告體內沒有酒精。

4. 警員16533奉召到達意外現場作初步調查。他亦確認被告是涉事的士的司機。期間,被告向警員16533口述此宗交通意外。被告表示:「當時沿德輔道中東行沿右線至永樂街交界時右轉進永樂街,有途人同我講叫我停車,我停車落車見到傷者瞓喺地下,期間無感受到任何撞擊及任何震盪」。之後警員16533將被告所述的說話準確地紀錄在其記事冊內,然後交由被告閱讀。被告是自願在該記事册上簽署,確認所載内容屬實。該記事冊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1。

5. ...。

6. 死者的兒子劉啓基表示死者...已退休,...除患有輕度白内障外,健康良好,沒有任何長期病患;平日行動自如,無須别人照顧...。

7. 意外當日上午約9時40分,警員3828在意外地點拍攝了共10張照片,顯示涉事的士位置及現場狀況,...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3 (1-10)。警員3828在現場量度路面及繪劃一幅草圖,顯示現場交界狀況。該草圖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4。

8. ...[意外後負責檢驗涉事的士之]驗車主任梁少強確認涉事的士没有任何機件故障。有關涉事的士的交通意外車輛檢查報告及其譯本現呈堂為P5。

9. ...。

10. ...。

11. 位於德輔道中188號的 「金龍中心」 裝有閉路電視錄影設備的系統,其中一個閉路電視鏡頭可錄影到永樂街近德輔道中交界的狀況。雖然該閉路電視紀錄内顯示的時鐘與實際時間相差約兩小時30分鐘,但該閉路電視錄影設備的系統及攝錄機操作正常並錄影到意外發生經過。該錄影片段已被錄製於一隻數碼光碟內,該數碼光碟現呈堂並列為控方證物P8。

12. 位於永樂街3號地下的「Golden computer Accessories」 店舖内裝有安装閉路電視錄影設備的系統,其中一個閉路電視鏡頭可錄影到店外永樂街近德輔道中路中狀況。該閉路電視錄影設備的系統操作正常並錄影到意外發生經過。該錄影片段已被錄製於一隻數碼光碟內,該數碼光碟現呈堂並列為控方證物P9。

13. 上述兩段閉路電視紀錄片段在攝錄、燒錄及擇選列印影像照片期間並無受過任何干擾,更改或删減。

14. 高級警員52822從上述兩段閉路電視紀錄片段内擇選列印了共17張影像相片,現呈堂為控方證物:

(1)6張從德輔道中188號地下的閉路電視紀錄片段内擇選列印的影像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10;

(2) 11張從永樂街3號地下的閉路電視紀錄片段内擇選列印的影像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11。

15. 警員58612拍攝了共8張照片,顯示德輔道中及永樂街交界的位置。該8張照片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12 (1-8)。此外,警員58612從上述兩段閉路電視紀錄片段内擇選放大列印了共17張影像相片現呈堂為控方證物:

(1)6張從德輔道中188號地下的閉路電視紀錄片段内擇選放大列印的影像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13;

(2) 11張從永樂街3號地下的閉路電視紀錄片段内擇選放大列印的影像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14。

16. 上述已呈堂的證物的連鎖保管程序並沒有中斷及在呈作證物前的檢取、接收、運送及保管等有關過程中,並無受到任何干擾或干預。

17. 2015年3月16日上午11時25分,高級警員52822拘捕及警誡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控方三名證人的證供

4.三名控方證人在庭上作供。第一證人李幼奇當時在永樂街3號外面行人路上向西步行,突然聽到右邊後方傳來一些聲響,轉頭看見一名長者(後知是死者)躺卧在一輛的士(後知是涉事的士)的左前輪前,上身近行人路,下身在車底,左前輪輾過死者的腳,之後繼續駛前,他與一名途人同時喝停被告,被告將車停下,死者躺卧在前軸與後軸間的車底。被告問他是否撞倒死者,他告訴被告正是,他致電999,警車及救傷車到場,他待死者被送離現場才離去。事發前他沒有聽到任何響按聲,他估計被告時速是5至10公里。

5.第二證人警員16533奉召到現場調查,死者尚有氣息,但不能回答他的提問,他向被告查問,將被告的回應寫在記事冊上(P1)。

6.第三證人陶志恒博士是法證專家證人,辯方就他的報告(P19)提出一些補充問題,根據報告的第5段,從永樂街3號地下的閉路電視紀錄片段可見包括:

(1)08:57: 08.68—的士車頭出現(本席理解的士將要橫越德輔道西行線)[附錄1];

(2)08:57:10.08—的士右轉駛進永樂街[附錄2];

(3)08:57:11.32—死者在的士右車頭前出現(本席理解的士右轉期間在此刻正面對著永樂街3號 [附錄3];

(4)08:57:12.56—死者似乎被的士撞倒(本席理解辯方不爭死者便是遭的士撞倒的人)[附錄4]。

7.陶博士同意辯方張大律師所指,由08:57:10.08—的士右轉駛進永樂街至08:57:12.56—死者似乎被的士撞倒期間共有2.48秒,他並向張大律師確認從閉路電視紀錄片段計算到的士的時速是約12公里(報告之第12段)。

辯方案情

8.被告不自辯,不傳證人。

總結陳詞

9.控方沒有陳詞,辯方提交書面陳詞,並以口頭方式補充。

本席的觀點

控方證人的證供

10.辯方沒質疑他們的證供,本席亦認為三名證人誠實可靠。

《道路使用者守則》

11.第50頁指出駕駛人的責任如下:

無論何時何地,即使行人胡亂橫過馬路,駕駛人在法律上和道義上,均有責任,提防和避免撞倒行人。因此,你應該經常讓路給行車道上的行人。

在行人眾多的地方,尤其是在擠擁的街道上,… 你應小心慢駛。…

駛入或駛出馬路車道時,應避免倒車和讓路給行人。

橫過馬路

通常在人車繁忙的道路上,才設有行人過路處。在其他沒有行人過路處的地方,行人也可橫過馬路。

行人常在路口橫過馬路,特別是在連接大路的橫街路口。

駕駛人在轉入另一道路時,應先讓路給正在過路的行人。…

12.第66頁也指出:

駛近路口時,應格外小心。留意車輛在道路上的位置及速度是否適當。應先確定路面安全及不會構成阻塞,然後才駛過路口。…

駛近大路或轉入另一條道路時,應讓路給正在橫過或等候橫過馬路的行人。

13.套用上述兩段內容於本案,這表示駕駛人從德輔道中轉入永樂街街口時應先讓路給行人及留意車輛在道路上的位置及速度是否適當。

14.張大律師陳詞(第12段)指出:

涉事的士要進入永樂街西行線,是從德輔道中東行線右轉(控方証物P4–交通意外草圖; P12–相片)。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駛至兩路交界前會將注意力集中於道路交界處整體狀況上。而本案道路交界處是沒有交通燈管制的。駕駛人要注意的整體狀況包括:

(1)德輔道中東行線電車路沒有電車;

(2)德輔道中西行線電車路沒有電車;

(3)德輔道中西行線沒有其它車輛;

(4)確定沒有其它車輛行駛後才可右轉入永樂街。

15.本席同意這陳詞,但須補充「道路交界處整體狀況」也應包括行人安全,正如《道路使用者守則》第51頁指出:

行人安全

行人不只是「交通」的一部分,也是有個性的人。他們的舉動難以預料。行人越年輕,走路更快和更易轉變方向。你應留意和顧及侫帶著小孩的行人、老年人、失明人士和傷殘人士。

所有道路都可能會有行人,或在路旁步行、或橫過馬路、或在行車道上進行其他活動。

本章所載的守則和忠告,通常是針對行人的安全問題。提高警覺和顧及行人,是駕駛人應有的責任。在市區道路、路口附近、行人過路處、巴士站或進行道路工程的地方、以及在晚上或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尤須如此。停車或泊車時,也應注意行人安全。

被告有否「足夠時間」應變

16.張大律師的陳詞(第25段)如下:

控方所指出被告人的危險駕駛方式似乎是當被告人的士右轉駛進永樂街時,他是有「足夠時間」注意整體路面狀況,看到死者在馬路上行走。但這「足夠時間」是根據甚麼基礎, 客觀標準或証據去決定? 的士正在右轉時會在甚麼位置開始才可以清楚看到死者在馬路上行走? 這個位置如何量度? 如何量度左右視線範圍等? 辯方陳詞–控方是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的危險駕駛方式。

17.陶博士(在P9的第10及11段)計算出涉事的士時速約12公里,共有2.48秒完成觀察及反應(包括0.9秒的反應時間,這0.9秒是運輸署所編寫的《道路使用者守則》所推斷的)。張大律師口頭陳詞指車速已經很慢,被告沒有「足夠時間 」完成觀察及反應。

18.本席認為「足夠時間 」對駕駛人而言應包括3個部分:(1)觀察時間;(2)思考時間;及(3)煞車時間。若駕駛人以12公里時速行車無法完成上述三個部分便應減速至有「足夠時間」完成,案發時沒有任何事情影響被告,他以時速12公里駛入街口純是個人選擇,若嫌沒有「足夠時間 」觀察、思考及煞車,他應減速。

永樂街街口的交通情況

19.德輔道中188號的金龍中心的閉路電視片段(P8)顯示意外前約2分鐘開始的交通狀況,當時是上班時間,永樂街街口馬路上持續有不少行人走動,死者只是其中一人,她在從畫面右邊(單號門牌一方,即北行)踏上馬路,P8附設的時間是「06:27:08」(這時間須調快約2小時30分鐘),直線步行往街口方向,7秒後(「06:27:15」)在行車線正中位置被涉事的士車頭撞倒。

被告是否危險駕駛

20.當時是上班時間,永樂街街口馬路上持續有不少行人走動(包括死者),被告以約12公里時速駛入街口撞倒在行車線正中位置的死者。

21.本席認為被告的駕駛方式,未能做到——(1)觀察;(2)思考;(3)煞車——這三個部分任何一個,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被告以上述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22.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本席裁定被告罪成。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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