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37/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被告人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承認一項經營賣淫場所,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a)條(「控罪一」);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予以懲處,罪名成立。有關上述兩項控罪的證據和事實,詳見法庭在12月22日頒下的《裁斷理由書》,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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