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1/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rch 2015.
1. 上訴人(練棋達)在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原審法官)席前承認兩項(即第三和第五項)俗稱“洗黑錢”罪後,被判入獄共3年6個月。兩項“洗黑錢”罪,分別指上訴人在2004年1月2日至2010年1月12日及2006年10月12日至2009年1月28日“清洗”約2,519萬港元及約1,445萬港元,共約3,970多萬港元之“黑錢”。原審法官同時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條例》”)第8、11及13條裁定上訴人曾因“洗黑錢”罪“獲利”及其“罪行得益”的總計達到10萬元或以上。原審法官評計申請人的“犯罪得益”價值的款額是3,970多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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