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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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聆訊開始時,被告人承認第二同第三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有關答辯不獲控方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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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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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人,郭家權,在本席前面對三項控罪:
2.聆訊開始時,被告人承認第二同第三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有關答辯不獲控方接納。 3.辯方沒有任何證供提供給法庭,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從同意事實可知道被告人過往無刑事紀錄,亦無任何交通事項之定罪紀錄。主要證據其實來自被告人所駕駛的田螺車車頭所裝置的攝錄機拍攝所得的片段,片段顯示「撞到人」的整個經過。 4.案情顯示,當時被告人駕駛著一部田螺車。案發當日早上沿德輔道西西行線的左二線行駛(該道路有四線雙向行車,即兩線東行,兩線西行)。意外發生的時候,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情況正常。 5.從片段可見,當時左一線有其他車輛停泊而不能行駛。被告人駕駛到一個階段,死者(當時穿著紅色T恤) 出現在德輔道西行線,左一線同左二線之間,順著交通方向向前步行。被告人駕駛的田螺車緩慢地跟着前面一輛裝著鐵枝的貨車。當田螺車剛駛過死者不久便停下來,原因是前面車輛停車。 6.當田螺車停車不久,其實這部車未完全停下,縱然停下也只是一秒左右,隨即又再向前行駛,因為前面車輛再次開行。不過,鏡頭所見,這名死者從田螺車車頭左邊橫過車頭至右邊,然後被田螺車撞及。 7.在法庭前的證供,有途人當時看見田螺車車頭右邊前面車轆壓着死者,其他途人亦通知被告人。從鏡頭所見,車子撞到人停下之後曾向後倒車,明顯是因為壓着死者,倒車是避免這種情況繼續下去。 8.除了鏡頭看見死者從左邊田螺車車頭橫越到右邊(所見到的是死者頭頂位置同頸項,背上部位置;另外照片亦可看見其實這部田螺車是裝置了一個魚眼鏡,從魚眼鏡可以清楚看見死者從車頭左邊橫過到右邊。 9.法庭首先要決定證據方面如何處理。有兩方面要處理,第一,是錄影片段鏡頭所見到的情況;第二,是魚眼鏡所見到的情況。鏡頭所見的情況,明顯是來自田螺車車頭裝置的攝錄機。從照片P3第6幅照片可見,有關裝置的位置並不與駕駛者眼部位置屬同一位置。 10.控方並沒有傳召或提供一些證據,例如找一個與被告人高度相若或相同的人,坐在司機位觀望並向法庭描述所見角度或所見的情況。缺乏這方面證據時, 法庭就不能完全接納鏡頭所攝錄的正就是司機當時所見的情況。因為田螺車是有別於私家車,從照片可見,其車頭是平面而離地也相當高。如果一位司機坐在司機位觀望,他伸前與坐直的視野會是不一樣的。因此, 本席不能倚賴鏡頭所顯示看見的情況,例如第6、第7、第8幅照片—看見死者橫過車頭,看見其頭部和背上部的位置, 認定為當時司機可看見的情況。 11.撇開這些證據,餘下的就是魚眼鏡。魚眼鏡所安設的位置應該是讓司機可以觀察的。本席相信如果被告人望向魚眼鏡,他是可以看到緊貼車頭前的情況。 12.觀乎本案的錄影片段,正如辯方律師所述,基本上田螺車是在一般正常情況下行駛,沒有違例,速度也不快。而值得留意的是,當死者出現時, 他一直沿著第一同第二線中間(即田螺車左邊),一直以同一方向前行走,並沒在任何階段停下來,令駕駛者覺得他想橫過馬路似的,只是當田螺車停下時(停下不久),死者便選擇從田螺車前面橫越車頭,因而被田螺車撞到。 13.正如本席之前所講,鏡頭看見的部分法庭不能夠倚賴。如果法庭認為被告人當時是看見死者而仍然向前駕駛,正如一些人車爭路的情況,這情況毫無疑問是一種危險做法。但由於缺乏鏡頭那部分證據,法庭不能肯定當時被告人所坐位置是否真的可以看到如鏡頭所顯示的情況。 14.下一個考慮是,沒有任何跡象顯示有人會從田螺車車頭左邊橫過馬路,而當時他跟著前面的車,停下、開車, 而他停下時, 其實死者很快便橫越車頭。如果他有留意魚眼鏡, 當然可看見死者出現,但問題是在這情況下,沒有望到魚眼鏡而導致碰撞是否危險駕駛呢?從整體來看,本席並不認為足以構成法例所講的危險駕駛。 15.但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是否未有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者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呢?本席認為有證據顯示的,而且被告人也承認不小心駕駛。 16.考慮過本案證供,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夠證明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是屬於危險,因此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第一項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他所承認的不小心駕駛則罪名成立(道路交通條例第36(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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