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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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經審訊後,就第一項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判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則罪名成立(在答辯時, 他已向法庭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94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4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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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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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3月21日
出席人士: Mr SUEN Kam-hee,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N Ho-ch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欠妥的車輛(Using a defective vehicle)
[3] 使用貨車而其裝配的自動裝置不能夠發出聲音並不可給予充分警告(Using a goods vehicle fitted with an automatic device other than capable of giving audible and sufficient 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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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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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經審訊後,就第一項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判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則罪名成立(在答辯時, 他已向法庭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

2.他同時承認第二和第三項控罪,第二項控罪是使用欠妥車輛,涉及安全帶並非在良好使用狀態; 第三項涉及貨車倒後發聲的裝置未能夠給予充分警告。

3.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被告人駕駛一部重型車輛(田螺車), 沿德輔道西西行左二線行駛,而該段道路是四線相向行車,兩線東行,兩線西行。意外地點的車速限制是每小時50公里,當日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情況正常。

4.其實被告人所駕駛的田螺車車頭是裝置了一部攝錄機,把整個交通意外過程拍攝下來。從影片可見,案發當日早上,被告人駕駛該部車,沿德輔道西左二線行駛,車速並不快。而左邊一線停泊了其他車輛,所以車輛只得二線可以行走。到達意外現場時,可見死者當時正送外賣,在左一線同左二線之間沿著同一方向前行。當時被告人是跟著一部貨車,貨車停時他亦停車,開車時他亦開車。意外發生前一刻,被告人前面車輛停下,被告人的車輛也停下,但停下不久,一秒左右,死者隨即緊貼車頭橫過。被告人繼續開車,因為前面車輛開始起行,但隨即發覺撞到死者,右邊前車頭車胎壓著死者。之後需要倒車免得再壓著傷者,但傷者其後被送往醫院證實死亡。

5.被告人呼氣測試0微克。從影片可見,當時被告人沿路駕駛並不見有什麽特別情況,例如有其他路人在該處等過馬路,或死者有任何停頓的時候,給人有橫過馬路的感覺。

6.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原因是綜觀所有證據,只能說被告人當時是一時未有適當的專注,而沒有察覺死者在其車頭橫過而把他撞死。

7.被告人現年39歲,已婚,有兩名年幼子女。他以駕駛維生,根據辯方律師提供的資料,當日肇事的車輛其實是他買下的,每月需要供車會10,000元。他本身駕駛該部車輛, 每月大概賺30,000元。太太是文員,每月賺16,000元左右。

8.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在交通紀錄方面也只有一、兩宗輕微交通違例事項,例如超越雙白線、沒有依照交通燈號駕駛車輛等,都是罰款了事。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心感內疚,因為始終都是有人因他的駕駛而死亡,情緒也有所波動。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是一位顧家的好爸爸及丈夫,要求法庭不要頒令停牌。

9.在判刑方面,本席將案件押後,以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被告人做社會服務200至240小時。

10.考慮到被告人今次事件中的駕駛態度,法庭認為是一時沒有適當專注而引致是次交通意外,其後果是嚴重的,因為始終涉及人命。本席認為罰款並不適宜,但判監又可能過份嚴苛。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是適當地反映被告人的罪責,在獲得被告人的同意後,法庭頒下社會服務令。

11.至於停牌方面,本席考慮到被告人是以駕駛維生, 再考慮到他在本案只是一時未有專注,本席不打算頒令停牌。

12.判刑方面,第一項控罪—不小心駕駛,判處社會服務令240小時;至於第二同第三項控罪各罰款1,000元,總共罰款2,000元。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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