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黄慶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70/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pril 2016.
1. 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DCCC677/2014,暫委法官韋漢熙於2014年12月3日裁定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其實原審法官早已排期於同年11月20日作出裁決,但申請人當天沒有出席。到再排期的12月3日時,申請人再次沒有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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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7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6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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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DCCC677/2014,暫委法官韋漢熙於2014年12月3日裁定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其實原審法官早已排期於同年11月20日作出裁決,但申請人當天沒有出席。到再排期的12月3日時,申請人再次沒有出席。 2.審訊時,申請人不認罪,並有大律師代表。審訊過程中,拘捕申請人與及搜查據稱是他單位的兩名警員在庭上作證,亦有一名在警署的值日警員作證,均被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盤問。兩名拘捕申請人的警員作證時説,在申請人具有門匙的單位內,搜到危險藥物。控方證據亦包括申請人在單位時作出的招認、與及在警署內的錄影會面記錄。申請人説這些招認或是沒有發生,或是不自願的。原審法官進行特別事項程序,申請人有在庭上作證。最後,法官裁定上述招認及會面記錄是申請人自願作出的。就一般程序,申請人選擇不作證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3.最後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理由載於15頁的裁決理由書。法官把申請人判監5年8個月。 4.到2016年2月,申請人再被拘捕。2月25日,他就定罪提出經已超過時限的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尚未排期。2月26日,申請人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保䆁。 5.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只是指稱代表他的大律師沒有全力為他處理案件。案例確立,如果一名上訴人擬以代表律師不達標作為上訴理由,他必須證明其律師有嚴重失職,而且其過失令到他不能獲得公平審訊。在上訴理由書中,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詳情支持這指稱,而本席從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中,亦看不到可支持這指稱的情況。在本席前聆訊時,申請人說業主口供紙說認識他,但申請人說他不認識業主。其實若果他的代表律師傳召業主為証人,那便會成為辯方的案情,所以本席暫時看不到對申請人有什麼好處。在這階段,本席看不到申請人的擬上訴有任何勝訴機會。 6.另外,申請人對他棄保潛逃的前科,除了說當時他母親中了風,沒有作出任何解釋。上述並非棄保潛逃的合理解釋,而他有辦法藏身超過一年時間,亦是一個有關考慮。 7.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駁回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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