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65/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pril 2016.
1. 本案的申索人是香港文咸東街89-93號文樂商業大廈14 樓D單位(下稱「 該單位 」)連同天台(下稱「 該天台 」)「1/2份」 (下統稱「 該物業 」)的業主。徐玉蓮(下稱「 徐女士 」)及李其佳(下稱「 李先生 」)是申索人的董事及代表。被告人為該物業的租客。於2010 年7 月5 日,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下稱「 該審裁處 」)案件編號2010年第30617號(下稱「 該案件 」)向被告人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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