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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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已經在剛才頒下的裁決理由詳述。簡單而言,2015年6月17日晚上大約8時15分,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進入愉景灣一個私人屋苑,被告人爬越其中一個住宅單位後院的一幅牆進入該單位的後院,並且企圖打開這單位的後門入內盜竊,但是這度門鎖了,被告沒有成功進入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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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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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之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案情已經在剛才頒下的裁決理由詳述。簡單而言,2015年6月17日晚上大約8時15分,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進入愉景灣一個私人屋苑,被告人爬越其中一個住宅單位後院的一幅牆進入該單位的後院,並且企圖打開這單位的後門入內盜竊,但是這度門鎖了,被告沒有成功進入這單位。 3.被告人現年35歲,他是內地人士,他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代表他的楊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在2013年跌傷之後妻子捨他而去,留下一個10歲女兒給他撫養。被告是啤酒推銷員,父母年邁,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楊大律師指出,本案犯案手法粗疏,被告沒有使用工具,最終他亦不能成事。 4.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一般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在本案,被告人犯案未遂,屋內沒有人受驚嚇,涉案單位沒有任何損失或損壞。本席視被告為單獨犯法,並同意楊大律師說,犯案手法粗疏,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經使用任何工具,在這些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可以採納較一般為輕的判刑起點,故此把判刑起點定為兩年半監禁。 5.被告是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不能夠得到認罪可以得到的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人家中的困境與及經濟困難不能夠成為減刑的理由,案中沒有減刑因素。故此,被告人被判處監禁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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