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 Van Ho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61/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May 2016.
1. 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原被控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 條(第一項控罪),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AA條(第五項控罪)。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而第五項控罪則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處22個月2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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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6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6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5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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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原被控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 條(第一項控罪),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AA條(第五項控罪)。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而第五項控罪則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處22個月2星期監禁。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在2015年8月5日早上大約9時,控方第一證人為涉案屋苑的保安員而他正在屋苑當值。當時,五名男子欲到屋苑的B18 號屋進行裝修。其中一名男子把他們的證件交給控方第一證人,而控方第一證人向他們發出工作證。 4.及後,控方第一證人懷疑該男子提供的證件為偽造。在通知其上司後,他們報警求助。 5.在較後時間,警員到達B18號屋,並進行調查。警員沿著屋的樓梯走到天台,並在天台看見一名男子正在操作風炮機,而上訴人(一名非法入境者)與另外三名男子則圍著操作風炮機的男子。 6.警員看到上訴人滿面是汗,而且身上和面部分別沾有泥塵和石灰。但是,上訴人沒有穿戴手套或手持任何物品。另外,警員看到上訴人的身旁有很多裝修工具和勞工手套。 裁判官之裁斷 7.原審裁判官指出,涉案的單位明顯地是正在進行裝修工程。單位的天台佈滿泥沙碎石和放置了裝修工具。原審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作為一名非法入境者,被發現在天台時滿頭大汗,滿身泥塵及石灰。而且,上訴人當時正站在操作風炮機的男子身旁。 8.原審裁判官認為以案發現場環境來看,上訴人明顯地當時正在觀察他人如何操作風炮機和等候指示分配工作。原審裁判官認為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當時被受僱在天台進行裝修工作。 上訴理由 9.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指他「只認非法入境罪,無認在港非法工作」。 本席作出的考慮 10.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照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相對於處理上訴之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有著優勢,因為裁判官有機會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裁斷。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在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處理上訴之法庭才會干預。 11.本案的重點,是在於控方兩名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就本案而言,原審裁判官定罪之事實基礎,主要是她全盤信納控方兩名證人的證供及在接納他們的證供的基礎上,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另外,本席同意,不可忽略的是上訴人沒有作供。此舉表示他並沒有提出證供來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據。 12.從裁斷陳述書可見,原審裁判官已分析了控方的證供。本席同意,其分析並沒有任何錯誤或不合邏輯之處。原審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就事實的裁斷並無不恰當之處。 13.亦基於這就事實的裁斷,原審裁判官是可作出唯一的合理推論,即上訴人在案發時是受僱在天台進行裝修工作。本席同意,此推論並沒有不妥之處。 14.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並無不穩妥、不安全、不令人滿意之處。 總結 15.因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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