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向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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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他在同一事件中斬傷自己的妻子及兒子,令兩人嚴重受傷。被告人在法庭上曾經表示認罪,但他的承認並不令本席感到穩妥(見裁判理由書)。本席決定舉行聆訊,最後裁定被告人犯案時屬精神錯亂,於是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4條,判被告人兩項控罪都不成立,但法庭須依同一法例的第76條去決定如何處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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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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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他在同一事件中斬傷自己的妻子及兒子,令兩人嚴重受傷。被告人在法庭上曾經表示認罪,但他的承認並不令本席感到穩妥(見裁判理由書)。本席決定舉行聆訊,最後裁定被告人犯案時屬精神錯亂,於是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4條,判被告人兩項控罪都不成立,但法庭須依同一法例的第76條去決定如何處理被告人。 案情 2.被告人是國內人,四十多歲。他在國內已患有精神病,醫生現在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被告人懷疑妻子不忠,想害他,又懷疑兒子非他親生。被告人曾經求醫,但後來停藥,於是病發,最終引出本案。 3.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精神病發,受到妄想影響。他覺得當時年幼的兒子向他襲擊,妻子又要害他。被告人後來對辯方的黃醫生說,他當時「好驚恐」、「好緊張」,「大腦混亂」,「血都湧進大腦」,於是他「不由自主地揮刀就砍」妻子及兒子。醫生說,被告人當時雖然知道自己正在斬人,但不能控制自己。被告人在案發時表現狂亂兇狠,斬了妻子及兒子多刀,並對他們窮追不捨,後來才由到場的警員喝止。被告人稍後對警員說自己在做夢。兩日後,他在醫院落口供時說自己情緒病發,控制不了自己。 案底 4.被告人46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精神科醫生報告 5.法庭裁定被告人因精神錯亂而犯案,為他拿取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兩位政府的精神科醫生(分別為廖醫生及鄧醫生)都寫下報告。 6.廖醫生曾在聆訊中為控方作供。她當時說,被告人看來或須再留院9個月。不過,現在她的報告和另一位精神科醫生鄧醫生說的一樣,認為法庭應對被告人頒下一項無定期的入院令。廖醫生認為,被告人在2014年11起被囚後,在醫院得到一定的治療,不過他現在仍有妒忌及懷疑的妄想,很可能再病發而使用暴力。廖醫生認為,被告人留院治療是必須的,最好是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去決定他幾時可以離院,所以廖醫生建議法庭頒下一項無定期的入院令。 7.另一位醫生(鄧醫生)說,被告人住院後的情況雖然有所改善,不過被告人以為自己已有好轉,要求減藥。鄧醫生建議被告人留院一段時間,這會有助他穩定服藥及康復。鄧醫生認為,被告人的病情進展現在不能準確界定,所以最好是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去決定他幾時可以出院。鄧醫生也建議法庭頒下一項無定期的入院令。 辯方陳述 8.被告人起初透過辯方律師表示,他不想法庭頒下一項無定期的入院令,他擔心留院期間過長。不過,法庭將案件押後,讓律師向被告人解釋清楚無限期入院令的意義。本席在庭上亦向被告人詳細解釋有關入院令的意義,最後被告人明白,表示同意接受法庭頒下一項無定期的入院令。 頒令 9.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亦考慮過被告人的精神紊亂性質及程度,也考慮了兩位政府醫生(分別為廖醫生及鄧醫生)最後作出的報告。本席認同兩位醫生作出的建議,即是在目前階段頒下一項無限期的入院令,是對被告人及社會最好的做法。因此,本席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2)條頒下這項命令。根據這項命令,被告人將被收納入懲教署的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有關當局將會按《精神健康條例》合適的條文去跟進及處理被告人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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