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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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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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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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罪名成立。 案情 2.一間叫石竹的公司打算發展業務,要提供海外教育服務給國內學生。該公司在2010年底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去聘請行政總裁。 3.被告人在2010年11月24日寄電郵給石竹的負責人,附上一份履歷(證物P4),表示自己有十多年的教育服務經驗,包括1993年8月至2003年2月,於一間叫Easy Carry Limited的公司擔當Sales and Marketing Director一職,幹的工作正是海外教育服務。 4.石竹對被告人進行過兩次面試。被告人在面試中出示證明她的履歷的文件,包括在第一次面試中出示一封據稱由Easy Carry Limited發出的推薦信(證物P9)。該信據稱由一位叫William Lau的行政總裁簽署。該信讚揚被告人在Easy Carry Limited工作的表現。 5.石竹以為被告人報稱的履歷及有關的證明文件都為真確,於是以月薪88,000元聘請被告人為行政總裁。 6.被告人在2010年12月28日上任。不久,石竹便不滿意被告人的表現,雙方其後發生種種僱傭爭拗。石竹本來打算在2011年中解僱被告人,但礙於被告人懷孕及報稱抑鬱和跌傷,遲遲未能落實解僱。不過,石竹最後在2012年1月4日,透過律師向原訟法庭對被告人提出民事訴訟及同時解僱被告人。該宗民事案件現在仍未結案。 7.石竹僱用被告人的時間剛剛超過一年,即由2010年12月28日直至2012年1月4日,前後共付被告人超過870,000多元的僱傭福利。 8.本席在審訊後,裁定被告人從未於1993年8月至2003年2月在Easy Carry Limited擔當Sales and Marketing Director的工作,證物P4上有關Easy Carry Limited的報稱,與及那封推薦信副本(證物P9),都屬虛假。 案底 9.被告人現年42歲,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國內出生,1978年(即被告人5歲時)隨母親來港。被告人在港讀到中學,但憑著毅力,後來透過遙距課程分別從澳洲兩所大學獲得學士及碩士學位。 11.被告人在2006年結婚,至今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7歲的長子、4歲的次女及十六個月大的幼子。次女是被告人在石竹任職時所生的。 12.律師說被告人的長子患有一種過度活躍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長子雖然可以入讀普通小學(現讀二年級),但須接受輔導,每兩三個月亦要往醫院覆診一次。被告人及丈夫在家要緊密照顧這名孩子,十分吃力。 13.被告人的次女現讀幼稚園,她的右膝亦有外彎問題,經常跌到,也要一兩個月去做一次物理治療。 14.不幸地,被告人的幼子雖然只有十六個月大,但已被診斷患有心漏症,需要兩三個月到醫院覆診一次,以監察情況。醫生叫父母盡量不要令這名小孩的情緒有過大的激動,以免影響病情,因此,被告人兩夫婦也要很費神去照顧這名小孩。 15.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本身確實患上抑鬱,這是她在石竹任職時誕下次女而形成的,這抑鬱的情況一直存在,被告人亦被正式判定為殘障人士,有卡為證。律師說,被告人亦因情緒問題,曾經作出不智的自殘行為。 16.律師說,被告人在2011年10月真是在辦公室大廈內的洗手間跌到,為此看了很久醫生,只是後來因為要多些時間照顧子女,變得沒有時間再去覆診,但被告人現時不能走遠或拿重。 17.律師說,被告人現已再無工作,她的丈夫原有工作,但見妻子和子女的情況如此,也辭去工作,兩夫婦合力照顧三名子女。在日常生活中,丈夫負責接送長子和幼女上學、放學、買餸等外出事務,要花上很多時間,被告人則主要在家打理家務、煮食及看顧子女。律師說,若法庭判被告人入獄,她的丈夫難以獨力照顧好三名子女,兩人亦難以找得親友協助。 18.律師說,被告人自己的情況如此,還要照顧不同住的老父,要帶他去看醫生。這名老人家被診斷患上末期神經末端癌症,醫生在本年3月的時候估計這名老人家只有半年至一年的壽命。被告人的老父沒住進醫院,但一星期要到醫院作數次治療。被告人的母親年紀亦大,加上不諳本地話,不能陪伴丈夫到醫院去,所以陪診的責任就落在被告人身上,因她是兩老在港唯一的子女。 19.律師說,被告人被控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10年底,距今已有五年多的時間,相距被告人在2012年1月初才被解僱的時候,亦超過四年時間,律師說,除了那宗民事訟訴仍在糾纏中,一切都已事過境遷。律師說,本案的發生對被告人啟發不少,被告人的人生觀亦已大大改變,她和家人在2014年4月受洗,受了宗教感化,成為虔誠的天主教徒。 20.律師說,這幾年所發生的一切,令被告人感到生活吃力,她和丈夫要賣掉面積較大的居所搬到現址,一家人現在只靠積蓄生活及親友的濟助。 21.律師說,被告人一家人雖然問題不少,但關係融洽,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判刑時不僅考慮被告人的刑責,還應考慮若被告人一旦入獄,她的家人(特別是幾個小孩子)將會受到嚴重影響。律師希望法庭體諒被告人目前的狀況,對她從寬,令她已有改變的人生繼續向善,亦讓被告人自己身心康復起來,可以好好盡母親的責任去照顧幾名孩子。 22.律師說,石竹看來在2012年1月已掌握對被告人的指控,才會提出民事訴訟及解僱被告人,但石竹到同年11月才去報警,中間有十個月的延誤。另外,警方在2012年11月接案後,要到2014年2月才拘捕被告人,更到2015年4月才通知被告人要起訴她,即控方在石竹報案到通知起訴被告人期間,用上前後大約兩年半時間。律師說,這案並不複雜,一切調查,包括向律政司拿取法律意見,都應在一年之內完成。律師說,不計石竹延遲報案那十個月,本案已有大約一年半的延誤。 23.律師說,被告人以前沒有犯罪紀錄。她現在的身體潺弱,看來不合做社會服務。律師叫法庭考慮判被告人緩刑。 延誤 24.主控官準備了一份案件調查進度時序表,列出警方接到石竹報案後所做的工作。主控官指石竹報案時,不只提及Easy Carry Limited,還有其他被告人在她的履歷上提及的任職機構,因此,警方須向一共五間機構調查,其中三間屬於海外機構,但主控官同意,所有證人都身在本地,亦只得四位,警方前後只拿過八份口供,涉及的文件亦只不過有兩三英吋厚。主控官說,如此調查,包括拿取法律意見,需要至少一年半的時間,即就算有所延誤,延誤的時間也只有大約一年,並非辯方律師所說的一年半時間。 25.主控官亦準備了另一份文件去解釋石竹為何遲至2012年11月才報案。主控官說,石竹要進一步搜集資料及聽取律師的意見,因此在2012年1月提出民事訴訟及解僱被告人後十個月,才向警方報案。 26.本席明白警方工作繁重,接案後亦須配合調查員手上已有的工作,才能對本案展開調查。不過,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牽涉的證人數目及文件有限。雖然涉及海外機構,但調查都可在本地進行。本席認為計算了一切,控方的調查工作(包括拿取法律意見)應在大約一年之內完成。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本案在這方面有大約一年半的延誤,再加上石竹真的遲了十個月才去報警,即前後的延誤共有大約兩年四個月的時間。一切延誤只應計至2015年4月被告人被警方通知將會被起訴,跟著消耗的時間,純粹是被告人自己要求押後去拿取法律意見、找律師及提出抗辯,所以到了今日才能結案。 背景報告 27.基於辯方律師提及被告人的個人及家庭狀況,本席叫感化官準備背景報告去了解有關的情況。 28.感化官撰寫了一份十分詳盡的報告,確認辯方律師所說的情況。被告人的長子雖已7歲,但他的病況是在2015年8月才被確診出來。除了長子和幼子的健康有問題,感化官亦揭露被告人的次女腳部也有問題(上文已經講過)。 29.感化官到被告人家中作家訪,看到被告人和丈夫要照顧孩子的負擔,包括長子的情緒爆發。感化官說孩子們都被照顧良好,很依賴被告人。 30.至於被告人的抑鬱情況,醫院方面也向感化官作出確認。 31.感化官還查得被告人的家庭福利問題已在2015年5月由社區組織轉介至社署作積極跟進。 案例 32.辯方律師沒提出任何判刑案例。控方則提出一宗上訴案例CACC 167/2007柯萍正案。該名上訴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罪名成立,他以欺騙手段申請一間物業公司的出納工作,在職位申請表上填寫虛假履歷,並偽造公司信去支持他的求職。他虛報曾受僱於一間叫J&S的公司,不過其實他自己就是該公司的董事。該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但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看法,認為該上訴人是有計劃地犯案,全無悔意。上訴庭認為若非上訴人作出虛假表述,他不一定會獲得聘用。上訴人在有關的物業公司工作超過五年,獲得的薪酬超過500,000元,原審法官更認為該上訴人在任職期曾作出不誠實行為,只是未能查實他實際偷取了物業公司多少款項。原審法官判該名上訴人入獄9個月,上訴庭認為判刑並非過重,更說該判刑實在是極為輕判。 判刑 33.本案的罪行沒有判刑指引。 34.本席裁定被告人用欺騙手段去謀取高職,她獲聘超過一年,期間賺取超過870,000元的僱傭薪酬。 35.辯方律師沒有提及賠償。本席理解被告人和石竹之間還有民事訴訟須待解決。本席認為若石竹應得到任何賠償,自會在該宗民事案中得到。 36.無論如何,被告人是有計劃地去欺騙石竹,包括行使虛假的推薦信。雖然控罪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只是在2010年11月24日至2010年12月15日之間進行,但實際上被告人是因她作出的欺騙行為而取得行政總裁一職,並任職超過一年,取得不少利益。 37.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不能說她已顯出悔意,不過被告人在審訊中,沒有選擇上庭說假。 38.被告人以前並無案底。本席對她被裁定罪名成立的罪行採取15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由於整案件前後共有大約兩年四個月的延誤,本席為被告人減刑兩個月,所以刑期成為13個月監禁。 39.本席認為此案有特別情況可以將那13個月刑期作緩刑執行。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發生在2010年底,就算考慮到被告人在石竹受僱超過一年,即任職至2012年1月才被解僱,但一切的事距今已有數年時間。被告人在石竹工作期間誕下次女,患上抑鬱,該病一直纏著被告人。被告人的長子及幼子都有值得關注的病況,這些事亦只是在被告人犯罪後好一段時間,才被發現及發生。被告人的老父亦患上絕症,餘下的日子看來無多。以上一切的不幸,都是在被告人於2010年底犯罪後好一段日子才發生。 40.本席相信被告人一旦即時入獄,她的丈夫實難獨力凑好三名年幼子女。被告人本人是罪有應得,但她的家人不應因此遭遇沉重困苦,變得同時受罰。本席鑒於被告人的子女健康問題,將剛才宣布的13個月刑期頒令暫緩執行兩年,這可讓被告人對患病的子女盡量履行母親責任,亦可令被告人休養生息,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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