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屏 對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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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是一間巴士公司,經營包括一條由上環開往坪石邨,編號111號的巴士路線。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PI 110/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11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12年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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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劉美屏  
   
被告人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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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年9月2至4及7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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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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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是一間巴士公司,經營包括一條由上環開往坪石邨,編號111號的巴士路線。

2.2009年1月18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的員工朱耀華 (“朱先生”),駕駛一輛111號巴士,途經伍華書院巴士站時,原告人劉美屏(“劉女士”)登上該巴士。

3.劉女士聲稱,當她登上該巴士後,在巴士下層「凳親」受傷,因此向被告人追討損失。

4.根據劉女士的損害陳述書,她的總損失金額為$6,840,000。

5.根據劉女士的開案陳詞,她把損失的總金額調高至$11,780,039。

6.在庭上,劉女士確認,她明白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並同意只向被告人追討$1,000,000。

原告人的案情

7.劉女士作供說,她與一名男性同學,於2009年1月18日晚上10時許,登上一輛111號巴士(“該巴士”),並支付車資。當該巴士開始駛離巴士站時,她其中一隻手,攜帶一袋膠袋,另一隻手,則握着巴士的扶手,當時因為巴士大力向前衝,並隨即大力往後退,引至她在巴士的下層「凳親」(意思即跌坐),繼而撞傷頭部。

8.劉女士表示,她之後並不十分清醒,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但卻聽到有人說及 「有人跌倒」。當她清醒後,她已不再身在原來上巴士的地方。及後,有人把她送往醫院,並且有警察向她錄取口供。

9.劉女士自稱為一位「整脊治療師」,每月收入可以超過$90,000。她說因為此次事件,引致身體受傷,十分痛楚,不能繼續整脊治療師的工作,因而需要追討一切損失。

被告人的案情

10.朱先生在庭上作供,承認他是事發時該巴士的司機。他表示,事發時他跟一般駕駛巴士的情況相同,並沒有如劉女士所說的把巴士大力向前衝,之後再大力向後駛。他說當劉女士步入車廂後,便入 “D” 波,以時速5至10公里行駛。當駛出彩虹道後,他聽到車廂有嘈雜聲(似是有人跌倒),於是回望車廂,及詢問劉女士是否有事,劉女士當時已坐在座椅上,並沒回應他的查問,而劉女士的同行男性友人亦沒回答。巴士當時有大約六十至七十位乘客,亦同時有很多空座位及站立位置。

11.他於是繼續駕駛。巴士到達終點站時,劉女士及其男性友人仍留在車上,並要求報案。之後有警員及救護車到場,將劉女士送往醫院。

12.被告人沒有其他的証人作供,但在庭上曾播放錄影片段,顯示劉女士於2014年3月至4月份的活動情況。

討論

13.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引述Lee Fu Wing v Yan Po Ting Paul[1],指出法庭在衡量證人證供的可信性時,須要考慮(1)該證供的內在可能性(inherent plausibility),(2)有否與其他書面證據存在衝突,(3)作供的情況(demeanour),及(4)整體的可信性。本席接納陳大律師的觀點。

14.本席認為劉女士聲稱的意外原因,存在內在的不可能性。按常理而言,當巴士駛離開巴士站時,不會大力向前衝,繼而猛力向後退。劉女士所形容的事發經過,實在有違常理。

15.而且,如果意外真的如劉女士所述,衝力大得即使手握着扶手的她也會跌坐地上,本席認為,巴士上應會有其他人受傷;但本案案情顯示,除劉女士之外,沒有其他傷者。

16.此外,劉女士在庭上的說法,與其他證據亦有明顯衝突。根據日期2013年9月10日,由聯合醫院發出的報告,記錄了劉女士曾聲稱她在巴士內頭部受傷,是因為當時巴士突然停止。

17.劉女士於2013年4月11日,曾前往會見江金富醫生以作檢查。江醫生在2013年4月13日的記錄中,記載了劉女士曾聲稱她在巴士內向後跌倒,導致頭部受傷。在2014年5月26日骨科醫生的聯合報告內,江醫生指出劉女士曾提及,當時巴士突然停止,令她向後跌倒而引至頭部受傷。

18.根據日期2014年4月2日,由兩名腦科醫生所作出的聯合報告裏,也記載了劉女士曾向兩位醫生,就意外經過作出描述。當時劉女士聲稱,事發時是巴士開始移動並向右轉,她才跌在地上。

19.在庭上,劉女士否認她曾向上述醫生,描述他們記錄的意外經過,並堅稱她向所有醫生,都是說意外是因為巴士大力向前衝,之後又大力向後退,因而令她跌坐地上。本席找不到原因,為何多名醫生都未能準確紀錄劉女士的說法。

20.再者,意外後警方也為劉女士錄取了一份口供。根據日期2009年1月19日,由劉女士給與警方的口供,劉女士聲稱意外發生時,巴士突然開車扭右,她因而失平衡撞傷左額頭。在庭上,劉女士否認有向警察說巴士扭右,並堅稱她對警察說,意外是因為巴士大力向前衝,後又大力向後退,因而令她跌坐地上。她並指稱警察對她不公平。本席看不到任何原因,會引致警察對她不公平。

21.明顯地,劉女士曾於不同的時段,向不同的人,對意外的原因,作出不同的描述。本席認為,各醫生及警察,不會憑空偽造意外的不同原因。基於前述,本席不接受劉女士是因為當時巴士大力向前衝,並隨即大力往後退,引致她在巴士下層跌坐的說法。

22.再者,劉女士在庭上作供,也常常廻避問題,不直接作答。即使簡單如她是否最後一位上車的乘客,以及跌倒後是否由同行的友人扶起,她都聲稱不知道,並說自己已撞得昏昏迷迷。根據兩名腦科醫生所作出的聯合報告,劉女士曾說,她是最後一位上車的乘客,亦提及意外後,她同行的友人有協助扶她到座位。本席認為,劉女士不是一個可信的證人。

23.反之,朱先生在庭上回答問題時直接簡單,亦沒有迴避問題,且說法合情合理,是一名可信的證人。本席接納他的作供。

24.朱先生的證供,否定了劉女士所聲稱的巴士猛力向前衝,又大力向後退的意外成因。他雖然聽到車廂有提及跌倒的嘈雜聲,但最多只引證有人在車廂跌倒,並不代表朱先生疏忽駕駛。

25.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本席裁定劉女士未能證明意外的原因,有如她所聲稱的情況,亦未能證明朱先生疏忽駕駛。基於朱先生亦曾聽到車廂有提及跌倒的嘈雜聲,本席認為劉女士應有跌倒,但原因既然不是朱先生疏忽駕駛,比較可能的情況應是劉女士自己不小心跌倒,而輕微撞傷而已。

26.基於前述,本席撤銷劉女士的申索。

劉女士的損失

27.為了裁決的完整性,本席現考慮如果劉女士勝訴,她可以得到的賠償金額。

劉女士的收入

28.劉女士聲稱她是一位「整脊治療師」,每月收入可以超過$90,000。

29.她在本案作供完畢後,突然提交一份由一位自稱鄒岳麟的人所簽署的文件,以證明曾替他作整脊治療,並收取$90,000費用。但鄒岳麟並沒有出庭作供,該份文件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實在有限。

30.事實上,劉女士沒有學歷證明,或其他證據,足以支持她是一位整脊治療師。此外,如果她曾經因為幫助他人,進行整脊治療的行為,從而獲取收入,縱使月入不足$90,000,亦應該有一些支持的文件,但劉女士沒有任何商業登記證明、會計紀錄或銀行單據,支持她有任何收入。

31.本席認為,劉女士未能提交證據,足以證明她聲稱的整脊治療師的資格、執業及收入。

32.本席裁定,劉女士事發時根本沒有收入。

劉女士的傷勢

33.劉女士聲稱她因此次事件受傷,導致「失禁、大小便、頭痛受傷、頭暈、及全身都傷晒」。

34.綜合所有醫生報告,醫生沒有發現劉女士有任何例如骨折,或其他外傷的傷勢,本席亦找不到任何客觀的證據(如X-光照片),足以支持劉女士因此次事件,導致她所聲稱的傷勢。

35.在審訊期間,本席有機會觀看一段由被告人委托的調查公司,分別於2014年3月25日及4月11日拍攝的錄影片段,顯示出劉女士行動自如。而秦醫生及江醫生在觀察錄影片段後,於2014年5月26日的聯合報告中,均亦同意劉女士的傷勢,並沒有如她所聲稱的嚴重。

36.本席裁定,就算劉女士真的有受傷,只屬十分輕微的情況,最多只是輕微撞傷前額。雖然劉女士獲發的病假日期不短,但原因均與劉女士的主觀投訴有關,如頭痛、頭暈等。案例指出,法庭不會受限於病假紙的發出,因為醫生有時會基於病人主觀的情況而發出病假紙 (參看Choy Wai Chung v Chun Wo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 Ltd[2])

37.本席認同陳大律師的陳述,劉女士把她的傷勢誇大。本席認為,秦醫生在2014年5月26日的聯合報告中的分析,比較吻合劉女士的客觀傷勢,因此接納他的意見,認為劉女士應獲發的病假日期,不多於2星期。

38.陳大律師陳述,劉女士只能證明因此次事件,引致輕微的傷勢,沒有任何永久傷殘,亦沒有收入損失。陳大律師指出,劉女士的疼痛、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賠償,不多於$50,000;而醫療費用則不多於$2,000。本席接納陳大律師的陳述,裁定劉女士縱使勝訴,只能得到疼痛、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賠償為$50,000,及醫療費用的賠償為$2,000。

其他事項

39.劉女士於結案陳詞階段,突然指稱本席在審訊期間對她不公平,包括拍枱禁止她盤問被告人的證人。但劉女士沒有要求本席不再審理本案,只要求本席需要有如「包青天」一般秉公處理。

40.本席對於所有劉女士的有關指稱,並不同意。事實上,劉女士於本案共3天的聆訊中,已有2天遲到,本席沒有追究,另外,第3天的聆訊原定為雙方的結案陳詞,劉女士遲到之餘,又表示忘記帶同她的書面陳詞,本席容許她回家,取回書面陳詞,但劉女士選擇當庭書寫,本席批准,案件亦因而押後幾近2小時,容許劉女士當庭書寫。她是在這份書面結案陳詞,開始指稱本席不公平。

41.本席認為,在案件審理階段的所有時間,非但未有對劉女士不公道,反而對她非常容忍。

42.至於劉女士認為,她未能有充份機會盤問被告人的證人,本席亦不同意。雖然劉女士所發問的問題,往往十分累贅,間有重覆及辭不達意的地方,但本席均容許劉女士提出與案有關的問題,只是禁止劉女士重覆發問與案無關的問題,而本席亦曾休庭,容許劉女士重新組織發問,直至劉女士完成盤問為止。因此本席認為,劉女士已有足夠時間盤問證人。

43.雖然劉女士對本席的指稱並不正確,但本席未有因此對劉女士有任何偏頗。本席強調,在判決時只會考慮案中的證據,不會考慮劉女士對本席的指稱。

命令

44.基於前述,本席裁定劉女士敗訴,申索撤銷。依訟費一般慣例,被告人可獲得本案的訟費。本席頒下暫准命令,劉女士須支付被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並頒下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院評定。除非任何一方以傳票方式,於14天內申請更改訟費暫准命令,暫准命令將變為絕對命令。

( 鄭念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陳繼強大律師,由麥陳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1] [2009] 5 HKLRD 513, 第53段

[2] CACV 172/2004,2005年7月15日,第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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