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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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2015年5月1日干犯一項交通違例事項,即觸犯「車速比時速限度高出每小時15公里以上但不超過每小時30公里」。警方在2015年7月20向上訴人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以郵遞方式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由於上訴人沒有在最後限期前繳款或提出抗辯被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命令需要就違例事項支付定額罰款($450),數額相等於定額罰款的附加罰款($450)及訟費($440),即共$1,340。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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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10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交通違例)2015年第64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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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引言 1.上訴人在2015年5月1日干犯一項交通違例事項,即觸犯「車速比時速限度高出每小時15公里以上但不超過每小時30公里」。警方在2015年7月20向上訴人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以郵遞方式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由於上訴人沒有在最後限期前繳款或提出抗辯被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命令需要就違例事項支付定額罰款($450),數額相等於定額罰款的附加罰款($450)及訟費($440),即共$1,340。 2.上訴人不服,並就裁判官所頒下的命令申請覆核。在聆訊後,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覆核申請,維持上訴人需要付共$1,340罰款的命令。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本席在今天聆訊後已駁回上訴,以下是所持的理由。 案情 3.在聆訊中,上訴人稱自己在2013年與前夫離異後便已遷出運輸署記錄的登記地址,期間曾到兩位親友家中借宿,而登記地址則由前夫及其女兒居住。今次是女兒告知她收到法庭的命令所以才申請覆核。上訴人之前並沒有收到警方發出的罰款通知書。上訴人承認她忘記在遷出後向運輸署更改個人的登記地址是有失誤及疏忽。 上訴理由 4.上訴人在上訴申請時並沒有提出具體的理據她只是重複在聆訊中的供詞並希望法庭體諒她家庭轉變的情況。 本席的考慮 5.根據該條例第3B(1)條,規定如下:
6.在本案,警方發出的罰款通知書已依照法例寄予上訴人,法例亦沒有要求警方以掛號郵寄罰款通知書。根據相關條例,除非上訴人能夠在相對可能的標準下證明他沒有獲悉有關通知並非由於其疏忽所致,可撤銷法庭發出傳票中的繳款命令。 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楚海HCMA 500/2000 一案指出:
8.換言之,上訴人不能只說服法庭她從沒有獲悉該通知書,她更加需要證明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並非由她的疏忽所致。根據原審裁判官的裁決,上訴人自2013年搬離運輸署記錄的登記地址後,轉到兩位親友家中借宿。在此情況下,上訴人理應向運輸署更改地址。既然上訴人已不再在登記地址居住,就應該安排其他的通訊地址以便聯絡,但上訴人在搬離居所後兩年仍未足更改地址之舉以令她未能收到罰款通知書,明顯是她自己疏忽所引致。事實上,在覆核聆訊中被盤問時,上訴人亦已坦白承認自己在此處有疏忽,在本席前,上訴人同樣確認自己不更新通訊地址是自己的疏忽,但希望法庭能體諒。 結論 9.基於以上理由,上訴人沒有收到警方發出的罰款通知書純粹是因為她的失誤及疏忽所引致,裁判官據此駁回其覆核申請沒有犯錯。 10.本席駁回其上訴的申請,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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