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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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3月12日早上7時許,警員搜查被告於香港薄扶林華富邨華昌樓1220室住所,被告佔用一個睡房,警員發現睡房內的電腦儲存了一些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共有24段片段,分類如下: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07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7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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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家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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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4月29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Irene Poo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Joyce Wu,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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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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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2.2015年3月12日早上7時許,警員搜查被告於香港薄扶林華富邨華昌樓1220室住所,被告佔用一個睡房,警員發現睡房內的電腦儲存了一些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共有24段片段,分類如下:

級別 類別 影像片段數目 0-5歲 6-10歲 11-15歲
1 影像描劃不涉及性行為的色情姿勢 4 1 0 3
2 兒童之間的性行為,或兒童單獨手淫/自瀆 4 0 1 3
3 成人與兒童之間不涉及插入性器官的性行為 3 2 2 0
4 兒童與成人之間涉及插入性器官的性行為 13 1 15 8
    總數:24 4 18 14

3.在24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中,4段描劃硬物插入女童陰部,大部分4級影像片段描劃成年男子與女童性交,沒有使用避孕套。涉案全部影像片段均展示真實的兒童,有些影像片段牽涉多於一名或數名兒童,與成人之間的不涉及插入器官的性行為或插入性器官的性行為。

4.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有睇開呢啲片,不過我唔知咁係犯法。」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他與父母住在涉案單位,父母不曉得使用電腦,涉案電腦是被告的個人電腦,只有他自己使用。他從互聯網下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並觀看其中一些下載片段。

5.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兒童色情物品共24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

6.被告現年40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胡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從事維修工作,月入約13,000元,為家中經濟支柱,父母已退休及患病,需被告照顧。被告平日工時很長,且壓力很大,朋友不多,被告唯有在電腦上下載不同影片、遊戲、片段,待空閒時間觀賞。

8.被告求情信中表明知錯,亦知這會間接傷害小朋友,自己感到非常羞愧。被告現在決心改過,重新做人,回報曾幫助過他的人。胡大律師亦呈上被告的弟弟、僱主及教會的求情信,信中表明被告對家庭負責任及孝順,僱主讚揚被告工作態度認真,亦到庭支持被告,甚至表明會在日後再聘請他。

9.胡大律師最後指出,本案涉案片段較同類案件較少,在相若案例中,HKSAR v Chung Kai Yeung HCMA 187/2011,牽涉3級及4級片段為3及6段,該案被告認罪後被判10個月監禁。被告現在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0.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訂下量刑指引,就上述四個級別分別釐訂,尤其在第三及第四級別,分別可判予6至12個月監禁及12至36個月監禁不等。法院亦需考慮涉案影片數量、兒童年紀、管有的目的和用途等等。該案涉及第三及第四級別影片分別達119及69套,法院最終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判刑目的主要除了為阻嚇外,亦為了保護兒童免受利用。

11.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oy Ka Leung CACC 365/2012中亦臚列多宗類同案件,判刑由18個月至3年多監禁不等。

12.本案涉及第3及第4級別影片相對較少,分別為3及13套,但涉及4級影片的片段中牽涉多達15名6至10歲的兒童,案情嚴重。若純以案情作考慮,可判予近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初犯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只為個人觀賞而下載,而並非為任何其他發布的目的。心理醫生評估被告並不顯示有戀童癖跡象,重犯機會低及毋需接受進一步心理輔導。

13.考慮上述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以及在被告坦白認罪下,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2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12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