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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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3月12日早上7時許,警員搜查被告於香港薄扶林華富邨華昌樓1220室住所,被告佔用一個睡房,警員發現睡房內的電腦儲存了一些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共有24段片段,分類如下: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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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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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2.2015年3月12日早上7時許,警員搜查被告於香港薄扶林華富邨華昌樓1220室住所,被告佔用一個睡房,警員發現睡房內的電腦儲存了一些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共有24段片段,分類如下:
3.在24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中,4段描劃硬物插入女童陰部,大部分4級影像片段描劃成年男子與女童性交,沒有使用避孕套。涉案全部影像片段均展示真實的兒童,有些影像片段牽涉多於一名或數名兒童,與成人之間的不涉及插入器官的性行為或插入性器官的性行為。 4.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有睇開呢啲片,不過我唔知咁係犯法。」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他與父母住在涉案單位,父母不曉得使用電腦,涉案電腦是被告的個人電腦,只有他自己使用。他從互聯網下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並觀看其中一些下載片段。 5.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兒童色情物品共24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 6.被告現年40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胡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從事維修工作,月入約13,000元,為家中經濟支柱,父母已退休及患病,需被告照顧。被告平日工時很長,且壓力很大,朋友不多,被告唯有在電腦上下載不同影片、遊戲、片段,待空閒時間觀賞。 8.被告求情信中表明知錯,亦知這會間接傷害小朋友,自己感到非常羞愧。被告現在決心改過,重新做人,回報曾幫助過他的人。胡大律師亦呈上被告的弟弟、僱主及教會的求情信,信中表明被告對家庭負責任及孝順,僱主讚揚被告工作態度認真,亦到庭支持被告,甚至表明會在日後再聘請他。 9.胡大律師最後指出,本案涉案片段較同類案件較少,在相若案例中,HKSAR v Chung Kai Yeung HCMA 187/2011,牽涉3級及4級片段為3及6段,該案被告認罪後被判10個月監禁。被告現在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0.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訂下量刑指引,就上述四個級別分別釐訂,尤其在第三及第四級別,分別可判予6至12個月監禁及12至36個月監禁不等。法院亦需考慮涉案影片數量、兒童年紀、管有的目的和用途等等。該案涉及第三及第四級別影片分別達119及69套,法院最終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判刑目的主要除了為阻嚇外,亦為了保護兒童免受利用。 11.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oy Ka Leung CACC 365/2012中亦臚列多宗類同案件,判刑由18個月至3年多監禁不等。 12.本案涉及第3及第4級別影片相對較少,分別為3及13套,但涉及4級影片的片段中牽涉多達15名6至10歲的兒童,案情嚴重。若純以案情作考慮,可判予近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初犯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只為個人觀賞而下載,而並非為任何其他發布的目的。心理醫生評估被告並不顯示有戀童癖跡象,重犯機會低及毋需接受進一步心理輔導。 13.考慮上述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以及在被告坦白認罪下,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2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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