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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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Cites 8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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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0/2024 [2025] HKDC 2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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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案情 2.被告承認的再經修訂的案情撮要(日期:2025年2月6日)已詳述案件詳情,本席不再贅述。 3.簡言之,警方於案發當天到被告的住所執行搜查令。經搜查,警方在被告的電腦及一個外置硬碟發現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片段。 4.被告被拘捕。經警誡下,被告表示“我自己下載[兒童色情物品]自己睇,唔關屋企人事”。 5.經分析,涉案電腦及外置硬碟共儲存了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127段錄像片段。錄像片段的分級如下:
6.在這些錄像片段中,有90段錄像片段包含有加重刑罰的因素,包括涉及年紀極輕(外觀像嬰兒)的兒童、哭泣中或露出痛苦表情的兒童、肛交、集體性交、清楚看到沒有戴安全套插入兒童私處、在兒童臉上或身上射精,及以硬物插入兒童私處。 7.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了一些事情,包括涉案電腦及外置硬碟內的所有東西均由被告下載,只供自己使用;約於2021年,被告開始下載兒童色情材料;警方發現的共127個錄像當中,被告觀看過大部分(或全部)錄像;及他否認有把該些材料轉發/發送給他人。 求情陳詞 8.被告現年30歲,與家人同住。被告是一名軟件工程師,最近的工作是政府的合約軟件工程師,月入約46,000元。因本案的原故,被告已經辭職。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辯方指被告的母親於2024年患上乳癌,現時仍然接受化療。被告年幼的時候主要由祖父母照顧,因此與他們的關係十分要好。祖父母現時長居於內地。被告知道自己因本案可能要面對一段時間的監禁,他擔心在服刑期間長輩會因病去世,未能盡孝,也錯過與母親共處的寶貴時光。因此,被告對干犯本案感到十分後悔。此外,被告是一名長期的濕疹病患者,病情會因應天氣及個人的壓力而變差。現時被告要定期覆診及作檢查。 10.求情信件指被告本性善良、為人顧家、樂於助人。辯方亦指被告過往有參與義工服務的習慣。 11.辯方指被告在警誡下作出招認,在法庭坦白認罪,充份反映他的悔意。辯方懇請法庭接受被告只是一時好奇而犯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有孌童或其他性僻好,重犯機會微。精神科醫生所撰寫的報告亦顯示被告並沒有任何孌童傾向。 12.辯方亦指被告於2022年11月16日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亦已經將事情和盤托出。辯方認為本案涉及的錄像片段並不多,案情不複雜。然而,警方於2024年4月15日才正式向被告提出檢控。被告在被拘捕後一直面對漫長的等待,心情忐忑不安,嚴重影響日常的生活。 13.辯方援引案例[1],並認為該些案件的案情均比本案更為嚴重。辯方認為本案有以下值得法庭考慮的地方,可以將本案視之為嚴重程度較輕的案件:
14.辯方懇請法庭考慮以上所述及被告的良好背景,對被告從輕發落,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讓被告能早日重投社會。 判刑 15.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指出[2]:
16.上訴庭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 更根據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分為四級並訂下量刑指引[3]:
18.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為127個錄像片段。44段片段屬於第二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2段片段屬於第三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及81段片段屬於第四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換言之,約三分之二的錄像片段屬於最高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 19.如上文所述,在這127段兒童色情錄像片段中,90段片段涉及一些加重刑責的因素,包括涉及年紀極輕的兒童(外觀像嬰兒)、不戴安全套插入兒童私處、肛交、及集體性交等。在這127段片段中,22段片段涉及0至5歲的兒童,69段片段涉及6至10歲的兒童,及36段片段涉及11至15歲的兒童。 20.本席在量刑前有機會參閱警方從相關片段中擷取的截圖。本席在量刑時,考慮了被告下載這些片段只為個人觀賞,而並非為任何發佈的目的。然而,鑒於本控罪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特別是第四級別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及上述的加刑因素,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16個月監禁。 21.辯方呈上的資料顯示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及捐血。就被告的良好品格,本席酌情給予1個月的扣減。此外,本席考慮了控方呈交的檢控時序表。本席接納警方需要時間就相關片段作出評級。然而,本案的案情及證據並不複雜,律政司在收到案件報告後的7個月後才能提供法律意見,本席認為這構成不合理的檢控延誤。就這因素,本席酌情給予1個月的扣減。因此,被告的刑期下調至14個月監禁。 22.除此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因此,就這控罪,被告被判處14個月監禁。
[1]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Chung Kai Yeung v HKSAR HCMA 187/2011、HKSAR v Choy Ka Leung CACC 365/201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煜熙 HCMA 746/2015、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on Shun [2018] 3 HKLRD 447、HKSAR v Reese Robert Miles David [2024] 4 HKLRD 346,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錦華 HCMA 134/2023 [2] 判詞第32至33段 [3] Man Kwong Choi 案,判詞第7及17段;陳安信案,判詞第34至35段 [4] Man Kwong Choi 案,判詞第20段;陳安信 案,判詞第3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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