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竣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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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的受害人PW1在油麻地的麻將館代人泊車。2014年5月17日晚上10時左右,他放工後在寧波街上走,遭一名戴帽及口罩的金髮男子從後用刀斬傷身體幾處。附近商鋪的閉路電視攝得行兇者在PW1逃走時還要追上去。幾秒後,行兇者再折回逃往彌敦道的方向。本席裁定行兇者就是被告人。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89/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8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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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石竣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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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2月23日下午2時32分
出席人士: 佘漢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舶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to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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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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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案情

2.本案的受害人PW1在油麻地的麻將館代人泊車。2014年5月17日晚上10時左右,他放工後在寧波街上走,遭一名戴帽及口罩的金髮男子從後用刀斬傷身體幾處。附近商鋪的閉路電視攝得行兇者在PW1逃走時還要追上去。幾秒後,行兇者再折回逃往彌敦道的方向。本席裁定行兇者就是被告人。

3.PW1的傷勢登在證物P6(譯本P6A)那份醫療報告裡面(內容見裁決理由書第14段)。PW1身體健碩,他受傷後,經過縫針,只需留醫一天已經可以出院,但他在其後的幾個月要做物理治療。半年後,他見沒有進展便停下來。PW1現在右手的活動能力不及從前,雖然情況不算嚴重(見裁決理由書第14及15段)。

案底

4.被告人現年31歲。2013年至2015年,他有五次定罪紀錄。2013年11月,他被裁定三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都被判監。2014年9月,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7個月。

求情

5.辯方律師指,被告人以前當過救生員,案發時無業,他和已退休的父母同住,律師說,被告人雖然有幾次案底,但那些都不算嚴重的案件。辯方律師同意,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很難提出特別的求情理由。律師只叫法庭給被告人機會去改過自新。

案例

6.辯方律師沒有提出判刑案例,主控官則叫法庭參考一宗刑期覆核案CAAR 2/2010(余日生案),該案的上訴人和受害人都是漁民,大家有爭執,上訴人在凌晨走上受害人睡覺的船隻,用菜刀斬砍對方,割開了受害人的右耳及在受害人的頸上造成一處十吋的割傷,背部也有一處六吋的割傷。和受害人同船的一名男子想阻止上訴人行兇,也被上訴人弄傷右臂,有一處六吋的傷口。上訴人在審訊中否認有意圖而傷害受害人的罪名,與及另一項普通傷人罪,(指他傷害受害人的同伴)。在審訊中,上訴人後來改口認罪。原審法官給他的總刑期是20個月監禁,即總判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覆核。

7.上述案件的上訴人30歲,沒有案底,他雖然後來改口認罪,但最後仍說自己只是為了自衛而犯案,上訴庭認為該名上訴人沒有悔意,亦認為他用的菜刀是一把十分危險的武器。上訴庭指上訴人襲擊受害人的頭和背,會對對方造成較嚴重的傷害,也認為上訴人是有預謀去犯案,真的想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受害人在睡夢中受襲,當時毫無能力反抗,上訴庭認為上訴人所犯的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起點應為五年半監禁。上訴人是較後才認罪的,所以他只可以獲得百分之二十五的判刑扣減,上訴庭認為判刑應為49個月監禁,不過由於案件是律政司提出覆核刑期,上訴庭最後將該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定為42個月監禁。

8.本案的辯方律師說本案的案情和余日生案有些分別,本案沒有該宗上訴案那麼嚴重。律師指,余日生案中的受害人受襲時正在睡覺,上訴人斬砍受害人的頭,不過在本案中,法庭裁定被告人只是斬傷PW1的右邊身體,主要是右臂。律師說,本案的被告人對PW1造成的傷害不是那麼嚴重。

判刑

9.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在本案中用刀主要攻擊PW1的右臂,看來不是想置PW1於死地,但被告人斬PW1右臂幾刀 後,PW1向前逃跑,被告人還要追前,顯然是想再襲擊PW1。被告人對PW1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明顯不過。

10.PW1受傷後,右手的活動能力減少了,幸好程度不算嚴重,這和他年青、身體健碩、醫生做的手術順利與及事後的物理治療有些幫助都有關。不過,PW1的日常生活仍受到一些影響(見裁決理由書第15段)。

11.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和一名同伴當晚較早的時候,在PW1的工作地方附近出現,顯然是為了稍後的襲擊作好部署,最後被告人和同伴上了一部的士,看準PW1在寧波街上走的時候,他們便下車,被告人從後用刀斬傷PW1身體幾處。

12.閉路電視又顯示,被告人斬了PW1幾刀後,仍要追著對方,顯然想再施襲。被告人的表現兇狠,幸好PW1及時逃脫。

13.被告人行兇時用的是一把鋒利的尖刀(證物P1),很容易對被襲者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被告人襲擊PW1顯然是有計劃的行動,他早有預謀及部署,不過動機未明。被告人過往已有數項普通襲擊案底,亦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底。

14.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以及律師提出的求情。本席看不到被告人有任何悔意或有任何求情因素可被法庭考慮。本席認為本案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刑起點應為四年九個月監禁。本席對被告人判監四年九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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